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国内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否成立?风险隔离功能是否存在?

隆安法言丨国内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否成立?风险隔离功能是否存在?

问题一:国内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否成立?

首先,《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其次,《九民纪要》第95条也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也是说,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均不能申请法院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除非有以下这四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必须得到保障的,因为信托只能隔离未来的尚未发生的债务风险,你已经发生的现实的风险,它都没法隔离;

第二,受托人由于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人,他在处理信托事务比如投资股权、购买房产,在这个过程中,他对第三人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话,人家是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的;

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还尚未规定其他情形。

因此,中国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信托法和九民会议纪要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也并没有附加相关的条件,比如说像离岸信托所规定的,委托人不能保留权利或者说是一个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信托,我才能保证信托的独立性。但是也要注意一点,如果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保留了绝对的控制权,比如任意解除权、任意变更权或随时可以提取信托资金等,那么一旦出现大额债务纠纷份,很有可能会被债权人挑战。当然,未来中国出台遗产税,或其他方面的一些更细致的规范,那么很大的概率,相关的条款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问题二:国内保险金/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是否存在?

对大部分来说,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是为了隔离死亡风险、婚姻风险、家族企业的债务风险,如果不设立家族信托,你就没有办法实现,如果你的所有财产都在你的名下或在你配偶名下,那你们一旦离婚,这些财产是必然要分割的,而你去世的话,你的财产也会进行法定继承。

但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也是受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信托法第12条也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那么,如果债权人想申请撤销信托,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呢?

第一,从时间上看具有争议的债权必须是在信托设立之前发生的。也就是说,“债权在前,信托在后”时,信托的设立才可能对债权产生损害。

第二,从条件上看设立信托确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债权在前,信托在后”,但如果委托人的净资产仍然有能力偿还全部债务,信托的设立就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便无权申请撤销信托。只要委托人能证明在设立信托后个人财产能够偿还债务,就可以抗辩撤销权申请。

第三,从方式上看,债权人须向法院起诉请求撇销。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债权人须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设立信托后“委托人净资产不足以偿债”。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债权人取证的难度较大。

第四,从期限上看,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就必须提出撤销信托的申请,否则这一权利将归于消灭。

由此看来,债权人若想成功行使信托撤销权,难度是非常大的。在信托实务中,信托公司常常会要求委托人承诺,在设立信托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信托财产不存在债务负担。除此之外,委托人也可以通过提供财务报表来证明自己无负债。

第五,从结果上,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文作者


张媛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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