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赠与撤销:夫妻之间,因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能否撤销婚内房屋赠与

隆安法言丨赠与撤销:夫妻之间,因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能否撤销婚内房屋赠与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为夫妻,日常多为分居状态。甲曾婚前全款购置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乙预购置新房,因北京地区购房政策、贷款政策限制,甲遂将婚前房产变更登记至乙名下。现甲乙二人陷入离婚纠纷,欲财产分割。甲认为乙作为案涉房产受赠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甲多次疾病住院,乙在具备探望照顾能力情况下,却不闻不问。甲认为乙不履行抚养义务,欲撤销赠与。

争议焦点

在认定甲将婚前房产变更登记至乙名下属于案涉房产的赠与(非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或房产代持),甲此时能否主张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即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受赠人一方未及时探望、照顾病患,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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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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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

 

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义务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则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本案中,夫妻日常多为分居状态,甲作为赠与人,多次疾病住院,乙作为受赠人,同时作为甲的丈夫,在经济情况和时间精力允许的前提下,即具备抚养能力时,却并未充分尽到照顾赠与人即自己妻子的职责,未充分尽到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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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通过北京法院和其他地区法院典型案例,可掌握地区裁判观点,即如何定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居住权、举证责任等。可以看出,争议点主要在抚养义务的履行标准,抚养义务长久、持续的不履行才可能认定撤销,短期或者一时的争执则无法认定。同时,伴随《民法典》居住权的落地与实践,即使房屋赠与协议中未约定居住权事宜,考虑到公序良俗,法院也可能判定赠与人仍享有房屋居住权(常见父母与子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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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2900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婚后共同房产,原告通过赠与协议方式将自己份额赠与被告。

本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赵某主张对于该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主张马某对其未尽扶养义务、遗弃自己,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

借鉴意义:赠与人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受赠人未尽到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

02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8216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原告通过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被告,协议约定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以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本院认为,赡养是成年子女对父母从经济上精神上所给予帮助与支持。本案中,仅以一次争执的发生而确定二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不妥,故本院对原告以二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该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

借鉴意义:赠与人证明受赠人未尽到赡养抚养义务,需证明受赠人该行为持续多次、持续时间较长。

03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民生典型案例之案例六(发布日期2022年1月17日)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原告将其房产赠与被告(母女关系),后二人经常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阮某某与丁某某楼上楼下生活十几年,丁某某时常照顾母亲阮某某。现因双方发生矛盾,丁某某才拒绝让阮某某继续住在涉案房屋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阮某某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陈述,双方就阮某某居住在涉案房屋有过口头合意和共识,且购房后阮某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丁某某未曾提出异议。故涉案房屋虽属于丁某某所有,但不应排除阮某某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权。综上,判决驳回阮某某的诉讼请求,阮某某享有在涉案房屋永久居住的权利。

借鉴意义:一时间矛盾无法证明受赠人未尽到赡养抚养义务。但即使受赠人无权撤销,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享有居住权,仍可享有案涉房产的部分财产权益。

0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案例五(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基本事实:原告将其房产赠与被告(父子关系),被告曾承诺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韩某虽未因登记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但并不妨碍其在原有的唯一住房中居住生活。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在房屋已被过户到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关于父母是否仍有权在房屋内继续居住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来源、赠与人的居住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本案中,韩小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来源于父母的赠与,父亲年迈并无其他住房居住时,不宜直接将老年人的居住行为定性为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否则与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递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案综合衡量各项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小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借鉴意义:即使受赠人无权撤销,但根据房产来源、赠与人生活情况等因素,仍可以继续居住,享有居住权,仍可享有案涉房产的部分财产权益。

0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案例十一(发布日期2023年3月30日)

基本事实:原告生育后病情加重,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后,对原告生活起居和就医治疗不再关心,也未支付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一方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主动尽责、积极作为,而不能推脱逃避。

借鉴意义:夫妻之间负有抚养义务。但一方患有疾病时,另一方应承担照顾其生活起居、就诊医疗的义务。

隆安法言丨赠与撤销:夫妻之间,因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能否撤销婚内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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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语

 

综上,本案中,甲乙夫妻日常多为分居状态。甲作为赠与人,多次疾病住院,乙作为受赠人,同时作为甲的丈夫,在经济情况和时间精力允许的前提下,即具备抚养能力时,却并未充分尽到照顾赠与人即自己妻子的职责,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充分尽到抚养义务,甲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同时,从诉讼策略讲,若案涉房屋为甲唯一住房,则双方离婚财产分割时,甲也可主张分割后仍享有居住,同时也要在经济状况、家庭情况方面充分举证。

本文作者

郑曜灵 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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