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谈谈《民法典》新规下,遗赠扶养协议的实务问题

隆安法言|谈谈《民法典》新规下,遗赠扶养协议的实务问题

作者:马美仪

 

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人口逐步老龄化,一些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养老问题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是,在实务中,因为协议签署不慎,可能会陷入一些“误区”,导致双方目的无法实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也给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也带来了新变化。以下,笔者将结合《民法典》新规及典型案例,谈谈遗赠扶养协议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

(一)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和生效,任何一方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二) 在理解遗赠扶养协议时,还应当把握其与一般合同之间的界限

(1)遗赠扶养协议有特定主体和特定标的。特定主体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特定标的是一方接受他方供养,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有接受遗产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在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上与一般合同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的生养死葬条款自协议成立时生效,遗赠条款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遗赠人生前对扶养人享有扶养请求权,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对继承人享有遗赠请求权。i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案例:遗赠扶养协议应具有优先于包括公证遗嘱在内的任何遗嘱的法律效力ii

1999年7月22日,盛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作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表示其拥有的上海市徐汇区五原路91、93号底层西南间等财产,在盛某去世后全部由妹妹盛女士和外甥金某继承。

2010年4月6日,遗赠人盛甲与盛乙、黄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由于盛某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瘫痪在床,由盛3、黄某夫妇照顾遗赠人的全部生活起居,支付遗赠人的一切生活费,遗赠人愿意在去世后,将其拥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夫妇。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为遗赠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盛乙、黄某两位扶养人对遗赠人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有效,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赠人的房产等财产。

(2)实务建议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应具有优先于包括公证遗嘱在内任何遗嘱的法律效力。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一》)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产生冲突时,冲突的部分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的利益关系

(一)遗赠人与扶养人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包括生养死葬和遗赠两个部分。

遗赠扶养协议中一般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与生养死葬互为对价,遗赠人死亡时遗赠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iii

 

(二)遗赠财产的可操作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换言之,凡是合法的、法律不禁止继承的财产,都是遗产,都可以继承。除了包括传统概念里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外,支付宝及微信钱包余额、企业股权、艺术作品、甚至网络虚拟财产,都能涵括在内。伴随遗赠财产种类的增加,协议约定内容如何实现,即转移遗赠标的的操作方式也将变得更为复杂。

 

以下,笔者综合近期的热点讨论,分别对支付宝钱包余额、艺术作品的继承加以具体分析。

1. 支付宝钱包余额

虽然支付宝、微信账号资源归商家所有,但支付宝账户、微信钱包里的余额是用户财产,是沉淀在电子账户里的资金。以支付宝为例,在用户去世后,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规定,账户内的相关财产可被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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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艺术作品

艺术作品作为动产,具有体积小、价值高的特点。对于艺术作品的遗赠,分为遗赠者为艺术作品作者的遗赠和遗赠者非艺术作品作者的遗赠。若遗赠者非艺术作品作者,换言之,遗赠者仅对该艺术品享有财产性权利。根据《民法典》对遗产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法的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该遗赠者可以将其对该艺术品享有的所有财产性权利转移给扶养人。

若遗赠者为艺术作品作者,则遗赠者对该艺术作品不仅享有财产性权利,还享有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四种人身性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可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作为遗产,但是对这三项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权利可以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对于发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可见,发表权在一定期限内,只要被遗赠者未明确表示禁止发表,则可以遗赠。

 

(三)一般遗赠扶养协议与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1.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合法有效

(1)案例: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属无效iv

2014年10月24日,黄某与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王某对黄某负扶养义务,甲方去世后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甲方去世后全部赠与乙方。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宅基地使用权在黄某生前归王某所有,黄某去世后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实际上会使得王某变相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实务建议

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但是,大部分订立该协议的个人无相关法律基础,可能导致合同表述不明确,甚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从而导致该协议归于无效,这将对遗赠人以及扶养人的权益将产生难以回转的损失。所以,建议在订立及公证遗赠扶养协议时,首先咨询相关人员,保证遗赠范围及程序合理合法,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五)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六)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七)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在签订(非公证阶段)阶段不必须征求配偶的同意,只需签订双方达成合意。

 

2. 保留适当份额

(1)案例:应给对遗赠人扶养较多的人保留适当的财产v

2009年10月9日,田某丙与王某丙签订《赠送书》(后被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王某丙在田某丙失去劳动能力之时起负扶养义务,田某丙去世后所有房产及地上复出物由王某丙处理。

田某乙系田某丙的叔伯侄子,其在田某乙去世后按农村习惯为田某丙戴孝、领路,并支付田某丙遗体火化等费用。

法院认为:在处理田某丙的后事中,可认定田某履行了为田某丙死葬的义务,应享有遗赠的权利,因王某丙支付了部分费用,履行了一部分义务,可享有部分权利。

(2)实务建议

这一条为此次修改制定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亮点。《民法典》第1131条明确了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所以,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当事人应确认遗赠人是否有其他对遗赠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遗赠人扶养的人存在。如果存在的话,建议避免设计“所有财产留给被遗赠人”或类似条款,否则该遗赠协议将有存在争议的可能。

 

权利人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方式

 

(一) 法定解除权

在扶养人未依约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遗赠人可以请求扶养人承担违约责任。扶养义务一般包括给付扶养费、提供食宿以及日常照顾等行为。若扶养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正当履行的,遗赠人都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vi,请求扶养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扶养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扶养义务

(1)法条聚焦

《继承编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所附义务的,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实务建议

在扶养人未依约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遗赠人可以请求扶养人承担违约责任。扶养人不完全履行扶养、照顾义务导致遗赠人走失或者遭遇意外身故的,遗赠扶养协议目的即不能实现,遗赠人的监护人、继承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解除协议。vii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成为依约安葬义务的债权人。若扶养人不完全履行安葬义务的,一般没有补救的可能,继承人亦可解除协议。

 

2. 遗赠人擅自转移财产
(1)案例:遗赠人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viii

2014年3月11日,陈某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李某系孤寡老人,陈某为李某提供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用品,负担其日常生活及医护费用;李某去世后,陈某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李某自愿将其全部财产遗赠陈某。

2018年11月底,李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将自己寄放在陈某处的一张5万元的银行存单挂失并将款项取出;2019年3月,李某又未告知陈某,将安置屋变卖并自行收取房款17万元。遂陈某于2020年5月向渝北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陈某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按照约定为李某提供了住所,承担了扶养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但因陈某未承担李某的全部生活及医疗费用,应认定为瑕疵履行,不构成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本违反。李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将存单挂失后将存款取出,又自行变卖安置房,涉及金额高达22万元,导致《遗赠扶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遗赠扶养协议》系遗赠人李某根本违约导致解除。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偿还陈某代付的医疗费、房屋大修基金、水电费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

 

(2)实务建议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后,遗赠人在未征得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本案中,李某私自取款和卖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损害其合法的期待利益,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扶养人的实际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因遗赠发生于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无法就未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起诉要求遗赠人就扶养人未取得的遗赠物这部分权利进行赔偿,使得扶养人难以保证自己的期待利益。所以,建议扶养人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及时进行公证,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形。

 

(二) 任意解除权

司法实践中认为,扶养的内容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身体上的照料、日常的照顾甚至精神上的慰藉,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以遗赠人与扶养人特别的信任关系为基础,既然以信任关系为基础,就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信任关系已经丧失或者其他导致合同难以实现的情形,应当允许任何一方解除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设计任意解除权条款。

 

结 论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结合,这种异时性是导致实务中大量问题存在的关键原因。所以,为了保护遗赠人和扶养人的权益,在进行条款设计时应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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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缪宇.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利益失衡及其矫治[J]. 环球法律评论,2020,42(05):84-99.

[ii] 民事二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00号

[iii] 参见蒋月著: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 第 370 页;

[iv] 民事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3民终4578号

[v] 民事二审判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济民五终字第562号

[v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vii]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745号民事判决书

[viii] 民事一审判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12民初13483号

 

马美仪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mameiyi@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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