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首例强奸“双性人”案宣判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郑磊律师


来源于微信公号:刑事实务,作者深海鱼。


  泉州新闻网8月6日讯去年3月发生在南安市仑苍镇的一起强奸案,到底能不能定为强奸,引起法官的争论。今年7月23日,经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黄某最终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昨日,判决生效。

【基本案情】

  一起轮奸案,警方抓住嫌疑人后,按照程序带受害者去医院做妇检时,她竟然溜走了。接下来的调查,让南安民警更加吃惊——经DNA检测,她有男性的染色体。也就是说,她在生物学上,应该是男人。

  去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小刘与男友石某从仑苍某娱乐城出来,准备回宿舍。途中,两人想去打包些烧烤时,突然接到一名QQ朋友魏某的电话,邀请她和男友一起去某网吧门口的烧烤摊喝酒。当时,魏某和朋友黄某正在喝酒吃烧烤。小刘和男友石某前往,喝了一会儿酒,石某先回宿舍洗澡。没多久,小刘也起身,要回宿舍。走到事发的巷子,魏某和黄某拦下小刘去路,将她拖到巷子里,用手伸进她衣服乱摸。小刘用力挣扎,无法挣脱。魏某、黄某将小刘按倒,捶打她的头和背部,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小刘的DNA为何是男性?她不是有男朋友吗?不是也有女性性别器官吗?调查回到小刘的身世。18年前,在云南省的一个火车站,一名刚出生的婴儿被匆匆扔下。这个婴儿就是小刘。她既有男人的生殖器官,也有女人的生殖器官。当地好心人刘某高,最终发现并收养了这名弃婴。小刘到青春期时,女性生殖系统发育得更好,但因双性人的身份和遗弃身份,一直没有登记户口。这两年,小刘来到南安一家娱乐城工作。房东说,小刘经常化浓妆,说话也是女人声,如果非要说有什么特别,就是做什么事好像不是很温柔,“有时候感觉像男人一样。”

【争论焦点】

  意见一:应按其生物性别,认定为男人,魏某、黄某误认为小刘为女性,且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小刘为生物学上的男性,因此属于对象不能犯,魏某、黄某犯强奸罪,属未遂。

  意见二:应按其生物性别,认定为男人,由于男人不会称为强奸罪的对象,法益不会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所以应当无罪。

  意见三:应按其社会性别,认定为女人。应当认定魏某、黄某构成强奸罪,属既遂。

【判决情况】

  最终,今年7月23日,南安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小刘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且长期以女性生活,其社会性别为女性,性自主权依法应受刑法保护。

【深海鱼简评】

  把犯罪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虽然有部分罪名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但仍然不能因为被害人放弃追究而不提起公诉,这是因为公诉案件的核心思想是打击犯罪,以小见大,以儆效尤,因为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侵害具体被害人权利的同时,对整个社会也是一种侵害和威胁,所以必须要打击而不能选择自诉。像对象不能犯或者说客体不能犯,能否以不能犯的未遂进行处理,我们的通说以及司法解释采取的是肯定做法,而有些观点认为法益不具有侵害的可能性,所以不应按犯罪处理。

  根据笔者前面的公诉提起原理分析,刑法需要打击的是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显然,这种对象不能犯,虽然未侵犯被害人具体的权利,但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阵痛,体现了很强的人身危险性,等同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谅解犯罪人并且要求不予追究,但仍然应当提起公诉。从这个层面上讲,不能犯认定为犯罪未遂具有可行性。而强奸罪侵犯的是女人的性自主权,何为“女人”?按照生物学标准还是社会学标准?笔者认为,双性人或者男变女的变性人,在生物学上,完全是男性特征或者主要是男性特征,而生理构造却是女性特征,还需要考察他(她)的社会特征(性心理),如果性心理是女性,从来都把自己当成女人进行生活、交友,她的心理和其他女性没有任何区别,而且形成了女性的羞耻心理,比如有些变性人,从小男儿身,但是心理特征确实女性,自幼形成女性心理,后来变性为女人,可以说他具备了正常女性的社会性别和性心理,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显然具有社会女性性别,生理上又有女性构造的变性人和双性人在法律上,应当享受真正“妇女”的待遇。


法之音,欢迎您的关注及分享!

传递法律正能量,你我指尖共分享!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司法案例】首例强奸“双性人”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