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 | 国际贸易视角下的风险析微与律法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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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国海关总署2023年统计表明中国进出口规模再创新高:“2023年中国进出口总值41.7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2%。其中,出口23.77万亿元,进口17.99万亿元。”与此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地缘政治冲突、红海航运通道受阻、乌克兰危机导致的高能源价格、美国收紧货币政策等事件对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秩序产生了较大冲击。可以说,2024年国际贸易机遇与挑战并存。

笔者基于所在律师团队长期服务大型国际贸易公司的服务经验和学习心得,希望通过本文分享一些洞见,以期能为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和爱好者理解把握国际贸易风险、进而做出更有价值的判断提供帮助。


一、交易模型与参与人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开展的跨越国境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因国际贸易交易主体多元、要素多样、手续流程繁琐,且涉及不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文化差异,国际贸易交易模型多样,以常见的CFR为例,其基本交易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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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最常见的贸易角色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贸易参与人,其以商业主体身份参与国际贸易交易,如进出口贸易公司、货运代理、船舶代理、航运公司、船东、保险公司、港口经营人等;二是监管参与人,是履行进出口贸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如海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

分类
名称
介绍
贸易
参与人
进出口
贸易公司
具有自主经营进出口经营权,进行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的公司
货运代理
受货主的委托,完成货物在进出口物流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有关环节,如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支付运费等
船舶代理
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如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应和船舶服务等
航运公司
从事航运业务,如班轮公司、租船公司、滚装船公司等
船东
拥有船舶主权的人,负责管理和运营船舶
保险公司
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提供运输保险、信用保险、政治风险保险、保证保险等
港口经营人
港口企业接受船方、货方的委托,在其经营的设施、场地,对水路运输的船舶、货物等提供与运输有关服务
监管
参与人
海关
进行进出关境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递物品等,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
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
具体实施对港口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通常由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


二、进出口流程与风险


对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及常见法律风险的掌控,能够助力企业提高交易效率,规避潜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必备的核心要素。

不同贸易术语下的运输、保险、进出口手续办理主体不同,进出口流程也不同,以常见的CIF为例,其出口基本流程及法律风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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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见的FOB为例,其进口基本流程及法律风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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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体系


国际贸易法律渊源是构成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当代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常见的有: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等。


1.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并非立法行为的结果,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是贸易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符合贸易习惯的贸易条件,并逐渐在贸易实际中被广泛接受和使用。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版)》是目前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贸易术语国际惯例,是国际贸易的基础性国际通行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在20世纪20年代初次制定,之后分别于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年、2000 年、2010 年、2020年共八次修订。详细约定了买卖双方在成本、风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和合规方面的责任:

贸易术语名称

后跟地点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运输方式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卖方工厂

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FCA货交承运人

装运地

装运地

货交承运人

买方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CPT运费付至

目的地

装运地

货交承运人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CIP运费保险付至

目的地

装运地

货交承运人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DPU卸货地交货

目的地

目的地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DDP进口国完税交货

目的地

目的地

目的地交于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任何运输方式

DAP目的地交货

目的地

目的地

目的地交于买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CIF成本+保险+运费

目的港

装运港

装运港越过船舷

卖方

卖方

买方

海运或河运

CFR成本+运费

目的港

装运港

装运港越过船舷

卖方

卖方

买方

海运或河运

FAS船边交货

装运港

装运港

装运港船边

买方

买方

买方

海运或河运

FOB船上交货

装运港

装运港

装运港越过船舷

买方

卖方

买方

海运或河运

  


2.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通常是由各国政府通过国际谈判和协商达成的。结合有关司法案例,在中国领域内常见的国际贸易公约与区域性条约主要有:
领域

名称

生效时间

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贸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

1.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2.适用范围: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74年

1.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配套。
2.时效期限统一规定为4年,超过时效,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得接受已过时效期限的请求权,也不得对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国际货物运输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1931年

1.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内容。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1956年

1.统一公路运输所适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
2.适用范围:有运输合同、运输需跨境、有一方为缔约国、有营运车辆。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1975年

1.适用按联运单托运的,其运程至少通过两个缔约国的领土。
2.对国家运输中的运费结算影响较大,各经过国铁路运费可以通过统一的结算中心结算,再分拨给各参加运输铁路。

《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1977年

1.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2.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92年

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确立了不同于《海牙规则》所建立的船货风险分配制度:
①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②规定了较高的赔偿责任限额;
③确立了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国际支付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1934年

1.是关于统一各国汇票和本票的国际公约。

2.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的定义、发行和转让、背书和保证、支付和抗辩等方面的内容。

《统一支票法公约》

1934年

1.是关于统一支票法的国际公约。
2.规定了支票的开立和格式、转让、担保、付款、类型、更改、时效等方面的内容。

对外贸易管理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

1.包括多个协定和协议的文件,由世贸组织世界主要贸易国协商并签署通过,共同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

2.旨在规范国际贸易和促进贸易自由化,涵盖了贸易、服务、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

贸易争端解决

《承人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

1.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2.对于在非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亦应给予承认和执行,但允许缔约国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3.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由跨国公司、贸易组织或专业协会等机构制定,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领域中广泛应用的标准化合同文本,旨在提供一套统一的条款和条件,以促进商业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标准合同有:

名称
服务领域
基本内容
《金康2022》(GENCON 2022)
航次租船格式合同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

2.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的前身“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于1922年公布,1976年、1994年、2022年三次修订。

《ISDA主协议》(ISDA Master Agreement)
场外衍生品交易标准协议

1.ISDA主协议(ISDA Master Agreement)是由国际掉期和衍生工具协会发布的(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简称“ISDA”)国际性标准协议,参与者只需要针对需求添加附录,定制交易文件。

2.目前市场上仍普遍使用两种主要版本:1992年的ISDA主协议(多币种-跨境)(ISDA 1992 Master Agreement)和2002年的ISDA主协议(ISDA 2002 Master Agreement)。



4.法律规定



许多有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法,凡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有关国家的对外贸易法。
中国主要涉外贸易法律法规有:
名称

生效时间

效力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22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21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21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020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18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17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016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20年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年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2年

行政法规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2023年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

部门规章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2023年

部门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

司法解释

《全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0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

司法解释

但值得注意的是,进出口货物涉及高危行业、制裁地区、敏感地区时,除了要关注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持续关注行业、国家和地区贸易政策、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与反制裁措施、国家安全法、数据合规、关税及贸易壁垒等内容,才能有效降低潜在风险,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四、中国国际贸易法律体系新发展


近年来,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和新需求,中国通过推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贸易结构、加强与国际贸易规则对接、统一裁判尺度等措施,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取得了飞速稳定的发展和重大成就。


1.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放宽外贸经营准入限制


外贸经营权是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的资质和权利。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外贸经营权由国家垄断,开展对外贸易须通过对外经贸部以及各地外贸局及下属的外贸公司开展,就如近期热映的《繁花》里的宝总开展外贸业务要通过外滩27号外贸总公司。

1994年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颁布,对于外贸经营权采取许可制。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贸经营权管理实行审批制。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废除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制,彻底放开外贸经营权限。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进一步扩大了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范围,是中国加入WTO后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一种法律制度型的开放,是中国持续推进外贸经营便利化、自由化的体现。

2.数字贸易规则的地位不断延伸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22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额达4.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在全球服务出口中占比达到了56.8%。”商务部2023年11月23日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达3727.1亿美元,同比增长3.4%,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可以看出,数字贸易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潜力,是国际贸易增长的重要引擎。为此,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演进,以适应这种新的贸易形态。
国际上,为促进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降低数字贸易的壁垒和障碍,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多边层面《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美墨加协定》(USMC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等自贸协定陆续签署;双边层面,相关规则也逐渐完善:如《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UKSDEA)、《韩国-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KSDPA)《欧盟-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EUSDPA)《英国-乌克兰数字贸易协定》(UKUADTA)等。
中国也在积极推进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立法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系列数据法规的制定完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022年8月18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联合委员会决定,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将全面推进中国加入DEPA的谈判;2024年1月,外交部向联合国提交《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等。
数字贸易规则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延伸,将会推动中国立法与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的兼容性,对中国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数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带来新的变化。

3.反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是国际贸易领域的热门话题。从芯片、光刻机、人工智能、到半导体等,美欧等发达国家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利用出口管制法律及政策对中国相关实体进行经济制裁。
为捍卫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维护全球贸易秩序,中国在国内法层面逐步完善反制措施,制定系列反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等。
同时,中国外交部首次运用外交部令的形式发布反制措施,并在官网增列“反制裁清单和措施”项目。

为了应对美欧等国频繁的经济制裁和贸易限制,中国已从模糊应对转变为建立部门规章级的阻断措施,并成功构建了基本的反制法律框架。

但随着国际经贸环境的复杂变化,如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反制法律体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中国面临的重大挑战。


4.裁判尺度渐行统一,法治环境透明可预期



中国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建设上取得的显著进展中,最明显的标志就是裁判尺度的渐行统一。中国涉外司法队伍积极挖掘涉外贸易争议焦点,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总结实务审判经验、公布典型案例等举措统一国际贸易争端裁判尺度。

(1)准确认定先放货后收回提单不构成无单放货。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特别是短途运输,因提单要随信用证经过申请议付、开证行审单支付、收货人交款赎单等环节,提单的流转速度常滞后于货物运输的速度。为了保证船不滞港、货不压港,承运人往往会凭保函将货物先行交付给收货人,事后再向收货人收回正本提单。在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三富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明确了承运人凭收货人出具的保函放货,事后收回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补正,不构成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该案处理规则是对无单放货规则的有益补充,有利于促进海运提单加速流转,保障国际贸易稳定发展。

(2)明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但该两年期间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各国司法实践的认定并不统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民终1618号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0373号判决书等参照公约之目的及宗旨,依其用语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出发,认定该条规定的两年期间为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体现出中国法院恪守条约义务,致力于实现公约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场,对于类案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确认铁路提单持有人的提货请求权。中欧班列的开行使得亚欧大陆经贸往来大幅增加,但中欧班列途经国家分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公约缔约国,两大公约中铁路运单只能凭收货人身份提货,不能凭单提货。在此背景下,市场主体通过合同约定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以便于运输、买卖、融资等活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2019)渝0192民初10868号判决中,各方约定缔约承运人签发案涉国际铁路运(提)单并明确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转让单证应视为提货请求权的转让,属于特殊形式的指示交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铁路运单及其交易模式予以认可。

除上述案例之外,中国裁判尺度的渐行统一范围涵盖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海上运输、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各个领域,为企业从事国际贸易运用法治规则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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