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约定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隆安法言丨约定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不论是照搬合同模板,亦或者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合同一方的利益实现,经常出现合同条款约定到期附条件自动解除的合同条款。实践中某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开机拍摄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合同生效后12个月后没有开机拍摄,但是守约方未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合同是否在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自动解除?如果不能自动解除,守约方未通知解除合同,如何保障守约方的合法利益?


PART/01

即使约定附期限条件自动解除,未通知不能自动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也即,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以通知对方作为必备要件。如果守约方在违约方符合约定解除权的条件下,仍需要作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履行约定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2022)最高法民申725号案件中,最高法在《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与西安清河置业有限公司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解除事由,但为了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保障合同法律关系的安定状态,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以认定合同是否予以解除。因此,当事人关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不再履行的约定只是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非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即可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虽然《补充协议(三)》第五条约定若当西安地铁4、5号线李家村站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到案涉项目建设时,案涉项目还未落实与地铁李家村站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则协议不再履行,但这一条款只是在案涉项目未与地铁建设达到“三统一”时赋予当事人解除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自动产生协议终止履行的法律效果,因此电勘院关于《补充协议(三)》于2018年上半年自动终止履行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电勘院主张的原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条款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明确的是,通知中不能仅要求返还款项和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写明解除的意思表示,否则,该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021)京0105民初85353号案件中,因涉案电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上映,上狮公司两次向墨客行公司发送《还款通知书》,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墨客行公司签收函件。由于《还款通知书》中并非明确要求解除《投资合同》,上狮公司以提起本案诉讼方式要求解约,故法院确认双方所签《投资合同》于载有上狮公司要求解约诉讼请求的诉状送达墨客行公司之日解除,而并非《还款通知书》送达的日期。


PART/02

解除权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于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权行使期限适用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在符合约定解除权的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守约方没有通知解除,该权利消灭。那么,在合同已经陷入根本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守约方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PART/03

约定解除权消灭,如果形成合同僵局,仍可通过诉请判决解除合同


尽管约定解除权失权,但是违约方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权的情形的,有权通过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实务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符合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未通知解除,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在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或者选择诉讼解除的情况时,通过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2]。

根据(2021)京03民终18421号民事判决书,诉请判决解除合同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非同一性质的权利,相关当事人向相对方送达解除通知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者之间存在如下主要区别:

其一,权利性质不同。法定解除权是形成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解除权即产生。诉请判决解除合同,仅为诉权的行使,是以法院及仲裁机关裁决判定为准的程序权利。

其二,行使方式不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以通知为行使方式。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时,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果,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诉请判决解除合同是当事人行使诉权,任何一方均可行使,但均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需要综合考量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

其三,处理结果不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导致合同关系被解除,不需要对方同意。在解除时间上,也具有回溯力,无论权利人其后是否起诉,时间点均以收到通知为准。诉请判决解除合同,需人民法院分情况予以处理裁判决定,其中如法院支持违约方的诉讼请求,则以判决方式解除合同,法院最后作出的是变更判决,合同的解除方式是司法解除。

简言之,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


[1] (2021)京0105民初42453号;(2021)京0105民初85353号、(2020)京0101民初6215号

[2] (2022)京0105民初12479号



PART/04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有约定的违约责任首先依约定。(2021)京0105民初85353号中,《投资合同》明确约定墨客行公司应当于接收到上狮公司书面催告之日起30日内将上狮公司已经实际垫付的宣发费用和已支付的投资款向上狮公司全部偿还,墨客行公司逾期偿还投资款将构成违约,每逾期偿还投资款一日,应按照逾期未付的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上狮公司支付违约金。墨客行公司认为《投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的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对墨客行公司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第三项为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2020)京0101民初6215号案中,原告某传媒工作室与被告张某签署《主播经纪合同》。原告为履行涉案合同确有相应的投入,且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500000元,被告应当预见到其违约的后果,综合考虑本案合同性质、合同期限、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500000元违约金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填补其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违约金以外另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就颁布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批复已被废止,实践中根据合同性质违约金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京0105民初42453号案件中,《认购协议书》没有约定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中影文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6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

2023年12月5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到六十三条中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弥补了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和可预见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继续性合同可预见利益损失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为兜底条款。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前两条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本文作者

孟苗苗 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mengmiaomiao@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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