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l “王者荣耀”诉“王者荣耀”,是否只有“王者”才能享有“荣耀”?

隆安法言l “王者荣耀”诉“王者荣耀”,是否只有“王者”才能享有“荣耀”?

关于“王者荣耀”四个字,最广为人知的,是其作为一款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基于“MOBA类游戏”电竞对战特点推出的手游。“王者荣耀”颇受年轻人追捧,甚至有父母给自己的孩子起名“王者荣耀”,堪称铁粉(见注释1)。近日,“王者荣耀”引起知识产权界的关注,是因为腾讯对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渠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不成,转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安法言l “王者荣耀”诉“王者荣耀”,是否只有“王者”才能享有“荣耀”?


一、“王者荣耀”究竟发生了什么?


2018年6月19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诉争商标侵犯了腾讯公司在先著作权,与腾讯公司的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等理由,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求对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王者荣耀》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软件排名、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腾讯与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问渠公司“王者荣耀”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腾讯“王者荣耀”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问渠公司“王者荣耀”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的著作权;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文字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亦未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因此,对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腾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问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年3月17日进行了网上审理(注释2)。

 

二、腾讯质疑问渠公司“王者荣耀”商标的三个理由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披露的信息,腾讯之所以质疑问渠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是因为:第一,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与腾讯的“王者荣耀”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侵犯了腾讯对“王者荣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第三,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文字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三、关于第一个理由: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与腾讯的“王者荣耀”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何为类似商品与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近似商标是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否定,首先需要“类似商标”注册或者使用在了“类似商品上”,如果不是注册或者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不一定予以否定。

 

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与腾讯的“王者荣耀”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应当重点考察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在商标分类中,属于第三十三类酒类商标中的含酒精饮料。腾讯的“王者荣耀”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第九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商标中的电子出版物。

 

一个是酒类饮料,一个是电子出版物,可见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与腾讯的“王者荣耀”商标所指示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也不具有一致性。

 


四、关于第二个理由: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是否侵犯了腾讯对“王者荣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什么是著作权以及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注册不能侵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他人的在先权利。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首先需要界定被认为侵权的客体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应当是能够被感知的外在表达,并且具有独创性,承载了作者的文化思想和艺术内涵,展示了作者独特的思维、理解与想象方式。

 

“王者荣耀”四个字是不是作品?作品要达到承载作者的文化思想和艺术内涵的目的,虽然不一定需要连篇累牍,但是一定的字数还是要得滴。“王者荣耀”这四个字虽然大气磅礴,但充其量是个四字短语,不但不属于从来就不存在过的文字的组合,也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至于腾讯提交的《王者荣耀》著作权登记证书,目前披露信息有限,应当指的是“王者荣耀”这款游戏的著作权,而非“王者荣耀”四个字的著作权。

 


五、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文字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说了什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是说“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说,“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即《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商标注册无效的情形。

 

问渠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有没有夸大宣传和欺骗?有没有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首先,商标注册中的夸大宣传或者欺骗,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问渠公司将“王者荣耀”注册在酒类商品上,从常识来讲,不至于使消费者造成对其酒类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作出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

 

其次,至于问渠公司是不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得考察商标注册时候,“王者荣耀”标识的状态。的确,2018年以来人们对于“王者荣耀”的概念主要停留在腾讯的一款游戏上,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腾讯的“王者荣耀”游戏是2015年10月推出,2015年10月申请注册“王者荣耀”商标,而问渠公司在2015年11月,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王者荣耀”文字商标。在2015年11月,“王者荣耀”是不是有“一定影响”,就需要结合腾讯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注释3),因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限定了“申请商标注册”这一时间要求。

 

六、结语

 

“王者荣耀”四个字,本身在汉语语境中意蕴较为丰富,比较“高端大气上档次”。在“王者荣耀”游戏刚上市的时候,即使腾讯是手游巨头,但是面对游戏市场的风起云涌,对于哪一款游戏会成为爆款,进而有必要全面布局知识产权,想来也并不能够未卜先知。“王者荣耀”游戏“受到命运的召唤”,逐渐火爆,给“王者荣耀”这四个字带来了知名度,让其具有了潜力广阔的知识产权价值,尤其是商标价值。这也是腾讯发起对问渠公司的酒类“王者荣耀”商标的无效宣告,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巨大价值,以知识产权助力企业的“荣耀”,已成共识。腾讯以微信和QQ为龙头,在社交领域形成了人所共知“王者”地位,市值达到了31906.81亿港元,在2018年整体投资企业数量已超过600家,包括100余家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独角兽企业,旗下耳熟能详的上市企业也在16家以上,可谓“荣耀”加身。相比之下,问渠公司或许还只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喽啰”。

 

商场如战场,有合作共赢,大家都有饭吃;也不乏你死我活,这碗饭只能我吃你不能吃。虽然商标领域里,近似商标用于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出现“商标共存”的现象并不鲜见,譬如教做菜的“新东方”和教英语的“新东方”,分别作为烹饪和外语教育的“王者”之一共享“新东方”的“荣耀”,但是腾讯选择继续攻城略地,以“王者荣耀”为战略突破口,追求新的“荣耀”或者阻止对手的荣耀,也是腾讯的选择自由。

 

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本文只是从现行商标制度,基于目前有限的信息做的简单分析,更多详情以及结果,请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注释:

注释1:人民网:给孩子起名“王者荣耀”好不好?,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0905/c1003-29517022.html,2020年3月18日访问。

注释2:案件简介信息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王者荣耀”商标无效行政案今日线上开庭:https://mp.weixin.qq.com/s/csGOOxikjWHPVzembUZM3Q,2020年3月18日访问。

注释3:中国经济网转自北京日报:酒业公司“王者荣耀”商标获准,腾讯:我觉得不行;http://www.ce.cn/cysc/newmain/yc/jsxw/202003/18/t20200318_34506799.shtml,2020年3月18日访问。

 

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2条


  

作者:赵威  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

邮箱:zhaowei@longanlaw.com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天津湾写字楼C座519室


隆安法言l “王者荣耀”诉“王者荣耀”,是否只有“王者”才能享有“荣耀”?

隆安法言l “王者荣耀”诉“王者荣耀”,是否只有“王者”才能享有“荣耀”?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l “王者荣耀”诉“王者荣耀”,是否只有“王者”才能享有“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