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金融维权系列之(四)—-金融传销受害人应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

非法证券金融维权系列之(四)----金融传销受害人应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传销组织的形式也在不断“与时俱进”,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尤以金融传销为盛,欺骗性和危害性更大。金融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模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产品传销模式为主,主要以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行骗。

    许多非法金融传销组织披着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外衣行骗敛财。银监会、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四部委已经发出预警,提示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导致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本文拟从金融传销受害人的角度探析其维权和追回损失的现实路径。

非法证券金融维权系列之(四)----金融传销受害人应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

 

二、金融传销和金融传销受害人

(一)传销的含义和特征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如果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和两个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特征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特征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特征3、存在团队计酬。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二)传销的类型和金融传销

    实践中,传销的形式和类型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多级分销”型传销

    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传销形式。多级分销本是指供应商通过发展不同等级的经销商来进行销售的正常商业模式,但因其有强大的传播性和激励性,往往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组织者利用关系链发展人员,形成多级上下线关系,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2、 “金融理财”型传销

    “金融理财”型传销又称金融传销,目前,许多金融传销都靠披着“PE”、私募股权、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外衣喧嚣一时,它们以高额收益作为诱饵,引诱受骗者投资。这种非法吸纳资金的行为还经常打着“互助理财”“互助社区” “互助平台”的招牌混淆视听,甚至用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互赠等名目大肆敛财。这种金融传销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金融传销的典型案例有“善林金融”等传销案件等。本文主要论述的也是金融传销这一传销类型。

3、“虚拟货币”型传销

    相比其他类型的传销,虚拟货币型传销虽仍以投资为幌子,但却以虚拟货币作为流通媒介,包装更加高级复杂。这些虚拟货币是通过向其推荐人或上线会员缴纳人民币换取,同时以推荐、介绍的会员人数和层级作为依据,设立不同名目的对应奖励报酬,引诱更多人发展下线,并鼓励向下线推销虚拟衍生产品。这些虚拟货币随着参与骗局的人数增加而会有相应升值,特定时期内底层参与者也能获利,而一旦进入贬值期,底层参与者将血本无归,需要引起投资者高度警惕。

    “虚拟货币”型传销的典型案例有“五行币”等传销案件。由于“虚拟货币”型传销很多也是打着金融投资等幌子,因此,从广义上讲,“虚拟货币”型传销也属于金融传销。

4.“消费返利”型传销

    以“互联网+实体店”为代表的消费返利模式现在已经成了诸多商家寄予厚望的销售利器,但也被不少不法分子作为敛财工具。“消费返利”型传销的主要特征是: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介入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过程,许诺消费者在平台的消费额度部分返回,或通过现金消费送等额积分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消费和商家加盟平台回流货款,并以所谓“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拉人头”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取提成。

    “消费返利”型传销的典型案例有“云联惠”、“云集品”等传销案件。

5、“慈善扶贫”型传销

    打着“精准扶贫”、“慈善互助”、“国家工程”、“民族大业”等旗号的传销骗局依旧很多。这些骗局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组织头目有很多头衔,乍一听让人觉得非常有背景、有实力,稍微一调查便漏洞百出。二、组织专门团队去三四线城市下面的贫困村镇做慈善,送米送面,单次捐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以此来打造“公益人设”,巩固项目的宣传噱头。三、有自己的官方平台,平台也会有质量不明的产品(一般为珠宝、古玩、虚拟币等)打掩护,但实际还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下线,骗取财物。四、主要针对老年人,或者三四线城市人群行骗。

    “慈善扶贫”型传销的典型案例有“善心汇”等传销案件。

6、其他传销类型

    其他传销类型还有养老型传销、旅游型传销、网络加盟型传销、电子商务型传销、培训型传销、网络赚钱型传销、游戏赚钱型传销、非法直销等,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三)金融传销受害人及其诉讼地位

    金融传销受害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本文中指的是因参与金融传销活动遭受经济损失的人。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不属于侵犯财产罪,因此,单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不存在被害人的法律概念。国务院1998年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就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2011年该办法修订时仍保留了上述条款。从这一方面来看,国家并未认可金融传销受害人的刑事被害人地位。

    但由于金融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罪名,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三、金融传销的法律责任

 

1.金融传销的行政责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金融传销的刑事责任

    金融传销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由于金融传销往往也涉及到非法集资,因此,还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等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金融传销受害人维权的客观困难

 

    金融传销受害人的维权在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

    首先,很多情况下金融传销受害人可能一方面自身遭受了经济损失,同时其可能也是传销参与者,其行为本身也涉嫌违法,因此,其不敢维权或不愿维权。

    其次,由于证据材料欠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面临公安部门难以受理和立案的局面,而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又面临着法院不予受理或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风险。

    又次,维权成本较高。在受害人本身已经蒙受巨额损失的情况下,无力或不愿意支付过高的成本维权,并且,即便刑事案件能立案或者民事案件能胜诉,由于受害人的损失或者说不法分子的违法所得有可能已经被挥霍或转移,也无法保证受害人能够实际追回多少损失。这样,客观上大部分受害人可能处于未维权或维权困难的状态。

    最后,金融传销受害人之间案发前一般互不认识,个人维权力量有限,案发后部分金融传销受害人开始组建维权群体,但也可能面临意见不统一等问题。

 

五、金融传销受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

 

    金融传销受害人应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究竟是采取协商谈判的“私了”途径,还是走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有哪些方式和措施?这些问题都是金融传销受害人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

    部分金融传销案件案发后,有金融传销受害人反对走法律途径,甚至反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他们仍寄希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单位及其主要人员能想办法解决资金链问题,返还他们的投资或本金。但实际上相当一大部分金融传销案件,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甚至搞庞氏骗局,加上庞大的运营费用,实际上根本无法返还全部本金。

    金融传销受害人维权的法律途径主要有刑事途径、民事途径、行政途径等。

1.刑事途径

    就刑事途径而言,主要是金融传销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和处置。

    如果案件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犯罪,金融传销受害人可以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2.民事途径

    关于金融传销受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这个问题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融传销受害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则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也有司法机关直接在刑事判决中认定金融传销受害人为刑事被害人并判决被告人退赔的判例。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融传销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理由是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金融传销受害人并不是刑事被害人,而只是诉讼参与人,法院并不应当直接在刑事判决被告人退赃或退赔,因此,金融传销受害人有权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途径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但《禁止传销条例》并未规定行政查处需要将涉案财物返还给金融传销受害人。

 

六、结语

 

    综上,社会投资者应当谨慎参与每一个投资项目,在参与投资前尽可能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摆脱侥幸心理和贪利心理,投资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和经济常识,警惕承诺畸高回报的项目,避免参与金融传销活动。

    若不慎因参与金融传销活动受到损失,应当尽可能同其他金融传销受害人取得联系共同维权,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协助维权,积极关注项目动向和案件进展,同时采取民事、刑事、行政多管齐下的维权策略和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作者:方俊 fangjun@longanlaw.com

北京市(深圳)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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