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l 解读《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债券违约篇)

隆安法言l 解读《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债券违约篇)

 

7月2日,央行、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体现了对信用类债券违约问题的高度重视,提出了基本原则,要坚持底线思维原则,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及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强调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严格落实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包括转让、重组,推动衍生品市场发展鼓励市场机械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动衍生品流动性提升,促进信用风险合理定价,还提到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强化中介机械问责,加强监管,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该通知在监管大局层面提出了对债券违约的处置原则,基本方法及要求,特别提到统一执法力度,通知8月1日起实施。

 

通知发布不久,7月15日,最高法院即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最高法院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均有参加,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各地高级法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相关庭室的负责同志,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市场自律监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后最高法院发布了纪要征求意见稿,这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才发布纪要正式稿。此纪要统一了最高法院及相关债券发行监管机构的意见,旨在体现对金融风险的高度重视,对债券违约问题的重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压实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该纪要发布之日起实施。纪要发布之日起生效,比通知发布晚,生效早。

 

该纪要旨在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 本篇围绕债券违约纠纷的处置,结合《《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解读纪要。

 

纪要第一条即为关于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与通知中基本原则基本是吻合的,重点强调维护金融安全、依法保护债券持有人(投资者)权益,压实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纪要更细化了司法口径,要求坚持依法公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具体内容在条文中得到体现。通知和纪要体现了一脉相承的处理原则和制度体系。

下面围绕债券违约解读纪要内容,解读债券违约情况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司法管辖、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券发行人的责任承担、发行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明确债券持有人面对债券违约时,纪要的相关规定,有利债券持有人进行权益维护。

 

一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通知第二条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纪要第二条即为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确立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的方向。

 

对于债券持有人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的,纪要第六条规定:债券持有人自行或者共同提起诉讼。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另行单独或者共同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肯定了资产产品购买债券的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诉讼主体地位,债券持有人以债券质押式回购、融券交易、债券收益权转让等不改变债券持有人身份的方式融资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

 

确立了集中管辖的原则,会议认为,对债券纠纷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债券纠纷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在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受诉法院也要选择适当的共同诉讼方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同时,为切实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以自身信用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做出了集中管辖、共同诉讼,债券持有人、投资者可以自身信用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等规定。确立了以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纪要第10条规定,债券违约案件的管辖。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券募集文件为约束发行人、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的有效法律文件,而受托管理协议仅为约束持有人与管理人,若提起债券违约之诉,通常以债券募集文件确定管辖。

 

在债券违约案件中,会出现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出现,便于集中审理,统一裁判口径、财产保全、处置等工作,大多在发行人住所地法院,或对该类案件有丰富经验或集中审理了涉发行人类似批量案件的法院。

 

三、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纪要肯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其中第5、6、15、16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决议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除本纪要第5条、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的事项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

 

第16条更规定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如未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征求各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由各债券持有人自行决定。此条规定,以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由受托管理人代为提起诉讼的,受托管理人更像是集体诉讼中的受委托人,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具有实体决定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权力,必须获得所有债券持有人认可方能行使,这与股东会决议、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效力及于所有股东、债权人也有不同。

 

纪要仍未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性质。其性质及权利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名不顺言不正。希望未来立法加以明确。是类似公司股东会议、还是集团诉讼代表人会议,还是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制度。

 

四、关于发行人的民事责任(本篇仅讲述违约责任)。 

 

会议认为,民事责任追究是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责任,依法打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随意支配发行人资产,甚至恶意转移资产等“逃废债”的行为。对于债券违约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确定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纪要21规定: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债券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债券持有人请求发行人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在债券未到期的情况下出现债券违约的审查将更趋严格,该条第二款规定: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为由,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债券募集文件关于预期违约、交叉违约等的具体约定以及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还包括为债券发行提供增信的机构。纪要26规定:债券发行增信机构与发行人的共同责任。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增信文件约定的内容,判令增信机构向债券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发行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处理。

 

针对不断发生债券发行人存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进入破产重整的问题,为防范危机,保护债券持有人、投资者权益,会议认为,对于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要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应当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持续信息披露等义务,确保诉讼程序能够及时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化解风险,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本纪要4、12、17以及第七章的内容纪要规定受托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权利及债权认定的要求:依照债券登记机关出具的债券持仓登记文件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所申报的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确认。同时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重点在于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

    

在去年经济持续下午的压力下,信用类债券违约逐步增多,年底即召开了债券纠纷审理的会议,加之今年疫情影响,更多债券发行人面临的资金、发展环境的恶化,债券违约的增多将引发更大风险,所以在去年审判机关及债券发行监管机构共同参加的会议中形成了纪要初稿,经过近七个月的征求意见,最高法院在经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同意,在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发布通知后,发布了纪要的正式稿,这在各类案件审判中是罕见的慎重,可以预见,相信未来各级法院将在债券审判工作中秉承审慎原则,致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司法导向。

 

 徐卫华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合 伙 人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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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xuweihua@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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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l 解读《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债券违约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