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疫情封控期间防疫物资供给的刑法保护

隆安法言|疫情封控期间防疫物资供给的刑法保护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社会影响重大,在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作更需依法、有序展开。网络时代,与抗疫物资有关的信息处于大爆炸状态,既有积极正面的,也有不少指出问题、质疑的,甚至还有一些恶意炒作的……防疫物资如何能够做到物尽其用、关照民生?其中,政府的调控配给、人力物力的支撑、轻重缓急的安排,高效运转的流程等等,都需要一系列制度来规范、监督。

隆安法言|疫情封控期间防疫物资供给的刑法保护

4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有人在网上传播“居委倒卖20万箱捐赠物资”等不实信息。经警方调查,相关不实信息发布者陈某某(男,33岁)为博取眼球、哗众取宠,在明知相关蔬菜系居委为居民联系采购的保供套餐,却捏造成“该物资是捐赠物资、居委将出售的钱归自己所有”等不实言论。目前,陈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这则新闻被辟谣,但也反映出一个问题,抗疫物资极度短缺的当下,采购、接收、保管、分配、使用等各环节都存在贪腐和权力寻租的风险。疫情期间,常见的贪腐行为有:侵吞、窃取、骗取、截留、挪用救灾防疫物资等。我国刑法专设第八章、第九章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作出了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都可能会触犯。

在公共事务管理中,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着大量基层管理任务的还有事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村居基层组织的人员,如果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等,也可以成为相关贪腐犯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以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273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封控决定、物资调控、分配管理、防疫消杀等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导致疫情传播蔓延、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的,也构成相关渎职犯罪。

在防疫犯罪的治理中,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面向是:疫情防控中,面对普通公民的妨害传染管理的逃疫、瞒报犯罪快速出击、积极反应,而针对公权力的贪腐、渎职犯罪却较为罕见。这一现象及其原因也值得进一步分析、反思。当前,中国社会正面临社会转型,国家也对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迫切要求。在我国“从政治国家的一元结构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社会结构演进”过程中,刑法也应尽快实现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功能性转换”,对人权保障机能予以适当的强调,使刑法成为保护人民的盾牌而非高悬于公民头上的利剑。

灾难像一面镜子,既能放大耀眼的人性光辉,又能映衬出道德的幽暗角落。而法律像一盏路灯,让光明的更加光明,让黑暗的不再黑暗。面对疫情,守住法律的底线,就是守卫良知,守护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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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lirui@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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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疫情封控期间防疫物资供给的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