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图解醉驾新规6大实务标准

隆安法言丨图解醉驾新规6大实务标准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后简称“新规”),并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该意见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简称“旧意见”),理解并掌握新规的变化和内容,以便于更为准确的用于办案实践。

图解一

 立案要求

立案要求

新规
旧意见

(一)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

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

(二)立案:

标准一:(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新规的15种从重情形)。

标准二: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图解二

 取保候审情形

取保候审情形
新规
旧意见

一般予以取保候审情形(任一):

(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图解三

 证据要求

立案要求

新规

 

旧意见

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醉酒检测鉴定情况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机动车情况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现场执法情况的照片及录音录像资料;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有争议的,应当收集同车人员、现场目击证人或者共同饮酒人员等证人证言、饮酒场所及行驶路段监控记录等;

(二)道路属性有争议的,应当收集相关管理人员、业主等知情人员证言、管理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三)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路段监控记录、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

(四)可能构成自首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等材料;

(五)其他确有必要收集的证据材料。

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程序规范,全程录音录像,样本标记和编号等同一性证据,及时送检,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意见送达和通知。

应当排除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以下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图解四

 不定罪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定罪条件

新规

 

旧意见

以下情形(前5种不具有新规15种从重情形,后6种不要求血液酒精含量)可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不立案、不批捕、撤案、不起诉、无罪):

(一)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六)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图解五

 缓刑与不适用缓刑情形

缓刑
新规
旧意见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情节)。

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图解六

 从重处罚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

新规

 

旧意见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文作者

何志伟 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邮箱:hezhiwei@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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