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l 混合担保下,债权清偿顺序你明白了吗?

隆安法言l 混合担保下,债权清偿顺序你明白了吗?

在日常民间借贷、货物购销、工程建设、加工承揽等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中,若给付义务无法即时履行,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典型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前者最常采取的方式就是第三人保证,而后者则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人保求偿原理在于:债权人将保证人的财产纳入主债务清偿的担保池,保证人的财产成了债权得以实现的“备胎”(一般保证)或者“双保险”(连带保证);相对的,物保的原理是在通过创设法定物权种类,以物的全部或部分价值保障债务清偿。
实践中,债权人为充分保障债权实现而设定多重担保的情形非常常见,例如小型贸易型企业在短时间内没有足够的资金以满足业务开展的情形下,通常会向上游企业提出先货后款的模式,即先不带款提货,同时提供足够的担保,在业务有所起色,资金流动起来后,再与上游企业滚动结算货款。在这种赊销模式下,小企业(通常是家族式或个人所有制)为消除供货方顾虑,通常会使用保证人并提供房产方式为小企业与供货方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既包括人保也包括物保,也叫作“混合担保”。
在混合担保中,如果发生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何者优先?两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清偿顺序应作如何处理?
《担保法》的立法理念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依据是《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担保法》第2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这一条,即是说混合担保中,债权只能先通过实现担保物权,将财产变卖、拍卖后,有不足部分再要求保证人清偿。
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好的,因为物保相对于人保而言,其物权追及效力和优先受偿功能较为突出,毕竟人可以“跑路”,但房产是“跑不了”的,债权实现的稳定性及保障性会更强但缺点在于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自由。并且现实中不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流程异常繁琐和复杂,排除可以适用不动产物权担保特别程序的情形(条件比较苛刻),若走一般诉讼程序,案件从立案到法院一审、二审、执行拍卖程序全部完成,可能将经过1-2年,甚至更久的时间,这无疑对于急于受偿的债权人来说是非常无奈的。
并且,若不动产设定了在前抵押,那么又可能存在担保物权顺位竞合的问题,这无疑使得债务清偿问题更加复杂。这时候要是保证人再来上一句“哥,我是有钱清偿的,但法律说物保优先,人保补充,作为一个守法公民的我也爱莫能助(耸肩)!”,那么债权人吐出的血分分钟能画出一剪寒梅。
 
物保绝对优先的逻辑前提包含两个假设,第一个假设是物上负担剩余是充足的,是足够清偿债务的;第二个假设是人的保证是绝对不靠谱的。这两个假设符合现实中大部分的交易,但大千世界总是包罗万象的,总会存在那么几个家财万贯又诚实守信的保证人,法律为什么要阻止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对人保和物保的选择权呢?人家债权人和保证人“情投意合”,为何要干预这门“婚事债务”清偿呢?
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和立法者们纷纷也看出了问题所在,于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确立了“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规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适用范围限定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人的保证并存的情形,也即物保区分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两种物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适用不同的规则。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第三百九十二条完全采纳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392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确立了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原则。
 
至此,可以对混合担保的清偿规则作如下梳理:

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有约定的按约定;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则人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人保和物保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可以先要求保证人清偿,也可以先实现担保物权。

隆安法言l 混合担保下,债权清偿顺序你明白了吗?

作者:潘求亮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

邮件:panqiuliang@longanlaw.com

 

隆安法言l 混合担保下,债权清偿顺序你明白了吗?

隆安法言l 混合担保下,债权清偿顺序你明白了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l 混合担保下,债权清偿顺序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