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讨论与冷思考

隆安法言丨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讨论与冷思考

 前 言 




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与死刑关联在一起的时候,无疑是最为吸引眼球的话题。近日,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迅速引发社会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热议,无论是群情激愤的浪潮反应、还是朴素正义的集中宣泄、亦或是流量背后的节奏偏移、社会公正的真实呼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观点、不同的逻辑、不同的诉求……但狂热过后,不能还在裸奔,个案的正义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和目的,如何立足现实以个案热议的问题推动对应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文明,这是我们在热议题中应当进行的冷思考。


对待热议题的基本立场 



未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对未决案件罪与刑的评议难免出现偏差,而法律事实是建立在充分证据之上的,没有事实依据的意见性结论讨论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网上热议的内容是未经证实的情况,传播过程中也会发生走样,特别是细节事实部分难以真实披露,最终可能完全符合实际,也有可能部分符合实际,还有可能偏离实际,更有可能是片面实际。无论是法律从业者,还是广大热心网友,对于案件罪刑本身的评议必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更何况网络上流传的信息真假难辨,善伪更难辩,不去带节奏,更不要被带节奏,即便是一次声张正义的呼喊,也仅停留于一次呼喊,实效甚微,当涉及未成年人时,还可能人为引发二次伤害,这是应当避免也可以避免的。负责任的言行就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自己、对当事人以及社会都得负责,能够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下可行,行之有效。


现行法律规范划定的犯罪圈和刑罚圈



任何热点案件的热议都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评判,这是前提和起点。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引发的刑法热题是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同年龄段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不同的,简述如下:


年 龄

刑事责任能力情况

不满12周岁

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8条、49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犯罪的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刑事审判参考》第184号案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的裁判要旨指出,一般而言,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非另有法定、酌定从重情节,不判处无期徒刑当然是可以的,也是较为适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隆安法言丨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讨论与冷思考

新华社转发邯郸市肥乡区委员会宣传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观肥乡”17日晚间发布的通报: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为保护受害人隐私,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对其家属造成进一步伤害。并结合官方媒体在网上披露的事实情况,本文对案发背景、原因及嫌疑人、被害人成长状况、在校学习、生活情况、案发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及现场情况等具体行为细节事实不作任何猜测或推定,仅就嫌疑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情况进行刑事责任的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的嫌疑人属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年龄区间,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追诉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 行为条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2. 结果条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 罪量条件:情节恶劣;

  4. 程序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目前无法判断是否完全满足以上条件,需要根据办案机关侦办案件中进一步披露准确信息。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网上热议的死刑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本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限制性条件,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而不是破格适用死刑的条件。网上出现的这种议论或者情绪的宣泄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是不一致的,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即便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刑事政策和相关法律规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规定的是应当从轻处罚,治病救人为原则。


热议题的冷却与司法正义的追问



迷雾重重,真相的面目最耀眼;众声喧哗,理性的声音最可贵。


“草蛇灰线,伏脉千里”,网络舆论的最大作用在于挖掘事实真相,这也是参与讨论的多数网民的初衷,从起初情绪的感性表达到热潮退去后,引发对涉案人员、对社会现状的关注和思考,因人因事而产生共鸣,借机表达诉求和意见,形成理性的主旋律,正所谓“今日我等若冷眼旁观,他日祸临己身,则无人为我摇旗呐喊。”由此监督办案机关,全面挖掘案件事实真相,不因网络热议而速审重判,也不因热潮冷却而放纵犯罪,更不因案外因素干预而左右摇摆,公正司法,让老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受舆论影响,依法公正办理热点案件会有更多案外因素的影响,很难在个案中落到实处,但只有这样才是法治之光、文明之光。

任何一起热点案件中,都将刑事法中的3项基本原则推向纵深,那就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无罪推定。任何一个罪行严重的人都只应当接受法律的审判,而不是道德、舆论的未审先判;任何一个涉案行为人都只对自己的罪行负法律规定的相对应的责任,不畸轻不畸重,更不能被作为其他目标的牺牲品;任何一个承办人依法独立办案却又无法逾越上级的指示和舆论的追堵,庭审实质化面临巨大的冲击。

无论是大众的平民情怀还是法律的专业视角,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例外。刑法不是万能的,刑罚更不是万能的,就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来说,是否死刑、是否重刑都只是从表面上看似剔除了这个社会的“毒瘤”,不能从根本上治理社会出现的病态,,也无法找出根治类似问题的良方,今天会有A、B、C……,明天不免出现E、F、G……,特殊预防的极端就是一般预防的失效。

隆安法言丨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讨论与冷思考

每一起犯罪的背后都有纷繁复杂的因素,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也就是每一起犯罪的治理过程,这个过程要看得见、摸得着,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舆论的广泛监督,也不是多数案件都有舆论的广泛监督,可遇不可求的呐喊背后,要的是真相,要的是态度,要的是公平,更要问题的根治和社会的安宁。在热议话题冷却后进行理性思考,成为热点个案的见证者、关注者、监督者,推动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以实际行动有效参与司法制度的变革和法治文明的进程。



本文作者

何志伟 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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