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2023年7月-9月)

 新规速递 

Part.1

 

2023年7月3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其重点规定了五方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Part.2

 

2023年7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15号),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其在原有章节基础上,重点增补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产品运作核查章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规范聘请投资顾问;细化关联交易等要求;强调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开展与资产管理相冲突行为等禁止性行为;适度松绑股权投资运作,优化分期缴付和扩募、组合投资、SPV嵌套层数、费用列支等系列要求。

Part.3

 

2023年7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中基协发〔2023〕16号),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包括:提升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覆盖面;完善检查程序;构建一体化自律规则体系;明确人员追责原则,压实高管责任;明确纪律要求,防范廉政风险。

Part.4

 

2023年7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中基协发〔2023〕17号)。基金业协会在2015年、2017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初步形成的失联处置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升了自律管理制度整体性、系统化水平。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失联标准;合理设置联络期;加强自律规则衔接,实现工作闭环。

Part.5

 

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在该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从而使个人合伙人从该企业分得的相关所得适用“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无需按“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行业快讯 

Part.1

 

2023年7月7日,证监会发文称,近期,针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过往年度在公司治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业务活动、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处以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71.23亿元。要求蚂蚁集团关停违规开展的“相互宝”业务,并依法补偿消费者利益。此外,针对以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近期也对邮储银行、平安银行、人保财险和财付通公司等实施了行政处罚。

Part.2

 

2023年7月14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座谈会上讲话表示,《条例》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要对私募基金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梳理,进一步加强私募行业配套基础制度建设,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同时指出,《条例》有七方面亮点,包括通过行政法规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明确登记备案制度是对私募基金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设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营造有利的发展经营环境,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

Part.3

 

2023年7月,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和邮箱等方式收到了基金业协会发送的《关于提醒做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基金业协会监测到管理人旗下的部分私募基金(含顾问管理类)在信披系统设置了“基金清盘日期”,但未在AMBERS系统中发起基金清算申请,或者已设置“基金清盘日期”早于AMBERS系统中清算开始的日期。相关操作将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异常,影响后续正常展业。收到该通知的管理人需要尽快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能会面临自律处罚。

Part.4

 

2023年8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上海法院法官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及上海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的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上海法院审结的542件涉私募基金案件为样本,通过系统统计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情况,梳理分析纠纷类型,研究论述私募基金适当性义务、刚兑保本条款效力、管理人和托管人义务、退出和清算等关键问题法律适用原则。

Part.5

 

2023年8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警惕假冒协会名义实施诈骗的严正声明》(中基协字〔2023〕267号)。声明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协会印章、公文等方式,冒用协会名义向个别投资机构发送采取罚款、关闭出金通道、注销账户等处罚或限制措施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基金业协会表示,将严格履行《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事先告知、下达处分决定、申辩、复核等程序对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罚款、关闭出金通道、注销账户”等均不属于协会纪律处分措施,协会不会也无权对相关机构采取上述措施。基金业协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继续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Part.6

 

2023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Part.7

 

2023年9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事指南,包括七项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办理、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理、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办理、清算业务办理、反向挂钩政策申请业务办理。

Part.8

 

2023年9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23)》。报告包含行业发展篇、行业合规篇、功能价值篇、文化责任篇及行业展望篇等五部分内容,全方位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现状与特点,多角度展示了行业发展成果与价值,为社会各界了解行业提供综合参考。

Part.9

 

2023年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对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连开12张罚单,对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罚款690万元,原董事长、总裁、副总裁、风险官等多位高管被罚,罚款近千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及接受地方政府承诺函担保;违规接受政府承诺函担保;向开发商资质不达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财务管理存在重大风险,调拨固有资金供大股东使用未如实记账;部分固有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薪酬管理不合规;信托项目成立不审慎;投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信托项目管理不尽职,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违规向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尽职;信托计划投前调查不到位,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监管动态

2023年7月- 9月,证监会未公布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监管处罚;基金业协会公布了31份纪律处分决定书、3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北京证监局公布了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公布了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警示函;广东证监局未公布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监管处罚;深圳证监局公布了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9份警示函;浙江证监局公布了11份警示函、6份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我们梳理了2023年7月~9月的以下监管处罚,可予以关注:

监管处罚 1:

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交易相关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等私募基金业务

处罚机关上海证监局、基金业协会

处罚文号

沪(2023)31号、中基协处分(2023)219号、中基协处分(2023)189号

当事人

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米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和熙投资:和熙资管未妥善保存“和熙混合型1号基金”“和熙19号成长型基金”“和熙成长型9号私募基金”“和熙21号成长型基金”和“和熙成长型2号基金”等5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交易相关材料。

东土盛唐: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调查义务及未按规定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材料。东土盛唐未对其发行的盛唐智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于2017年11月23日)、盛唐银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于2017年3月23日)、盛唐优选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于2016年4月26日)、深圳市东土盛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于2016年5月13日)等四只产品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调查义务,未按要求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

米多资产: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根据米多资产向协会说明,部分投资者的基金合同、身份文件因办公场所变更、人员交接等原因遗失。

监管处罚 2:

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等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

处罚机关基金业协会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231号

当事人:上海漱石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违规行为

(1)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上海漱石在管产品“漱石1号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按市值计算,单一债券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超过50%”。漱石1号募集金额1000万元,在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11日分别投资不同债券999万元、801万元、909万元,远超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2)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等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经查,目前无法通过其办公地址、注册地址与其取得联系。经协会检查,上海漱石现有员工3人,总人数低于5人;根据上海漱石说明,考虑发展情况及在管产品较少,目前无独立办公场所、采取共享办公空间进行办公。

监管处罚 3: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从事资金池业务

处罚机关基金业协会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200号

当事人: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查,万鼎富通仅根据某财富管理公司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实际参与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万鼎富通在向协会提供的材料中说明,万鼎富通与某集团进行基金业务合作。万鼎富通负责基金的设立与运营等;而基金的投资人来源、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金额、退出渠道等都由某集团指定或控制;

(2)从事资金池业务。万鼎富通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与某集团控制的相关企业资金,共同在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发生大量频繁资金往来,存在将部分后续投资者的资金通过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转至基金募集账户、并向前期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经查,上述频繁资金操作实际是某集团相关公司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某集团项目审批确定融资利率,建立账册测算回款金额,由万鼎富通依据账册执行特定日期的回款事项。

监管处罚 4: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处罚机关基金业协会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206号

当事人:

深圳建涨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内控管理存在缺陷。深圳建涨未建立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常规渠道,且未建立通过基金经理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控制机制,致使投资者知情权受到严重损害,前述情形反映出深圳建涨内控管理存在缺陷。

监管处罚 5:

其产品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

处罚机关基金业协会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3)160号

当事人: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其产品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根据投资者投诉信息,上海鑫绰在管产品“鑫绰阳光私募债券投资基金2号”在募集过程中,杭州涨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负责与投资者沟通产品信息。经查,杭州涨宁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案例选编 

案例: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标准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严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5月15日发布

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对于基金份额所有权的归属,有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份额登记。基金管理人出具转让说明,确认系争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签订的事实及基金份额权益的归属的,应当认定基金管理人已经对系争基金份额进行了内部登记。新的托管人对系争基金份额进行的内部登记,不能否认基金管理人之前对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李某与滚石公司签订《滚石3号基金合同》,记载基金计划募集总额3,3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滚石公司,其义务包括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用于向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该份合同附件一为《投资人信息表》,记载基金投资者为李某,认购/申购金额为3,300万元。后李某与孙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其在该基金中享有的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同日,孙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李某支付转让价款700万元。

2018年6月25日,严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严某借款3,300万元给李某某,借款担保物为滚石3号基金股权。随后严某银行转账给李某某3,300万元。因李某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严某诉至本案一审法院,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载明:李某归还严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后因李某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严某申请执行。因一审法院查封了“滚石3号基金”股权,孙某对此提出案外人异议但被驳回。故,孙某提出了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滚石3号基金份额中有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属于孙某某所有,不得执行属于孙某所有的基金份额及其相应财产收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案外人吴某等三人均于2016年7月向李某受让滚石3号基金份额。2018年11月,吴某等三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了相应基金份额及收益权归其所有。后国泰君安公司作为滚石3号基金新的托管人,为该三人办理了基金份额登记备案。2019年8月8日,孙某在浦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为其办理系争股权基金持有人变更及收益权转让手续,并要求滚石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因本案一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徐汇法院审理中,故孙某撤回了起诉。但徐汇法院调取了该撤诉案件中滚石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浦东法院出具的转让说明:滚石公司确认孙某的基金份额权益,并通过在转让协议上盖章的形式对孙某的基金份额权益进行了登记确认。2016年7月8日,李某与滚石公司签订《滚石3号基金合同》,记载基金计划募集总额3,3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滚石公司,其义务包括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机基金份额登记;基金用于向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该份合同附件《投资人信息表》记载基金投资者为李某,认购/申购金额为3,300万元。后李某与孙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其在该基金中享有的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同日,孙某通过银行转账700万元的形式向李某支付了转让价款。

法院裁判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孙某是否对涉案系争基金份额享有所有权并可据此排除执行。

对于基金份额所有权的归属,有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孙某与李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了基金份额转让事宜,并完成了转让价款的支付。滚石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出具转让说明,确认系争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签订的事实,并特别强调滚石公司作为管理人在份额转让协议上用印,对孙某的滚石3号700万份基金份额权益进行了登记确认的事实,上述事实均可以确认孙某对系争股权基金份额享有所有权。

孙某曾起诉要求确认系争基金份额与收益,后因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撤回起诉。滚石公司在撤诉案件中出具的转让说明,内容清晰,不存在任何歧义。与孙某情况相同的吴某等三人已经获得法院确认权利并且办理了基金份额登记备案,且基金管理人滚石公司也已确认孙某享有滚石3号700万份基金份额权益,故应对孙某所享有的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基于孙某未经滚石公司确认登记为滚石3号基金的持有人,而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争基金性质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非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份额登记。国泰君安公司作为涉案基金新的托管人进行的内部基金份额登记,并不能否认滚石公司之前对孙某基金份额的确认。况且,基于滚石公司出具的转让说明,应当认定当时的涉案基金管理人滚石公司已经对孙某所持的系争基金份额进行了内部登记。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李某名下滚石3号基金中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确认李某名下滚石3号基金中7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归孙某所有。

专家点评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澄清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权利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关于案外人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权属的异议,人民法院在认定其是否系权利人时,有登记的,以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上海金融法院经过审查,对于涉案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基金管理人的情况说明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原持有人关系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了基金的权利归属。案涉基金份额的原持有人将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且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并进行内部登记的基金份额再用于借款担保,被担保的债权人对基金份额强制执行时,受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在地位相同的其他受让人已经获得法院确认权利的前提下,金融法院基于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原则,判决本案原告受让人享有基金份额权利,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值得赞许。

(本案审判人员:孙雪梅、朱颖琦、周荃)

雷页沁 焦诗雨 | 采集

雷页沁 | 责编

刘冰 | 审定

隆安法言丨私募合规风向标(2023年7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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