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l 新型金融科技监管仍不可或缺

隆安法言l 新型金融科技监管仍不可或缺

隆安法言l 新型金融科技监管仍不可或缺

近日,某金融科技公司“史上最大IPO”前夕,被暂缓上市,引发市场及舆论高度关注。金融科技公司的特殊性,引发金融科技的特殊风险,其本质仍是金融机构,需要在坚持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手段,平衡现代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既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一、事件梳理

某互联网平台“史上最大IPO”前夕,戏剧性的事件接踵而至,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10月24日,上海外滩金融峰会上,因某涉金融监管的主题演讲引发舆论广泛争议。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11月2日上午,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重申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当日晚间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此外,同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注册地、资本金、纳税额、杠杆率等做出了硬性要求。

 

11月3日晚,某金融科技集团被暂缓上市,点燃舆论场,舆情热度及市场高度关注。

 

二、新型金融科技公司本质仍是金融机构

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依靠信用使用杠杆的金融本质,目前的金融科技业务和传统银行没什么本质区别。虽然某些金融科技公司力图去金融化,强调数字科技,但信贷在其主营业务收入中的绝对占比和极高的杠杆率一直被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重点关注。在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批评银行贷款是当铺思维,但相关金融科技集团从事金融服务的BigTech公司与银行贷款一样,在实际放贷中也使用担保品金融科技公司实质仍属于金融机构。

 

三、新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特殊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我国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对促进网络支付、小额信贷、征信等在线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体系整体效率、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也可能带来市场垄断、监管套利、数据安全和保护、信息技术监管有效性,以及更易触发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风险的,主要体现在:
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价值观扭曲,诱导过度负债消费。“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却较高;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往往对借款人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
 
是金融科技领域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通常会形成“赢家通吃”,造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是BigTech公司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技术,经营模式和算法的趋同,增强了金融风险传染性。
四是金融科技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可能侵犯客户隐私。更多的数据有助于金融科技公司改善其模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但过度的数据挖掘,也可能侵犯客户的隐私。
 
四、网络小额贷款监管新规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影响
日前,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金融科技公司即将纳入系统全面监管。监管新规中的多个条款或直接针对当前金融科技公司现行的经营行为,因此后续相关金融科技公司必须思考和调整业务模式,以符合监管新规。如舆论最为关注单笔联合贷款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规定,这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最大的杠杆和利润来源将付出更大的合规成本,杠杆率受限,未来可能需补充资本金或缩减信贷规模。短期来看,监管新规毫无疑问将会利空金融科技公司,但从长远来看,监管新规对金融科技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是利好,因为新规设置了更高的门槛,抬高了“后来者”的准入条件,从而减少了金融科技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有利于金融科技领域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金融监管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作者:李睿 

法学博士 

lirui@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电话:021-60857666

 

隆安法言l 新型金融科技监管仍不可或缺

隆安法言l 新型金融科技监管仍不可或缺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l 新型金融科技监管仍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