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从最高院第80号指导案例说起

隆安法言|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从最高院第80号指导案例说起

前言: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创作产生的作品,是创作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继承和发扬。与一般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借鉴了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那么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应如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本文将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第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通过案例介绍,结合法院的裁判观点,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情摘要:

原告洪福远于2003年创作完成作品《和谐共生十二》,并于2009年8月发表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

隆安法言|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从最高院第80号指导案例说起

《和谐共生十二》

2010年8月原告洪福远将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除外)转让给原告邓春香,由邓春香维护著作财产权。根据第三人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的设计,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贵州辣子鸡等产品的外包装礼盒上裁切性的使用了原告洪福远的上述画作。两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了其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分别侵犯了其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贵州市中院最终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裁判观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于《和谐共生十二》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人和被告均认为其产品外包装上的部分图案与原告作品都是借鉴的贵州平革家传统蜡染图案,原告主张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因而并不构成侵权。

贵州市中院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点,适用《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不仅仅要厘清保护作品的条件,同时应兼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需要考量因素的特殊性。

贵州市中院认为,本案所涉原告洪福远的《和谐共生十二》画作中两只鸟尾部重合,中间采用铜鼓纹花连接而展示对称的美感,而这些正是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主题特征,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作品显然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表达方式,创作灵感直接来源于黄平革家蜡染背扇图案。但涉案作品对鸟的外形进行了补充,对鸟的眼睛、嘴巴丰富了线条使得鸟图形更加传神,对鸟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使得鸟图形更为生动,对中间的铜鼓纹花作者也融合了自己的构思而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对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创新,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在原告创新的范围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隆安点评: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没有对其概念有明确的解释,其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但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我们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只要有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等要件的部分,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就应该能在创新范围内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的指导意义就在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原来处于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者作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

法条点睛:

1.《著作权法》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权鲜枝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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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梦军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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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从最高院第80号指导案例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