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在法律上意味着企业的承诺、认可和证明。因此,印章风险也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笔者从业多年,对于企业印章效力、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管理等问题亦有研究。本篇笔者将从企业印章的效力问题与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分析,以飨诸君。
(一)企业印章的种类 1.公章 广义的公章,相对于私人印章,是指单位使用的印章,狭义的印章专指单位行政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广的使用范围,是法律主体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律主体意志,凡是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2.合同专用章 在签订合同时代替公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3.发票专用章 在开具发票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4.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涉及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等业务,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
5.内部章 主要指单位各级职能部门印章,内部章的加盖代表部门对内部管理事实的确认,主要为方便工作而在企业内部使用。
6.个人名章 名章的作用是代替签字,在与单位无关的场合使用代表自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在与单位有关的场合使用名章代表单位。 实务中,还存在领导手章,即领导亲笔书写后而照其真迹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刻制的印章, 也叫领导签名章,与名章效力相同。
7.条章 实际工作中会面对大量重复书写的字句,例如银行常用的刻有“收讫”字样的条章,旨在避免反复书写带来的麻烦,其作用与手写无异,而且通常这种条章使用的印油是蓝色的,以区别于公章。 e.g 合同骑缝章属于条章的一种。 8.电子印章 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就具有其合法地位。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印章(签名)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印章,什么情况下不行?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不适用于: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印章的效力解读 历史上看,印章有两大功能:一是象征功能,另一是证明功能。前者用于象征权力和等级,后者则用来证明身份和行为。
随着时代的进步,印章的象征功能逐渐弱化,而印章的证明功能则成为主要功能。当然,印章的象征功能还依然存在,如在印章管理制度中,规定某一部门或等级的印章直径大小,层级越高印章直径越大。习惯认为,印章比签名更具有“郑重其事”的象征意味。
1.印章的证明功能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需要证明,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签字证明。而由于印章可以反复使用效率较高,所以使用印章代替签字,签字具有证明功能,签字的替代品印章也就具有了证明功能。 印章具有证明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功能,经过盖章确认的法律行为表明该意思内容为特定主体所表示,该意思内容有产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印章所有者愿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如果一项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能与任何一个签名或印章相联系,则不能认定为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除了证明书面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之外,盖章还有证明文件的来源的功能,如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则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来源于印章的所有人。
2.印章注册备案制度 印章具有易仿造性,为了提高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联系的确定, 我国实行印章注册备案制度。
注册印章和未经注册的印章的区别不在于法律效力,印章使用的效力仅仅与特定主体在使用印章时的意思有关,而与被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无关。
注册印章和未经注册印章区别在于证明力,在因印章使用问题产生争议时,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可以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
3.约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并签名的好处 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签名、盖章,而非自然人的身份,该行为的效果均直接由公司承担,从而把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开来,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产生相互制约的效果,具有相互印证核实身份的效力,防止出现滥用其法律地位进行有损于单位的行为。
4.对合同法32条的解释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此处“签字”,既包括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也包括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
此处“盖章”,既包括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加盖名章,也包括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加盖名章。
(三)企业印章的效力问题 企业印章效力在实务中常涉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问题亦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须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对证据的把控,对当事人“明知”“应知”的判断,作出盖然性的衡量。司法实践中亦有最高院在审判中指出各地高院之审理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 因此,以下的分析与结论均基于最高院案例之上。
问题一:公司各类印章的效力问题,能否代表公司? 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发生预期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真实体现了公司的意思。例如,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且没有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陈晓兵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晓兵与借款人眭双红、徐鹏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双红、徐鹏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晓兵对眭双红、徐鹏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双红、徐鹏的个人债务,陈晓兵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晓兵援引上述意见主张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未进行工商备案的项目部章能否代表公司? 项目部印章不论是否进行工商备案或系私刻伪造,只要在项目部运作过程中长期正常使用,或由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或表见代理人加盖,即具备对外效力,合同相对人无实质性审查与鉴定真伪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临时设立的项目部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法印章,而是经所属企业授权刻制印章或项目部自刻印章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外使用。即使项目部印章没有进行工商备案,但是只要在项目部运作的过程中长期正常对外使用,对外就能代表企业和项目部,对项目部和企业均有约束力,企业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作选择性认可。
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裕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裕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 曹刚是否私刻项目专用章问题,本院认为,曹刚为天成公司委派的驻工地全权代表,多次代表天成公司与发包人景港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往来函件也加盖项目部专用章,天成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其主张项目专用章为曹刚私刻或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使存在曹刚私刻行为,亦难以否认项目部专用章的对外效力。项目部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或表见代理人使用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时,相对人没有实质审查与鉴定公章真伪的义务。即使项目部印章系私刻或伪造,亦属企业内部管理过失,企业仍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问题三:仅加盖对方客户内部职能部门印章的文件,效力如何认定? 如果签约对方加盖的印章为非对应职能部门的印章,如:买卖合同未加盖销售部、采购部等职能部门的印章,而是加盖的人事部、财务部等非职能部门的印章。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公司对非职能部门进行了授权,且该对方公司对非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不予认可的话,司法实践存在对未经追认的越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致使合同无效从而造成损失。
由于内部印章缺乏公示性,因涉及到表见代理或者格式合同等义务性的法律条款,而面临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使内部印章已经广泛地被使用于市场交易活动之中,但因目前立法未明确界定,各级法院亦对此定性不一,须根据案情加以判定。
1.公司各印章都有对外效力吗? A公司为需要采购原材料,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以及收据加盖的是公司的“技术专用章”,后累计欠款超过百万,A公司迟迟不还,B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合同、收据加盖的是技术专用章,而非“合同专用章”,系采购人员个人行为
法院认为,A、B公司签订合同不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则,但系A公司自身管理存在漏洞所致,现A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及收据所涉印章与其无关,也无法证明是采购员个人行为,故认定在合同及收据盖章的行为是A公司的行为,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A公司承担。现有有证据证明A公司已接收了原材料并用于生产,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A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款给B公司。
解析: 1、 公司印章一般包含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法人代表鉴章,上述各章一定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权力。 2、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盖公章并非公司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是技术专用章、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否则应当认定公司承认合同效力。如果相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3、 案例原型: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4、相关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晓兵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意见: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2.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A集团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年,A集团项目所在地C分公司与D公司签订买卖合同。C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C公司章,后C公司欠款不还,D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付款义务,A集团承担与C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C公司负责人以其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其签订合同有效,在D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后,A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解析: 1、 分公司的地位。公司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由总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2、 分公司VS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延伸问题。 a.公司变更名称如何影响合同权力义务承担 公司变更名称,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b.公司合并分立如何影响合同权力义务承担 公司合并分立的,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833号 赵留杰等诉芦云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3.前公司员工偷用公司签章而签订合同有效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某甲是A公司的业务员,以前主要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后某甲自A公司离职,A公司未及时通知某甲离职消息。后某甲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要求B公司把欠款打入C公司账户,后A公司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其交付货物。经查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属于A公司管理失误。后法院认定,该案中B公司有理由信赖某甲的行为系A公司的公司行为,因为某甲一直是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员,一直处理该业务,后该案调解结案由A公司返还钱款,B公司撤诉结案。某甲也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解析: 1、表见代理。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案例原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0号 上海申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上诉案
3、裁判规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亦未实际授权给签字人,如该签字人的代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4、延伸阅读。 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上述案例把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偷盖真实公章的合同变成伪造公章的合同,那么合同是否有效呢?
答案:无效,公司被伪造印章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伪造公章的犯罪分子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公司也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并非合同无效,不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外借,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拘束力 某甲系A公司业务员,后离职出去单独做生意。后某甲与B公司做生意,B公司要求某甲以公司名义做生意。某甲利用其与A公司经理私交甚笃,借用了A公司的公章。某甲做出保证,保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某甲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某甲在仅支付定金情况下提走了全部货物,后某甲未按约支付后续货款。后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后续款项,A公司以其与某甲的保证书进行抗辩,后法院以A公司与某甲之间的保证书不得对抗第三人,且B公司并不知情,判决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 1、 公司加盖公章,就承担相应责任。
2、 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在签订双方有效力,对第三方没有拘束力,除非该合同是多方合同。保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某甲与A公司的保证书不能对抗B公司的债权。
3、《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4、延伸阅读。 公司股东(或者普通员工)私自拿章在自己的贷款合同担保人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需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该条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因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介绍(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
5、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骑缝章真的很必要吗? A、B两公司是两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两页页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后因政策变动,B公司主张A公司需要承担变更的费用,A公司不同意。后B公司起诉至法院,B公司变更了合同第一页有关价格约定,第二页仍然使用盖有双方公章的那页,而A公司因为保管不善,丢失合同原件,无法提供证据。A公司主张第一页费用约定并非是原先约定,但是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判决按照B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费用由A公司承担。
解析: 1、 骑缝章就是为了防止意外情况的,此步骤不该省。
2、 法院诉讼讲究证据,各方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公司印章的三个核心风险提示 1.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 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2.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 部分公司合同章多达三十多个。实务中,印章不唯一的风险巨大。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难以有效识别印章是否为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及表见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为真实的义务。
(二)公司印章使用的规范路径 1.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应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系统申请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3.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
4.企业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往来函件尽量使用备案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
5.在内部承包协议的醒目位置(首页抬头)明确约定内部承包人无权对外以项目建设名义借款、担保、签订其他经济类合同,规避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
6.发现伪造企业印章行为,及时向公安经侦报案,保留企业追诉和否认证据。 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7.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加盖公章。
(三)企业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三、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五、责任承担 六、公司印章的停用 七、解释说明
现有法律中有关印章的法律规范并不多,而且大部分属于效力级别较低的国务院及各部门条例或规定,在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较为重要的部门法中涉及印章的条款主要是关于其使用及效力的内容,这是印章本身的手段性所决定的,其产生及消灭的过程远不如其如何被使用及使用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的重要。
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印章法律规定的总结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该规定共由四章组成,分别对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专用印章的制发和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等进行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新开办企业的印章刻制,对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印章的收缴进行了规定。
3.《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4条的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这是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在签订合同中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7.《票据法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这是在法律文件中唯一能找到的对“签章”的解释,对“签章”的理解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公司法》、《票据法》、《会计法》、《破产法》等法律法律规也对印章在特定文件上使用等方面做了规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89号
作者:仇少明 邮箱: vincent@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 电话:021-6085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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