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3年11月周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3年11月周刊

国企改革法讯2023年11月周刊

(编者:方嘉毅)

NEWS

政策动态

PART 01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律师提示

会议指出,电力、油气、铁路等行业的网络环节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要重点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任务、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监管;要对自然垄断环节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防止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

主要内容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要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制度设计,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增强国有经济对自然垄断环节控制力,更好满足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需要,更好保障国家安全。

会议强调,预算工作体现党和国家意志,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聚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始终坚持“过紧日子”的思想,加强财政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分配,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统筹保障和改善民生,杜绝奢靡浪费等现象。要坚持预算法定,强化预算约束,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会议指出,电力、油气、铁路等行业的网络环节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是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的重点领域。要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任务、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监管,推动处于自然垄断环节的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加国有资本在网络型基础设施上投入,提升骨干网络安全可靠性。

【来 源】

https://www.12371.cn/2023/11/07/ARTI1699359266010618.shtml

PART 02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律师提示

1.中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要围绕“探索产融结合,实现以融促产,推进实业更好发展”这一目的展开,立足发展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

2.会议强调,要严格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

主要内容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国资央企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立足推动主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的职责使命,积极探索具有出资人特色的中央企业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有效发挥金融促进实体产业发展作用,以中央企业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为企业整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和服务。

会议强调,中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目的是探索产融结合,实现以融促产,推进实业更好发展。近年来中央企业金融业务在推动主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国资央企要坚守发展实体经济的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着力严控增量,切实优化存量,立足发展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提高为主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占比,提升服务主业实业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因企施策、规范运作,深入摸清不同行业企业金融业务作用发挥、发展质效、风险状况等情况,把金融资源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上来,聚焦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功能,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特别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等,当好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要坚持强化监管、严防风险,抓紧完善更严格的监管制度机制,健全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到金融子企业的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监测,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保持高度敏感,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增强监管的威慑力,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来 源】

https://www.gzw.sh.gov.cn/shgzw_xxgk_zxgkxx/20231010/ebc388cf647a4ef9868d2da13f4d63e0.html

PART 03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律师提示

在招租方式上,上海国资委要求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具体而言,对于对于重大不动产租赁事项,应通过交易集团(相当于产权交易所)以进场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对于一般不动产租赁事项,相关企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但应在交易集团的自主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自选公开平台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并按照公开竞价、综合评定、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主要内容

近日,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不动产租赁分类监管及招租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分类监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相关企业对不动产租赁分类设置管理标准和管理权限,对于单次招租资产的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或单次招租资产的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次招租资产的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重大不动产租赁事项进行管理,其余事项作为一般不动产租赁事项管理。

在招租程序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相关企业应在招租前制定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如现状、地点、建筑面积、规划用途、产权归属情况等)、出租用途及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调整幅度、招租方式、承租方资格条件等;在决策程序方面,要求相关企业制定相应制度,明确不动产租赁行为的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和决策责任,同时,相关企业不动产应严控低效长租,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在招租方式上,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对于重大不动产租赁事项,应通过交易集团以进场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相关企业应按进场公开招租的结果进行合同磋商与签订,并在交易集团进行合同备案;对于一般不动产租赁事项,相关企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但应在交易集团的自主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自选公开平台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相关企业应按照公开竞价、综合评定、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承租方。对一般租赁事项,鼓励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进场交易方式进行招租,并做好合同集中备案管理。

【来 源】

https://www.gzw.sh.gov.cn/shgzw_xxgk_zxgkxx/20231010/ebc388cf647a4ef9868d2da13f4d63e0.html

PART 04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案件纠纷和解调解操作指引》

律师提示

1.企业可以考虑结合自身经营及管理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金额不同类型,制订案件纠纷和解、调解的工作流程,对和解、调解工作进行分层分类管理。

2.企业可聘请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或专家对于案件以及和解、调解方案进行评估并将其意见作为参考。

主要内容

近日,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案件纠纷和解调解操作指引》(简称《操作指引》),为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所涉民商事案件纠纷的和解、调解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操作指引》分为十章共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范围与职责、调解前的准备、调解中的程序、调解后的执行、和解、中介机构管理、保障和奖惩及附则。

《操作指引》主要突出以下特色:

1.  在调解决策方面,提出分层分类管理。列出适合调解的案件和不宜调解的案件,同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订分层决策的案件和解调解程序。

2.  在解决市国资系统内部纠纷方面,提出调解优先原则。

3.  在决策依据方面,提出引入第三方评估。企业可聘请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或专家对于案件以及和解、调解方案进行评估并将其意见作为参考。

4.  在保障奖惩方面,提出免责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将和解、调解作为争议解决优先途径。对相关人员在和解、调解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即使和解调解的效果未达预期,亦不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来 源】

https://www.gzw.sh.gov.cn/shgzw_flfg_zcfg_gfxwj/20231027/ca9b9047a80c479b8815cedb75ede434.html

PART 05

国资委网站网民答复(节选)

律师提示

1.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除外);

2.对子企业借款要综合评估风险收益审慎开展,对是否可超股比提供没有限定;

3.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4.国有股东能够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行为进行实质性支配和有效贯彻,且足以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即可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

主要内容

1.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对子企业借款的问题咨询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3年11月周刊

2.关于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国有属性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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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国有控股企业招投标及进场交易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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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案例

中国海油:系统构建特色后评价工作新格局

主要内容

中国海油系统构建特色后评价工作新格局,具体如下:

聚焦制度机制创新,促进管理体系精细化

中国海油建立了“1+X”制度体系,明确了后评价分类、后评价时点、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指标和方式、实施程序及成果应用等内容。

聚焦分级分类管理,促进评价方法科学化

一、抓典型,区分项目后评价深度和广度

按照后评价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将项目后评价分为简化后评价和详细后评价。简化后评价要求“应评尽评”全覆盖,由“自评+简评”组成,重点对项目实施过程、投资绩效和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提炼;详细后评价针对典型项目开展,对项目目标、过程管理、生产运营、投资效益和可持续性等综合分析评价,可对单个项目进行详细后评价,也可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专项评价。

二、抓实效,区分项目后评价时点和阶段

按照后评价发起时点和阶段不同,新增项目中间评价和跟踪后评价。对规模较大、情况较复杂、施工期较长、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开展中间评价,用于评价项目目标和效益指标,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对已完成后评价的项目增加跟踪后评价,及时掌握最新的效益效果,评估经营风险。根据实际和管理需要,针对部分炼油与化工项目开展再评估、再优化,从原料供应、产品方案、碳排放与能耗、投资效益与竞争力对标等方面评估分析并提出优化建议;针对境外油气项目特点,在遵照属地国家/地区政治、经济、法规政策及与合作方合同协议的基础上,持续评估项目经营风险。

聚焦问题目标导向,促进成果应用常态化

一、突出齐抓共管,强化基础工作质效

将所属单位后评价工作质量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同时积极探索搭建后评价成果交流平台、新增后评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年度评优等举措;同时,根据管理需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专项审计,检查集团及所属单位后评价管理体系建立情况、重大项目后评价执行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二、突出成果反馈,强化协同管理成效

通过建立后评价与所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协同、与项目决策审批协同、与投资计划管理协同等“三个协同”机制,将后评价工作质效逐步应用到各单位投资绩效考核、新上项目投资决策、投资计划安排等环节,进一步加强后评价成果反馈,树立后评价工作重要性和权威性。

三、突出监管约束,强化投资管理闭环

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后评价工作检查,实施后评价项目“回头看”,适时选取所属单位权限的后评价项目进行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或单位督促整改落实,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予以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重大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警示。

【来 源】

http://www.sasac.gov.cn/n2588020/n2588072/n2590902/n2590904/c29224312/content.html

国资监管

2022年各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情况汇总

经梳理分析北京、浙江、江西、安徽、上海、河北、广东、江苏、福建、四川、湖南、湖北等省份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国企审计的相关内容,各地审计发现的问题简要汇总如下:

1.国有权益损失或损失风险

(1)开展高风险贸易、违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

(2)出借资金、应收账款,催收不力难以收回,存在损失风险;

(3)房地产项目存在经营风险,或面临潜亏,或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 资产管理不完善,存在闲置和浪费

(1)土地、房产长期闲置;

(2)财政专项资金闲置超过3年未及时缴回财政;

(3)未对工艺品进行资产登记;

(4)生产和经营产生的剩余配件、废料、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当、闲置浪费。

3. 房屋出租管理不合规

(1)未按规定程序出租、低价出租、不合理减免租金;

(2)出租管理不善,租金收取不及时,出租收入未收回;

(3)物业租后违规加建和转租。

4. 深化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

(1)整合或混改进展缓慢,因前期科学论证不足、后期管理不到位,整合或混改效果与预期差距较大;

(2)未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制度不健全、环保督查指出的问题尚未完成整改、废水处理能力不足等情况;

(3)发展规划等部分考核指标未完成;

(4)未全面推进“三项制度”改革;

(5)未按规定完成下属17户“僵尸企业”出清任务;

(6)为完成“研发投入”考核任务虚增研发支出;

(7)城镇集体企业联社体制改革不到位;

(8)中欧班列开行列数及出口产值未达预期。

5. 经营投资风险管控不到位

(1)重大投资中资金使用未经集体决策,例如如某企业下属公司未经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向房产类项目拆借资金1.45亿元;

(2)企业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倒置,例如某企业出资6亿元收购某公司,在未取得公司正式估值报告情况下召开党委会及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收购;

(3)未开展可行性研究,或因对投资项目前期调研论证不充分,导致投资后巨额潜亏;

(4)因经营投资风险管控不严导致面临大额亏损风险,例如某企业下属公司开展进口木浆贸易时,在购货方和担保方资金出现严重困难时,未收到货款即将货权转移给购货方,造成数千万元货款本金无法收回;

(5)违规为投资项目提供担保;

(6)投资项目可研、尽调不充分,评估公司虚假评估,导致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造成资金损失4972.63万元;

(7)投资项目合同条款不公允或投后管理不到位,导致3.58亿元或有损失;

(8)设立的基金对外投资因投前论证不充分、投后风控措施未落实等形成损失或风险;

(9)资产处置不合规,存在未经评估转让资产、低估资产价值等问题;

(10)违规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通过截留收入和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

(11)违规向参股企业提供借款,或对外出借资金,因抵质押物不足值、借款方资不抵债等存在损失风险;

(12)违规核销内部员工、股东、公职人员贷款。

6. 贸易风险防控不到位

(1)在开展贸易业务时,对授信额度、货款支付、货权控制等业务关键环节管控缺失,甚至违规进行融资性贸易,导致数十亿元款项难以收回;

(2)佣金支付给无关第三方等问题;

(3)部分贸易业务未留存货权流转单据;

(4)违规开展无货物交易业务、融资性贸易。

7. 采购招标管理不规范

(1)未按规定招标;

(2)招标程序流于形式、评标审核不严;

(3)涉嫌围标串标;

(4)执行合同不严谨,多支付工程结算或设备采购款;

(5)拆分工程规避公开招标或虚假招标;

(6)违规变更造价结算依据。

8. 其他问题

(1)债务结构不合理,带息负债率远高同行业平均值;

(2)维护国有权益不到位,子公司2022年在向民营股东分配利润1100万元的情况下,却未同步向国有股东分配利润;

(3)聚焦主责主业不够,非主业规模大;

(4)与地方政府合作不规范,导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或虚增财政收入;

(5)部分企业财务信息不真实。

新规简讯

PART 0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一是要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明确管理责任分工,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二是要规范推进建设实施,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三是要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四是要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加强组织实施,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支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

【来 源】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1/content_6914161.htm

PART 02

海关总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海关总署修订了海关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确立风险管理理念,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风险管理”地位,明确作为海关的工作原则之一;增设“海关风险管理”专章,构建从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到基于监管对象风险水平采取相匹配的风险处置措施的海关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更好地平衡贸易便利与安全的关系;二是体现海关新职能,将进出境“人员”纳入海关监管对象范围,将检验检疫要求嵌入海关监管流程;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增“企业管理”章,明确海关对注册、备案企业的要求,增加企业退出机制,确保海关注册、备案企业“能进能出”,明确“核查”制度,完善“稽查”制度;四是优化物品监管规定,将现行《海关法》中进出境物品的验放标准由“自用、合理数量”调整为“自用合理数量”,即进出境物品必须同时符合“自用”“合理数量”两个条件,明确“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新增进出境物品暂时存放在海关指定场所的规定,为无法当场放行进出境物品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针对寄递渠道责任主体认定争议,将进出境物品申报义务主体由“所有人”修改为“携带人、收寄件人、承运人”。

【来 源】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5485994/index.html

PART 03

民航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空域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条例》),并委托民航局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条例》内容共11章77条,对空域管理机构职责和空域分级分类、划设与调整、使用、评估、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空域管理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规定。其中,关于空域分级分类,基于国情军情,以实现空域资源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安全运行为目标,建立空域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关于空域划设与调整,主要面向空域管理者,明确空域类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动态管理的原则、权限、流程等作出规定;关于空域使用,主要面向空域用户,规定其权利与义务,规范申请与批复、释放等内容。

【来 源】

http://www.caac.gov.cn/HDJL/YJZJ/202311/t20231108_221957.html

PART 04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同时,五个案例各有侧重。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

【来 源】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11/t20231103_632772.shtml#2

PART 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简称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指出,在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竞争力不强、经营效率不高等问题依然突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服务质效、布局结构、管理体制机制、管理工作、治理效能等方面仍然存在短板和不足。

具体而言,一是国有金融尚不完全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满足金融服务需求的供给能力、竞争力有待提高和增强;

二是国有金融功能定位和布局结构有待优化,行业布局结构不够优化,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分工有待优化,中央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差异化发展不到位;

三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仍未完全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方式有待改进,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仍存在短板,国有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机制有待健全;

四是金融国资国企管理有待改进,管理基础需要进一步夯实,国有银行资本补充不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有待加强;五是国有金融资产治理水平有待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有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收益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有待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增强。

【来 源】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1/t20231109_432846.html

本文编者

方嘉毅 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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