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法理思考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法理思考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举办,使志愿服务与体育的结合达到空前的高度。在后奥运时期,志愿服务的活动范围将从竞技体育逐步扩展到社会体育,从赛事志愿服务扩大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2010年8月“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大行动”和2011年2月“健身大拜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为典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实践活动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在此背景下,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该规范性文件在第五条第二款中提出了:制定科学的法规规划,探索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规制度,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将志愿服务内容纳入各级体育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权利义务从法理学上看,法律作为一种最有效、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采用法律手段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两个向度。厘定相关主体在应然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之固化,从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因此,构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的逻辑起点就在于明确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相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随着社会的经济结构变迁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人权的种类也会发生变化,集中表现为新兴的权利样式为学界所证立,并进而得到主权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体育权利就是一项上世纪中叶以降逐步为学界所认可的新兴权利样式。体育不仅体现为竞技赛事商品化的消费模式,还体现为人类在生产劳动之余的精神需要,更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方法。正如马克思所说:“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向体育领域渗透和扩展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符合社会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使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无论对于志愿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对于志愿服务的接受者,都是不无裨益的。在《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的设计过程中,需要把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考虑进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从而推动体育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法理思考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法理思考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法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