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l 顶替上大学 刑法有回应

隆安法言l 顶替上大学 刑法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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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接连曝出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先是媒体报道山东农家女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接着曝出山东高校在过去两年间排查出242起类似事件;最近山东济宁农家女苟晶发帖举报两次参加高考被冒名顶替。如此多的学子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令人震惊。

冒名顶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买卖录取通知书交易,拿他人录取通知书上大学;其二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身份去上大学。舆论关注的主要属于后一种情形。这类冒名顶替者选择的“下手”对象基本上都是贫寒的农家子弟。当年,由于信息闭塞,被顶替的农家子弟不知道自己被录取,同时由于维权意识不强,也鲜有人去找有关部门询问原因。正由于此,冒名顶替上大学,被舆论批评为最卑劣的高考作弊。

要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涉及的环节众多,包括要获知并拦截录取通知书,拿出被冒名顶替者的学籍档案、户籍档案,篡改冒名顶替者的身份信息,通过高校入学身份审核。针对前述情形,多个环节情节严重的,刑法中均有相应的惩治对策。

一、

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

顶替者为了冒用他人的名义上大学,往往会盗窃、拦截他人的录取通知书;为伪造新的身份,往往需要伪造新的户口本、身份证、大学录取通知书等虚假国家机关证件和事业单位印章;为获取前述证件,往往通过买卖或者贿买的方式取得,由此相关利益链条的主体,会涉及《刑法》第280条第1、2、3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渎职、贪腐类犯罪

冒名顶替上大学,此类案件,必定有地方教育部门、学校、户籍管理部门的人员涉及其中。如学校违规提供考生录取信息,提供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虚假的学籍登记、变更;户籍民警办理虚假的身份挂失、登记,办理虚假的身份证件,等等。同时,此类国家公职人员,在为顶替者提供便利的同时,往往会收取大量的金钱或者利益贿赂。

对此,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公务员、学生招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还专门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这一冒名顶替的专属罪名,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贝纳利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从该条的规定看,如果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会依法成立渎职和贿赂类两种犯罪,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身份识别制度的规范透明,高考中考等国家考试中,类似案件已经再难发生。但是,篡改学籍、身份信息的高考舞弊依旧存在。公平是高考制度的底线,只有通过全面排查历史遗留案件,才能铲除这一教育腐败毒瘤、铲除违法运作利益链,维护高考公平与正义。

作者:李睿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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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l 顶替上大学 刑法有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