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自闭症孩子的父母,财产怎么传承?

隆安法言丨自闭症孩子的父母,财产怎么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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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50岁的王女士,有一个被确诊患有自闭症的9岁儿子。王女士的丈夫和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但母亲年事已高,还有一个亲妹妹。儿子经过多年的治疗和训练,病情没有明显好转,王女士开始接受孩子成年后仍然没有自理能力、很难独立在社会上生活的现实。


王女土担心的是,如果哪天自己身体出现问题或者去世,她的孩子该怎么办?于是王女士找到我们。

不可否认,在面对“如果我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这个终极担忧时,尽管在社会上有许多不同的探索和方案,但对于那些年龄较大、急于找到解决方案的父母而言,将孩子托付给自己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仍然是许多人的首选。这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彼此之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鉴于此,一些父母也选择自己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作为孩子未来的监护人,并为未来的监护人留下一定的财产作为回报,他们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一切努力都是为了为孩子规划一个稳定安宁的未来。



我们分析了王女士的情况,对于监护人以及遗产的代际传承,到心智障碍领域会面临如下几个问题及风险:


隆安法言丨自闭症孩子的父母,财产怎么传承?

1

监护人的道德风险 – 谁来监管监护人?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如下一起案例,因涉及心智障碍群体的权益和安置问题,一场本应和谐的家庭亲情变成了一场监护权益纠纷,引起了诸多从业人员及家长的关注。


监护争端案例:弟弟患病将属于哥哥的房产变卖


李某2是一名智力残疾的三级残疾人,生活无法像普通人一样独立,也没有自己的家庭。他有一位姐姐叫李某1,还有一位弟弟叫李某3。在2003年,李某2的母亲感到自己时日无多,因此找来次子李某3,并将大儿子李某2托付给他,同时留下家里的房产给李某2。当时,李某3答应了母亲,母亲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待本人去世后,本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大儿子李某2所有,指定二儿子李某3作为李某2的监护人,照顾他的日常生活”。按照母亲生前的安排,李某3照顾着哥哥的生活起居,李家兄弟平静度过了十几年。


然而,在2017年,因二儿子李某3患肝脏疾病,且病情突然加重,治疗费用激增,为了缓解经济压力,他决定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哥哥名下的房产出售。房屋卖出后,李某2失去了住所,被送往养老院,而李某3则以“辛苦费”的名义将卖房所得视为对自己的补偿,表示“这十几年里供他吃供他喝,已经不错了”。

2018年底,李某3因病住院治疗。为保住卖房所得,他选择以假离婚的方式将个人财产全部转移到妻子名下。不久后,李某3去世。这时,作为李某2唯一的近亲属,姐姐李某1接手了照顾李某2的责任。然而,李某1直到这时才得知李某3已经卖掉了李某2的房屋,卖房款也已进入李某3的妻子手中。面对养老院寄来的高额催款单,李某1感到无所适从。由于自身经济无法负担李某2在养老院的费用,她找到了李某3的妻子,并提出卖房款的归属问题。然而,每次上门都引发一场争吵,李某3的妻子和女儿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无奈之下,李某1决定向法院起诉李某3的妻子,同时希望成为李某2的监护人。然而,由于李某1对李某2卖房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也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未受理其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这个角度来说,监护人在法定职责中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除非是为心智障碍人士的利益,原则上不能出售。然而,通过案例我们发现,在房产出售的过程中,监护人存在一定的灰色操作空间。

通常来说,在房产交易中,不动产登记中心首要审查的是申请卖房人是否合法指定为监护人,如果确认为监护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监护人需要提供书面保证卖房是为了心智障碍者的利益,并承诺卖房款要用于被监护人身上。然而,这一保证只是形式上的承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法律上没有权力履行监督责任,要求监护人履行承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也导致了在整个流程完成后,卖房款最终转移到了弟弟账户上的情况。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对这类特殊卖房款设立特别账户及相应的监督,注明这笔资金不得随意提取等要求。

因此,这笔钱要有一个独立的账户或相关机构来监督,保障它只能用在被监护人身上。因为对于这类主体,建议父母的财产可以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防范可能遭受外来的侵害,否则家庭财富可能处于极高的风险中。比如说通过遗嘱继承或通过赠与给他的话,孩子个人是没办法去进行管理的。父母的财产,在父母去世后都只能通过他的监护人来管理,而监护人显然有可能会存在较大的一个道德风险,存在很大的一个监守自盗的风险。所以,针对行为能力受限的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碍成年子女的生活,设立信托是子女最好的生活保障方式,信托就是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设立、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之后,它就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任何人都无法将手伸入信托,窥视信托内的财产。设立信托之后,还可以指定一名信托监察人来对信托的运行进行监督,以保证信托财产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条件、按期限、按阶段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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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遗产的代际传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如果父母通过立遗嘱把遗产留给患有自闭症的独生子女,该子女获得遗产后,是很难再通过法律文件将遗产再留给照顾他或善待他的监护人的。

对于心智障碍群体而言,结合诊断证明以及行为能力鉴定,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推定该群体在立遗嘱时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到行为能力限制,因而所立遗嘱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所以在涉及到心智障碍领域的遗产代际传承时,面临了一些难题。他的财产很有可能因为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为了应对这一困境,笔者建议,父母的财产在父母离世后是否过户给孩子继承,需要慎重考虑。自闭症孩子很可能无法结婚,也没有下一代,因此在其离世后,这些资产可能面临上述没有继承人的情况。所以,如果我们要追求久远的长期目标,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改变家庭财产的分配政策和分配方法,在信托文件中可以事先指定受益人,并设置定期给每个受益人固定的生活费作为生活和教育开支,除此以外,其他的财产全部全部冻结起来,直到受益人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全部财产,并且本金和收益都是累积的。可能除了这些支付家人的生活的开支、教育开支以外,还希望通过信托的方式能够引导我们的孩子后代能够发展,比如在信托利益的安排中嵌入“里程碑式”的行为引导机制,以达到引导、激励家族成员成长的目的。只有你达到特定的一些要求,比如说你考上哪个大学或者你在哪些企业就业、或者结婚生子、有创业需求,受托人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会给予家庭成员一次性的或者分次的分配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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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解决方案

针对本篇开头王女士的案例,我们建议王女士如下解决方案:

1、监护方案

(1)王女士可以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妹妹,作为自己去世后孩子未来的监护人;

(2)王女士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妹妹和自己共同为孩子的监护人,这样王女士生前就可以和妹妹共同照顾孩子。

2、保险方案

王女士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大额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同时设立保险金信托,约定年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信托公司

3、信托方案

(1)信托受益人为王女士的母亲和儿子、受益比例为3:7;

(2)除了将保险金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放入信托外,还有自己名下的现金、理财产品等资产都放入了信托;

(3)约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以保证信托计划的执行;

(4)信托分配方案在王女士去世时启动;

(5)儿子每月领取2万元作为生活费用,直至去世。如果有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儿子可根据医疗费收据,从信托账户中另外申领,相关手续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6)如果儿子去世,信托终止,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妹妹和母亲,如果父母届时已身故,剩余信托财产都分配给妹妹。



本文作者

张媛 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邮箱:zhangyuan@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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