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商法》杂志。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18年以来,股票市场价格持续波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债务人)以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资金融出方(债权人)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模式。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指由券商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数据申报,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初始交易、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均通过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完成,属于标准化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模式。场外质押业务,是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做的融资业务,属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属于股票质押融资的非标业务。本文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要是指场内交易。
违约情形
触发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
2. 资金融入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误导或遗漏;
3. 资金融入方账户、质押特别单元下的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 资金融入方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对其到期回购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5. 实际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6. 资金融入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在出现上述违约情形后,资金融出方有权要求资金融入方履行提前回购义务,并有权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
违约处置方式
在融入方出现违约情形时,融出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违约处置:
一、融出方(证券公司)自行通过场内处置程序卖出股票。如果质押标的证券属于非限售流通股股份,且未被司法冻结的,资金融出方可以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强行平仓,在二级市场卖出质押股票。鉴于大多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此场内处置应当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二、法院指令证券公司卖出股票。法院向证券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证券公司卖出股票。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法院将股票的状况由“不可售冻结”变更为“可售冻结”,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将冻结状态进行变更。卖出的方法同样是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与上述自行处置相类似,卖出的额度同样受到《公司法》、《减持新规》的限制。
法院指令处置与债权人自行处置的区别在于:股票一直处于冻结状况,保证了股票的安全。
三、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股票的价格进行评估,之后法院在网上进行挂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拍,成交价通过竞价产生。拍卖、变卖不受《公司法》和《减持新规》的限制,如果能拍出去的话,可以快速变现。
如果两次流拍,法院可进行变卖。需要说明的是,对限制流通股,只能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法院裁定以股抵债。在拍卖、变卖均流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将质押股票裁定给债权人,以股抵债。债权人持法院的《裁定书》,就可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票过户登记。
五、司法划转。执法机关对于已冻结的股份进行处置时,可先将冻结的股份扣划至申请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再进行处理。目前,部分法院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股票解禁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后通过二级市场处置。
潘修平: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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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