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清洁能源法讯第二期•2023年11月

隆安法言丨清洁能源法讯第二期•2023年11月

 引  言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对我国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力争达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而清洁能源项目,如风电、水电、光伏等,更是因其运营后较为稳定的现金流以及发展的可持续性获得投资者的青睐。目前我国正逐渐形成清洁能源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清洁能源项目行业发展与技术迭代亦在高速进行,且该行业产生的纠纷争议相较于房地产建工项目或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性。本法讯编者团队曾为众多清洁能源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拟结合在该行业法律服务的经验,从不同角度整合当前清洁能源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热点及相关案例,以月刊的形式发布本法讯,以期为相关读者提供借鉴。

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针

PART 01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减排办法》),下面将从3个方面介绍“减排办法”。

发展历程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设立专门平台开展交易并采取备案管理制度,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在《暂行办法》施行了近5年后,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公告称因存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暂行办法》需要组织修订,将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交易减排备案申请。时隔6年多,《减排办法》出台,本次《减排办法》的发布意味着CCER重新回到市场开始交易。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2.【负责部门】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3.【项目依据】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1(以下简称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4.【项目登记】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2;(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具体参照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各地交易管理办法),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5.【减排量登记】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保守性3原则;(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6.【减排量交易】

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7.【溯及力】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实践意义

《减排办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CCER这一全国统一市场的重新启动。在此背景下,CCER交易量、交易频率乃至参与主体数量,在2017年前基础上有机会大幅增长,并进一步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

相关链接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11月8日举行的“中国碳市场大会2023·上海”发言时表示,中国的全国碳市场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共同组成,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全国统一碳市场体系。其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21年启动上线交易,目前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注1:当前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方法学共有四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

注2: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注3: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来 源

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gzk/gz/202310/t20231020_1043695.shtml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t20231024_104387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311/content_6914262.htm

PART 02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

10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合理、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系列相对成熟完善的支持政策、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三大类:技术创新类、开发建设类与高比例应用类。

(1)技术创新类

深远海风电技术示范、光伏发电户外实证、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示范、光热发电低成本技术示范、地热能发电技术示范、中深层地热供暖技术示范、海洋能发电技术示范、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技术示范。

(2)开发建设类

光伏治沙示范、光伏廊道示范、深远海海上风电平价示范、海上光伏试点、海上能源岛示范、海上风电与海洋油气田深度融合发展示范、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示范、地热能发展高质量示范区。

(3)高比例应用类

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绿色能源示范园(区)、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

对于上述三大类共20种示范项目,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示范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经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后,加大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来 源

国家能源局

http://zfxxgk.nea.gov.cn/2023-09/27/c_1310745991.htm

PART 03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开

10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开,《通知》涉及6大事项。《通知》已于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5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通知》第一条提出,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4],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这意味着今后5年内所有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均无需电力业务许可证,此举进一步降低了分散式风电开发的政策门槛。对于《通知》印发前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散式风电项目,《通知》要求其运营企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外,《通知》的另一个重点是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对于达到设计寿命,但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机组,《通知》允许其运营企业申请许可延续,而无需报废相关风电机组。

《通知》还涉及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明确异地注册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职责,及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数据信息管理等4项业务。

注[4]:除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外,此前还有五类发电项目为豁免许可证项目,分别是①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②单站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③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④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⑤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详见《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 源

国家能源局

http://zfxxgk.nea.gov.cn/2023-10/07/c_1310746973.htm

PART 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有序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

在现货市场建设方面,有序扩大现货市场建设范围,福建尽快完善市场方案设计,2023年底前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浙江加快市场衔接,2024年6月前启动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四川结合实际持续探索适应高比例水电的丰枯水季相衔接市场模式和市场机制。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河北南网、江西、陕西等力争在2023年底前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其他地区(除西藏外)加快推进市场建设,力争在2023年底前具备结算试运行条件。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在2023年底前启动结算试运行。2023年底前建立长三角电力市场一体化合作机制,加快推动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工作。京津冀电力市场在条件成熟后,力争2024年6月前启动模拟试运行。

在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范围方面,加快放开各类电源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按照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节点,现货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分布式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的地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探索参与市场的有效机制。暂未参与所在地区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发电主体,应视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出清,可按原有价格机制进行结算,但须按照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共同按市场规则公平承担相应的不平衡费用。鼓励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分时价格信号,推动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新能源+储能”等新方式。

在统筹做好各类市场机制衔接方面,考虑新能源难以长周期准确预测的特性,为更好地适应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需求,研究对新能源占比较高的省份,适当放宽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绿电交易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交易合同电量部分按照市场规则,明确合同要素并按现货价格结算偏差电量。

来 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311/t20231101_1361705.html

行业动态

PART 01

广西能源拟收购广西广投海上风电60%股权

10月18日,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310.SH,证券简称:广西能源)公告拟收购广西广投海上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投海上风电”)60%股权,交易价格约为1.65亿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成为广西广投海上风电控股股东,持有其60%股权,广西广投海上风电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鉴于广西能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17.08%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第四项的规定,广西能源集团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广西广投海上风电成为广西能源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一方面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一方面可以扩大广西能源的新能源装机规模,增强主业竞争力,助力公司实现具有重要区域影响力的“零碳”能源上市公司的目标,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及长远规划。

来 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0-18/600310_20231018_XGUJ.pdf//

PART 02

前三季度我国光伏产业保持高速增长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光伏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产业链主要环节产量延续增长态势,光伏产业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光伏发电投资2229亿元,同比增长67.8%。全国新增发电装机一半以上来自光伏发电装机。

目前,我国已形成全球最完整的光伏产业链,前三季度,全国硅料、硅片、电池、组件产量同比增长均超过70%,光伏行业总产值超过1.2万亿元。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持续突破,自主研发的新型晶硅-钙钛矿叠层电池,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3.5%,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预计,随着绿色电力交易及绿证等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落地实施,我国光伏产业将持续快速发展。预计到2023年底,并网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6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近20%。

来 源

央视网https://www.gov.cn/yaowen/shipin/202311/content_6913187.htm

PART 03

上交所组织光伏头部企业与市场交流,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10月24日下午,光伏行业龙头上市公司交流座谈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天合光能、晶科能源、阿特斯、爱旭股份和阳光电源等5家沪深两市光伏行业头部企业参加。会上,参会公司与市场机构共话行业发展趋势,深度交流光伏行业市场空间、竞争格局、产能扩张、技术路线、ESG、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热点问题。

来 源

证券日报网

http://www.zqrb.cn/stock/gupiaoyaowen/2023-10-25/A1698209382654.html

PART 04

ESG5中国论坛创新年会举办,央视发布《年度ESG卓越实践报告》

10月22日,ESG中国论坛创新年会(2023)在北京成功举办,会议以“实践创造价值,行动引领未来”为主题。该活动也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ESG发布”系列活动之一。会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ESG发布”发布了“ESG中国论坛”研究成果——《年度ESG卓越实践报告》,30个在ESG领域进行了卓越实践的优秀企业案例被收入报告。

这30个案例覆盖了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包括金融、信息科技、石油石化,能源电力、建筑建材、钢铁冶金、医疗、新能源等多个行业领域。例如:①ESG“风光”无限:国家电投“雪炭N行动”促进生态与产业、资本深度融合;②为产业装上“绿色引擎”:中国化学技术创新赋能“双碳”目标;③用绿色打底:海信集团创新技术建造“零碳工厂”;④从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天合光能“光伏+”模式助力构建ESG生态……

注5:ESG全拼为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基于价值的评估因素,ESG考虑业务和投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公司治理是否完善等。联合国在 2006 年责任投资原则(PRI)中提倡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整合在一起,并提出了新的投资理念——ESG 投资,旨在引导投资者将影响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之中。(详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ESG 投资理念的起源、发展及其驱动因素》)

来 源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

https://www.cerds.cn/site/content/9394.html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ywfw_esg/esgyj/yjxsjg/202011/P020201106643543589201.pdf

企业动态

PART 01

中国平安:进军光伏,拟收购7家风光企业

10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平安一期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平安一期基础设施基金”)收购昌吉亿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股权案的公示表。

根据公示情况,平安一期基础设施基金”与京能国际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国际发展”)签署协议,通过双方合营企业收购京能国际发展持有的昌吉亿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信友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木垒县通川风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源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右玉县斯能风电有限公司、河津市潞安毓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融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项目公司(合称“目标公司”)49%的股份。

相关目标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业务。交易前,京能国际发展持有7家目标公司100%的股份,单独控制目标公司。交易后,京能国际发展和平安一期基础设施基金将分别持有目标公司51%、49%的股份,共同控制目标公司。

来 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j.beijing.gov.cn/ztzl/jyzjzajgs/jyzjzjyajgs/202310/t20231011_3274957.html

PART 02

国家电投在上交所发行全市场规模最大类REITs 6金额达81.01亿元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林淙)10月18日,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国家电投-广东公司新能源基础设施投资碳中和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类REITs),发行规模81.01亿元。

据悉,该项目是迄今为止全市场发行规模最大的类REITs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继2021年广东公司发行能源行业暨国家电投首单类REITs产品后又一里程碑之作,可降低广东公司资产负债率22.52个百分点,降低国家电投资产负债率0.49个百分点。

项目作为首单海上风电类REITs项目和目前市场发行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和基础设施类REITs项目,丰富了ABS市场资产类型,显著拓展了投资者群体,进一步提升了国家电投在资本市场的认可度。项目以较基准利率实现了更低的发行利差,是国家电投以资本运作提升新价值的具体实践,也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举措,为加快推进国家电投“2035一流战略”落地提供了有效支撑。

注6:我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募REITs)是指依法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财产,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动管理运营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并将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按照规定,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介绍》)

来 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310-5137680.htm

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reits/intro/

PART 03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10月26日,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中环)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表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人民币5亿元到10亿元。这是TCL中环2023年的第二笔回购计划,也是其2007年上市至今最大手笔回购。

关于回购原因,TCL中环表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长远发展,根据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股价走势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来 源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zse&orgId=9900002703&stockCode=002129&announcementId=1218151247&announcementTime=2023-10-26

PART 04

三峡新能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

10月30日,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交所官网发布公告:基于对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能源、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增持价格不超过 6 元/股,资金来源为三峡集团自有资金。

来 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3571bbdc-475c-46db-af02-e5533e53dba7

案例分享

(2020)最高法民辖72号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公司)

被告: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1)原告电力建设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甲置业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2016年4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三方还款协议,确认剩余工程款6670718元还款等事项。被告支付50万元后,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2)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电力建设公司依据三方还款协议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应为电力建设公司与乙置业公司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电力建设公司与甲置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仅为本案诉争三方协议的背景合同,且乙置业公司也不是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该合同不宜认定为电力建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本案应按照三方还款协议确定管辖,而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确定。因三方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不同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意见,上报至北京高院。北高法院同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意见,经与河南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电力建设公司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二者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在此基础上,《还款协议书》则围绕工程款支付,进一步明确了已付和未付工程款金额,确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与金额以及乙置业公司的担保义务。两份协议是围绕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等产生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从上述协议内容来看,本案争议的基础合同有建设工程合同,也有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电力建设公司基于上述合同以及还款协议书起诉甲置业公司、乙置业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违约金等,该争议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分析

一、明确判定管辖的法律关系:

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首先要明确本案是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判定管辖法院,还是应按照付款协议这一直接法律关系判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定,其依据就是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协议系围绕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等产生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具体分析见“法院认为”。

二、确定管辖法院:

在明确案涉法律关系后,下一步就是确定管辖法院:

(一)专属管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属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该电力基础设施直接建设于土地上,系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建设成果具于不动产的属性。属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不动产纠纷”范畴。

4. 案涉纠纷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应适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争议项目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因此应在郑州市上街区按级别管辖规定确定最终管辖法院。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案涉工程款诉讼标的为6170718元(6,670,718元- 500,000元)。

综上,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编者

陈雯雯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联系邮箱:chenwenwen@longanlaw.com

王瑞岩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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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清洁能源法讯第二期•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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