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相关问题初探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相关问题初探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会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呢?卖家和电商平台是否应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商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要保存多久?卖家欺诈是否适用三倍赔偿?买家和卖家、电商平台发生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下面,笔者就结合自己在淘宝网的购买松下壁灯的经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淘宝网或天猫上的买家。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前述规定的经营活动。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下同)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淘宝网、天猫。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平台内经营者即卖家是指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淘宝网或天猫上的卖家。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卖家和电商平台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的问题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卖家和电商平台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卖家和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卖家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对其属于具体哪种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进行持续公示。

 

笔者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松下壁灯,卖家名称为“松下照明建材店”,但该卖家未按《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卖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卖家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如淘宝网无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淘宝网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笔者已通过拨打0571-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向杭州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松下照明建材店”及淘宝网上述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实名投诉,后续笔者会依法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三、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卖家未办理登记的,电商平台如何处理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卖家未办理登记的,电商平台应当提示卖家依法办理登记。笔者通过“松下照明建材店”提供的客服专线与该卖家交涉,其称卖家是个人并无营业执照;如该卖家所称属实,“松下照明建材店”显然属于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卖家,淘宝网应当提示该卖家依法办理登记;如淘宝网无证据证明其已尽提示义务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淘宝网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电商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及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商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是三年,于是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商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如此,两部法律实现了协调统一。消费者如淘宝网或天猫上的买家发现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有问题的,发现卖家删除了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至少在三年内可要求淘宝网或天猫提供该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如电商平台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争议处理中,电商平台和卖家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否则致使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商平台和卖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该条款明确规定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举证证明责任由电商平台和卖家承担,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披露卖家相关信息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商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商平台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披露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笔者就松下壁灯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淘宝网沟通,淘宝网称需由买方提交签字的《信息披露申请》等必要文件后,淘宝网法务部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会通过向买方提供的电子邮箱等方式披露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六、卖家欺诈三倍赔偿问题

 

如卖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买家可以要求卖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管辖问题

 

消费者和卖家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如消费者和卖家之间并未约定有效的管辖条款,如2019年9月13日笔者查阅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最新版本生效日期:2019年08月19日)并未约定管辖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下同)第二十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消费者与卖家发生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广州市、杭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消费者应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起诉。笔者购买松下壁灯如和“松下照明建材店”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因合同未规定履行地,通过快递物流交付壁灯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在广州,收货地在天津,故笔者可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或收货地法院起诉。

 

消费者如认为电商平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与电商平台协商不成,消费者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如消费者和电商平台之间并未约定有效的管辖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2019年9月13日笔者查阅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最新版本生效日期:2019年08月19日)第十条第二款约定了管辖条款,约定消费者应该向淘宝网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该管辖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2015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审结了一起涉及《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规定的管辖协议条款案件,认定管辖协议条款无效。如消费者和电商平台发生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广州市、杭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消费者应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起诉。如笔者就在淘宝网上购买松下壁灯与淘宝网发生纠纷,与淘宝网协商不成,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淘宝网住所地在杭州,故笔者应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当然,如笔者将“松下照明建材店”和淘宝网列为共同被告,综上,笔者可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收货地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以上,仅供参考。

作者:陈浩  chenhao@longanlaw.com

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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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相关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