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l “理性”市场经济与“独角兽”

隆安法言l “理性”市场经济与“独角兽”

 

摘  要

隆安法言l “理性”市场经济与“独角兽”

 “理性”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系统、持续地把理性应用于商业的过程。“理性”市场经济的核心并非资本,而是其中的“创造精神”。“独角兽”企业在理性“创造精神”激励下,运用资本和信息技术的创造力,将社会和个体需求进行整合与配搭,提升大众幸福指数,推进社会整体发展。“独角兽”是“理性”市场经济的个体表现,是新生态、高科技、原创性企业的代表。“独角兽”企业,首先必须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市场主体,与所有市场主体均具有同等的市场权利和义务;其次,必须是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不受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再次,具有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和秩序自由交易的市场。衡量“独角兽”企业不仅仅是营业利润和市值,还有对社会的贡献、满足和解决社会大众的需求及问题,具有核心竞争力,才能体现出其社会使命和价值。更重要的是应当洁身自好,不偷税漏税、不假冒伪劣、不坑蒙拐骗,才可称得上“高贵”和“纯洁”。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独角兽”,是因为满足了他人和社会的需求、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时机,为大众带来了普遍福利,从而成就了自己。“理性”在这里依然做工!“创造的精神”并非人智的安排,而是自然属性的体现。“独角兽”企业应当遵循“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具备社会使命感和积极的价值观,才能够成为真正造福社会的企业。

关键词:理性、市场经济、“独角兽”企业

 

                  

 引 言

隆安法言l “理性”市场经济与“独角兽”

从实然与应然的维度来看“理性”市场经济,“理性”的精神为主导,市场的物质为辅助;物质应当服从于“理性”,而非物质决定“理性”。物质仅为“理性”的工具,如果由物质决定“理性”,势必激发出人性追求物质的贪婪与自私,从而更生出欺诈、抢夺、剥削等等。因此,市场经济若不在“理性”精神引导之下,必将走向人性的反面。现今社会几乎完全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以经济数据作为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评判标准。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并非“理性”的精神,而是依靠利益的驱动,物质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这恰恰与“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相背离。没有“理性”作为“独角兽”企业的主导,企业也必将走向一味追求利润的道路。

 

一、“理性”市场经济的起源

隆安法言l “理性”市场经济与“独角兽”

理性(英语:reason)最早源起于希腊语词语“逻各斯”(希腊语:λόγος,logos)。在罗马时代,译成拉丁语:ratio,拉丁语原意是计算金钱,此后成为哲学上广泛使用的术语。法语译意为:raison。最后形成了理智(英语:reason)与理性(英语:rationality)的字根。“理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①属性词,指属于判断、推理等活动(跟“感性”相对);②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2]

对于“理性”,奥古斯丁主张:“理性和信仰不可分离,信仰必须先于理性,对心灵进行净化,使之做好接受理性的强大光芒的准备。”[3]德尔图良在2世纪时对“理性”诠释道:“理性是属神的事,造物主用理性创造、处理和命令万物,没有什么不要求用理性去处理和理解的。”亚历山大里亚的克莱门同样在3世纪就告诫道:“不要认为这些东西只能用信仰来接受,它们同样为理性所断言。如果排斥理性,将其仅仅归诸信仰,那是靠不住的。真理离不开理性。”[4] 13世纪晚期的圣托马斯•阿奎那在其《神学大全》中对“理性”做出了进一步的诠释:“人类没有足够的智慧去窥探万物的本质,必须运用理性一步步接近真相。”[5]尽管阿奎那认为神学是最高的学术,但是他仍然提倡使用哲学的工具,特别是逻辑的原则也就是理性去建构神学。阿奎那运用理性的力量,在创世中找到了最博大精深的人文主义。

 

西方中世纪的“理性”的信仰体系和文化环境大大推动了欧洲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理性”市场经济只产生于欧洲?经过学者们研究,发现“理性”市场经济的根源在于信仰所产生的社会文化以及政治环境,其本源在于以理性的方式对信仰的研究、认识和亲身经历。认为“理性”是上天至高无上的馈赠,是人们不断增进对经文和启示理解的途径。欧洲中世纪的教会创建了无数的大学和神学院,在诸多教会学校的推动下,这种信仰渗透到了西方文化的每一个领域。“理性”市场经济的兴起正是基督信仰背景下“理性”的胜利,其本质上就是系统、持续地把理性应用于商业的过程。

 

马克思•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6]一书中指出,资本经济之所以只产生于欧洲,是因为在世界各大宗教中,只有新教给人们提供了节制物质消费、积极追求财富的道德观念。在宗教改革以前,节制消费总是和禁欲主义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了对商业的压制,追求财富则和高消费联系在一起,这两者都不利于资本经济的发展。而新教伦理打破了传统的联系,创造了新的教义伦理和信仰文化,企业家们愿意把利润拿出来重新投资,以求取得更大的财富,这正是“理性”市场经济兴起的关键所在。

 

罗德尼•斯达克在其《理性的胜利》一书中指出:“西方的兴起基于理性的四大胜利:第一,是信仰对社会进步的影响。第二,把这种信仰转变为技术、组织上的创新,其中许多创新是在修道院的土地上培育出来的。第三,在神学的作用下,理性启发了政治哲学和实践,中世纪欧洲出现的回应性国家,实现了实质性的个人自由。最后,将理性运用于商业,在回应性国家的庇护下,资本经济茁壮成长,这就是西方取得的胜利。”[7]马克思•韦伯和罗德尼•斯达克敏感的体察出新教信仰下的“理性”,对于商业和经济的影响与促进是多么的潜移默化,其动力又是如此的巨大,以至于推动后世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即产生于此。然而,现代市场经济已经渐渐偏离了最初新教伦理萌生的“理性”市场经济;其中的“理性”越来越少,而市场角逐的规则越来越狭隘。

 

二、“理性”市场经济下的“独角兽”企业

隆安法言l “理性”市场经济与“独角兽”

独角兽(Unicorns),古代神话传说中一种头顶正中长有一支单角的虚构动物。现行西方神话的独角兽则形如白马,额前有一个螺旋角,代表高贵和纯洁。西方传说里,独角兽的角具有解毒功能,在中国古代传说里,䑏疏山海经·西山经)是东方独角兽的一种。近年来,“独角兽”往往被指估值达到10亿美元以上的初创企业,此源于美国著名的Cowboy Venture的投资人Aileen Lee在2013年对私募和公开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创业公司做出的分类。

 

根据2018年3月发布的《2017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截止2018年1月,中国“独角兽”企业共164家,总估值6284亿美元,平均估值38.3亿美元。这些“独角兽”企业创始人中有近2/3曾有多次创业和平台成长经历,例如:美团网创始人王兴:2004年王兴从美国回国开始创业,先后创立了多多友、游子图等SNS网站;2005年针对大学校园SNS市场创立校内网(现人人网),2006年校内网被千橡集团收购;2007年王兴从校内人人网离职后创立饭否网,同年创立社交网站海内网;2010王兴创立美团网,2015年王兴对媒体表示,美团网已经完成7亿美元融资,估值达到70亿美元,2018年6月,美团向港交所递交了IPO申请。丰富的创业经历及开阔的视野为创始人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和经验。“独角兽”企业在资本市场中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员。

 

“独角兽”企业发展的创造力源自于其精神,而其创造力精神是否符合“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是其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理性”市场经济的核心并非资本,而是其中的“创造精神”。这种创造精神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体现为:运用资本和信息化技术,将社会化的劳动与分工进行有机联系,使原先相对独立的商业个体与消费群体精确地结合,从而大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将商品的价格不断降低,使整个社会群体得到普遍的实惠。由于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提升,使得消费者的需求能够迅速而精准地得到满足,从而更加节约了消费成本,使得每个个体的生活幸福指数得到提升。“独角兽”企业应把握住这一“理性”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创造精神”的激励下,充分运用资本和信息技术的巨大创造力,将社会需求和人的个体需求进行整合与配搭,大大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提升大众的生活方便指数,从而推动社会整体发展,也使得企业自身的到高速发展,成为“独角兽”企业。由此可以看到,之所以能够成为“独角兽”企业,是因为首先满足了他人和社会的需求、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时机,为社会大众带来了普遍福利,从而成就了自己。“独角兽”企业并不是因为自己想成为“独角兽”,就可以成为的;必须是先满足了他人的需求,为社会谋取了普遍的福利,才“被”成为了“独角兽”。由此可以看到,“理性”在这里依然做工!“创造的精神”并非人类的安排,而是自然属性的体现。只有符合了自然的规律,才能够得到上天的眷顾。正如罗德尼•斯达克在其《理性的胜利》中指出的,将理性运用于商业,使得商业具有理性,而不至于被贪婪、诡诈和自私所裹挟。也不至于像卢梭在《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所控诉的:人类起初都是平等的,只是在私有财产产生之后,才开始了不平等的事件。因此,财产的私有化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具有信仰精神的“理性”商业才能够使得商业回归理性,摒弃人内心的罪恶,充分发挥资本的创造力。资本本身并没有罪,而是人内心里的罪将资本作为了罪的工具。人通过劳动获得财产并不是罪过,将财产运用于投资以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料和财富也不是罪过。但是,将正当获得的财产用于过度挥霍浪费、压榨他人,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就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如何“理性”的对待财产和资本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理性”的商业正是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出路。

 

三、理性对待“独角兽”企业

隆安法言l “理性”市场经济与“独角兽”

随着独角兽 IPO绿色通道的开启,投资者如何理性投资即将上市的“独角兽”企业?我们应当如何理性的看待“独角兽”企业的经济价值和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些是我们应当冷静考虑的问题。目前,我国A股独角兽概念股已经多达数百只,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积极地“凑独角兽的热闹”。各地都在急于培养出更多的“独角兽”企业,甚至使用多种政策来“催生”,而不是依靠市场规律自然产生“独角兽”。投资者盲目对“独角兽”概念股的追捧,可能使其获得超出其利润支撑的估值和溢价,日后将会给投资者们带来不利影响和损失。过于看重“独角兽”企业创造的经济价值和税收价值,而忽视了一些“独角兽”企业自身的理性不足和负面因素,将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家企业能否成为真正的独角兽,首先,其必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可以“理性”的借助资本快速发展,但是要理性对待资本的获利心里,避免资本的逐利本性伤害企业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义务。其次,必须是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即能够自主决定其发展战略、市场方向、营销策略等企业的发展规划,而不受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监管者切不可利用行政催生名不副实的“独角兽”企业;更不可拔苗助长,“命令”被选中的企业成为“独角兽”企业。我们应当把独角兽当作企业来培育,而不是当作政绩来拉动。其三,“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和成长必须有依据市场规律自由交易的市场,所有市场交易的主体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和秩序。市场监管者必须营造和维护一个自由竞争、民主平等、法治监管的市场,不应当对一些市场主体给予特殊对待,而对其他主体则适用不同的规则。例如:给予“独角兽”企业和国有企业特殊的监管和扶持政策,而对其他类型的企业监管更为严格,也没有对等的政策。这对于市场竞争的其他主体,例如民营企业、传统制造加工行业造成了不公平。

 

培育“独角兽”企业一定要符合“理性”市场经济的规律,现今社会几乎完全依赖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并非“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而是依靠利益的驱动。这恰恰与“理性”市场经济的核心精神相背离。“理性”市场经济的核心精神是:运用基于信仰的“理性”,将人的创造精神激发出来,根据社会和人的需求,运用资本、科技、信息技术等,创造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造福于大众。这里,“理性”的精神为主导,物质为辅助;物质服从于“理性”的精神,而并非由物质决定精神。物质仅仅为“理性”精神的工具,如果由物质来决定精神,那么物质的主导性势必会激发出人追求物质的贪婪与自私,从而更生出欺诈、抢夺、剥削等等。因此,市场经济若不在“理性”的精神引导之下,必将走向人性的反面。正如奥古斯丁所言:“理性和信仰不可分离,信仰必须先于理性,对心灵进行净化,使之做好接受理性的强大光芒的准备。”

 

四、为什么国有企业较难孕育出“独角兽”

隆安法言l “理性”市场经济与“独角兽”

从各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来看,央企所占并不多。比如,《2017胡润大中华区独角兽指数》共统计了120家“独角兽”企业,与央企有关的不足10家。这与央企的产权性质有很大关系,首先央企属于国有性质,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央企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经营权归央企行使,央企经营者必须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这就要求央企的经营者只能采取稳妥的经营和投资方式,不能选择风险大的投资经营方式,而成功的“独角兽”企业大都是在数轮资本驱动之下,历经多次市场竞争和淘汰风险的产物,其成长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央企的性质和管理模式导致了其很难冒很大的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去培育“独角兽”企业。其次,大多数央企都是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多少享受着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一些央企还享有国家给予的垄断性政策,例如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中航天等。他们依靠垄断性政策,可以较容易获得高的利润和收益,大可不必冒着风险去培育新领域的“独角兽”。其三,央企内部有一整套复杂的管理层程序,一项投资往往要履行多道审批程序,甚至要得到中央国资委的批准,而对于“独角兽”的投资机会往往稍纵即逝,不可能等待繁冗的审批程序,因此,央企往往错失良机。对于一些有发展潜力,有可能成为“独角兽”的国有企业,往往会受到行政的影响和干预,陷入政绩的泥潭。对这些有潜质的企业拔苗助长,从而使其偏离“独角兽”企业的发展方向,偏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因此,国有性质的“独角兽”企业的培养应避免局限于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应当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让优质的国有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健康良性的发展,避免拔苗助长。

 

国有企业由于其所有权的属性,其应当遵循所有者的决策意志,其自身的决策范围与民营企业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国有企业不像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那样遵循市场规律进行自我安排。正是由于所有权的间接属性,使得国有企业要想遵循“理性”市场经济的规律显得较为复杂。决策者并非直接经营者,而直接经营者缺乏决策权,导致经营者的经营理念与所有权相错位。所有者将经营业绩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考核指标,这样就使得经营业绩这一物质化标准成为了经营者最重要的追求方向,导致其偏离“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但是,由于所有者是站在国家的视角来看待国有企业,其势必带有社会性质,即将国有企业与社会公共利益与需求相结合,使得国有企业更多地承担社会义务。但是,历史数据告诉我们,由于经营管理的体制问题,国有企业往往会存在比较严重的效率低下、贪腐等问题,导致企业经营亏损。另外从国企与民企的对比来看,近30多年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民营企业无论从经济总量、纳税额、解决就业率等多个方面均已超过国有企业,这说明,民营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因此,不能简单的说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五、“独角兽”企业的社会价值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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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企业应当符合“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正如上文所述,“理性”市场经济精神的核心是:基于信仰的“理性”,发挥创造精神,根据社会和人的需求,运用资本、科技、信息技术等,创造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造福于大众。因此,实现社会价值和使命是“独角兽”企业存在的最重要的目的。

 

独角兽本身代表了高贵和纯洁,传说里独角兽的角有解毒功能。“独角兽”的含义本身体现了其对社会应有的价值,能够满足和解决社会大众的某种需求或者问题,具有过硬的技术和产品,有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才能够体现出“独角兽”企业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能够称得上“独角兽”的企业不仅仅是营业利润、总市值够一定规模,更重要的是“独角兽”企业自身应当洁身自好,不可偷税漏税、不可假冒伪劣、更不可坑蒙拐骗,才可称得上“高贵”和“纯洁”,其“角”才能够有“解毒”的功能。真正的“独角兽”企业,都是具有社会使命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核心技术的企业。那些偷窃别人知识产权和技术、模仿别人的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独角兽”。

 

“独角兽”企业的社会使命是:发挥“理性”的创造精神,运用资本、科技、信息技术,创造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和人的需求,造福于大众。“独角兽”企业应当追求“理性”的企业精神,将实现这一精神作为企业唯一的目标,因此,要警惕单纯的经营业绩、利润的物质诱惑。因为物质的追求一旦超越了对于“理性”精神的追求,人们为了满足对物质的渴求,就会利用任何机会不择手段,人性的各种罪恶就将上演。如果一个社会的衡量标准只剩下经济指标和物质利益,那么这个社会就已经背离了“理性”的本质,势必导致贫富悬殊、物欲横流、贪污腐败,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一个没有社会使命的企业,必然是目光短浅的企业,多数仅仅是为了满足所有者自身的物质需求、名誉追求。因此,这样的企业主一旦获得了足够的金钱名利,就觉得已经实现了自己的终身目标,可以享受生活、挥霍浪费了。从而把自己创立的企业理所当然的看成是自己的,完全忽视了企业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没有看到虽然是自己创办的企业,但是它为民众提供了生计,养活了许多的家庭,很多孩子要靠着这个企业生活和上学。因此,仅仅是简单的从个人所有权的角度去考虑企业的归属,并不考虑企业的社会价值和属性,那么这个企业就是没有社会使命感的。这就是为什么国内的大多数企业不能够很好地传承下去的原因。

在“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下,一个具有社会使命感的企业,应当将自己创办的企业看作是属于社会大众的,而并非自己的;是为了能够满足更多人的精神和生活需求,养活更多的家庭、为更多的孩童能够上学、受到良好的教育,病人能够看得起病、得到医治,有稳定的收入使得家庭有良好的关系等等,以造福于社会大众。为此,才有了股权信托、企业上市、财产赠予等多种方式,将自己创办的企业传承下去。不仅仅是传承给自己的后代,更多的是传承给社会大众。通过信托、上市和赠予,企业成为了社会公众公司,为社会大众所拥有,而不会因为所有者的更替出现影响经营、企业倒闭等风险。因此,一个“独角兽”企业更加需要有社会使命感,将信仰的“理性”作为指引,树立企业的社会使命,促进社会整体的道德信仰和文明意识。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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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韦伯指出,“上天管家”的心理使得商人能够去除对于财富的贪婪和依赖,不是将财富挥霍浪费、运用到自己的身上,而是将财富视为上天所有的,因此要尽心尽力地按照信仰的教导,将这些财富管理好、运用好。“独角兽”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否也应当具有管家的心态,将企业视为所托付的,是为社会大众造福的,并非单单是自己的。这就会使得企业能够以员工和社会整体的福祉为本,更好地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将企业视为是全体员工和社会的,目的是为社会创造财富和价值。因此,当这些企业所有者年老的时候就会考虑如何将企业能够存留下去,以养活这些员工和家属。“独角兽”企业应当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做光做盐[8],逐渐成为“理性”市场经济的基础。“独角兽”企业应追求“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具有社会使命感和积极的价值观,成为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的企业。


[1]作者:刘晓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邮编100020,男,1975年,汉族,甘肃兰州人,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从事宪法、公司法、公司治理研究。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北京,2005年6月第5版,第836页;

[3] Lindberg and Numbers 1986, 27—28.

[4]【美】罗德尼•斯达克:《理性的胜利——基督教与西方文明》,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2016年版,第5页。

[5]【意】圣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第一集论上帝,第7卷论上帝的管理,商务印书馆,北京,2013年版,第126页。

[6]参见马克思.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62页,2010年9月第1版,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

[7]【美】罗德尼•斯达克:《理性的胜利——基督教与西方文明》,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2016年版,第4—5页。

[8]参见新约《马太福音》5章,第13~14节,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上海,2013年版,第7页。

本文原载于《知与行》2019年11月第6期。

刘晓明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邮箱:xiaoming@longan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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