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金融科技公司“史上最大IPO”前夕,被暂缓上市,引发市场及舆论高度关注。金融科技公司的特殊性,引发金融科技的特殊风险,其本质仍是金融机构,需要在坚持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手段,平衡现代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既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一、事件梳理
某互联网平台“史上最大IPO”前夕,戏剧性的事件接踵而至,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10月24日,上海外滩金融峰会上,因某涉金融监管的主题演讲引发舆论广泛争议。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11月2日上午,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重申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当日晚间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此外,同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注册地、资本金、纳税额、杠杆率等做出了硬性要求。
11月3日晚,某金融科技集团被暂缓上市,点燃舆论场,舆情热度及市场高度关注。
二、新型金融科技公司本质仍是金融机构
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依靠信用使用杠杆的金融本质,目前的金融科技业务和传统银行没什么本质区别。虽然某些金融科技公司力图去金融化,强调数字科技,但信贷在其主营业务收入中的绝对占比和极高的杠杆率一直被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重点关注。在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批评银行贷款是当铺思维,但相关金融科技集团从事金融服务的BigTech公司与银行贷款一样,在实际放贷中也使用担保品。金融科技公司实质仍属于金融机构。
三、新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特殊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我国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对促进网络支付、小额信贷、征信等在线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体系整体效率、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也可能带来市场垄断、监管套利、数据安全和保护、信息技术监管有效性,以及更易触发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作者:李睿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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