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2023年统计表明中国进出口规模再创新高:“2023年中国进出口总值41.7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2%。其中,出口23.77万亿元,进口17.99万亿元。”与此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地缘政治冲突、红海航运通道受阻、乌克兰危机导致的高能源价格、美国收紧货币政策等事件对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秩序产生了较大冲击。可以说,2024年国际贸易机遇与挑战并存。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最常见的贸易角色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贸易参与人,其以商业主体身份参与国际贸易交易,如进出口贸易公司、货运代理、船舶代理、航运公司、船东、保险公司、港口经营人等;二是监管参与人,是履行进出口贸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如海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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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 |
贸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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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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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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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及常见法律风险的掌控,能够助力企业提高交易效率,规避潜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必备的核心要素。
不同贸易术语下的运输、保险、进出口手续办理主体不同,进出口流程也不同,以常见的CIF为例,其出口基本流程及法律风险如下:
国际贸易法律渊源是构成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当代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常见的有: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等。
1.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并非立法行为的结果,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是贸易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符合贸易习惯的贸易条件,并逐渐在贸易实际中被广泛接受和使用。
贸易术语名称 |
后跟地点 |
交货地点 |
风险转移 |
运输 |
出口手续 |
进口手续 |
运输方式 |
EXW工厂交货 |
卖方工厂 |
卖方工厂 |
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FCA货交承运人 |
装运地 |
装运地 |
货交承运人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CPT运费付至 |
目的地 |
装运地 |
货交承运人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CIP运费保险付至 |
目的地 |
装运地 |
货交承运人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DPU卸货地交货 |
目的地 |
目的地 |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DDP进口国完税交货 |
目的地 |
目的地 |
目的地交于买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DAP目的地交货 |
目的地 |
目的地 |
目的地交于买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CIF成本+保险+运费 |
目的港 |
装运港 |
装运港越过船舷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河运 |
CFR成本+运费 |
目的港 |
装运港 |
装运港越过船舷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河运 |
FAS船边交货 |
装运港 |
装运港 |
装运港船边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海运或河运 |
FOB船上交货 |
装运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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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越过船舷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河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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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生效时间 |
基本内容 |
国际货物贸易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1988年 |
1.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
197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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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
193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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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
195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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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
197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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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
197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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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
1992年 |
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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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支付 |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
1934年 |
1.是关于统一各国汇票和本票的国际公约。 |
《统一支票法公约》 |
19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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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理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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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旨在规范国际贸易和促进贸易自由化,涵盖了贸易、服务、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 |
贸易争端解决 |
《承人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
195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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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跨国公司、贸易组织或专业协会等机构制定,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领域中广泛应用的标准化合同文本,旨在提供一套统一的条款和条件,以促进商业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标准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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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 2.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的前身“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于1922年公布,1976年、1994年、2022年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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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DA主协议(ISDA Master Agreement)是由国际掉期和衍生工具协会发布的(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简称“ISDA”)国际性标准协议,参与者只需要针对需求添加附录,定制交易文件。 |
4.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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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
效力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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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2021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2021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2020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2018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2017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2016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1999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1992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2020年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008年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2002年 |
行政法规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2023年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2023年 |
部门规章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2023年 |
部门规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20年 |
司法解释 |
《全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
2020年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20年 |
司法解释 |
但值得注意的是,进出口货物涉及高危行业、制裁地区、敏感地区时,除了要关注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持续关注行业、国家和地区贸易政策、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与反制裁措施、国家安全法、数据合规、关税及贸易壁垒等内容,才能有效降低潜在风险,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近年来,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和新需求,中国通过推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贸易结构、加强与国际贸易规则对接、统一裁判尺度等措施,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取得了飞速稳定的发展和重大成就。
外贸经营权是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的资质和权利。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外贸经营权由国家垄断,开展对外贸易须通过对外经贸部以及各地外贸局及下属的外贸公司开展,就如近期热映的《繁花》里的宝总开展外贸业务要通过外滩27号外贸总公司。
为了应对美欧等国频繁的经济制裁和贸易限制,中国已从模糊应对转变为建立部门规章级的阻断措施,并成功构建了基本的反制法律框架。
但随着国际经贸环境的复杂变化,如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反制法律体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中国面临的重大挑战。
4.裁判尺度渐行统一,法治环境透明可预期
(1)准确认定先放货后收回提单不构成无单放货。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特别是短途运输,因提单要随信用证经过申请议付、开证行审单支付、收货人交款赎单等环节,提单的流转速度常滞后于货物运输的速度。为了保证船不滞港、货不压港,承运人往往会凭保函将货物先行交付给收货人,事后再向收货人收回正本提单。在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三富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明确了承运人凭收货人出具的保函放货,事后收回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补正,不构成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该案处理规则是对无单放货规则的有益补充,有利于促进海运提单加速流转,保障国际贸易稳定发展。
(2)明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但该两年期间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各国司法实践的认定并不统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民终1618号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0373号判决书等参照公约之目的及宗旨,依其用语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出发,认定该条规定的两年期间为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体现出中国法院恪守条约义务,致力于实现公约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场,对于类案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确认铁路提单持有人的提货请求权。中欧班列的开行使得亚欧大陆经贸往来大幅增加,但中欧班列途经国家分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公约缔约国,两大公约中铁路运单只能凭收货人身份提货,不能凭单提货。在此背景下,市场主体通过合同约定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以便于运输、买卖、融资等活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2019)渝0192民初10868号判决中,各方约定缔约承运人签发案涉国际铁路运(提)单并明确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转让单证应视为提货请求权的转让,属于特殊形式的指示交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铁路运单及其交易模式予以认可。
除上述案例之外,中国裁判尺度的渐行统一范围涵盖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海上运输、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各个领域,为企业从事国际贸易运用法治规则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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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 | 国际贸易视角下的风险析微与律法新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