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上海李睿律师就刑法修正接受《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专访

隆安上海李睿律师就刑法修正接受《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专访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这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为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多条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隆安上海分所李睿律师长期跟踪研究金融犯罪、证券犯罪,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相关修订,李睿律师接受了《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的专访。

隆安上海李睿律师就刑法修正接受《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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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次《刑法》修订与《证券法》的关系,李睿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草案考虑了与相关前置法律法规条款的对接,既对相关的犯罪构成予以调整,也加大了与其它法规联动。如草案提高违规披露犯罪的刑罚,即是对加大惩戒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的回应,在行政罚款之外,也构建起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化从严惩戒体系。而新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均大幅提高了罚款比例和数额。另外草案中对于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的惩戒,也是落实上市公司在发行阶段和持续经营阶段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法治保障。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李睿律师表明:“在对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证券法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做出了区别性的权益保护安排,此次草案也大幅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法结构,既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增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威慑。”

 

在接受《证券时报》的专题采访过程中,李睿律师进一步强调:“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金融犯罪、证券犯罪的修订,还反映出对新的证券法修改的回应。一是《证券法》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草案提高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犯罪的刑罚,即是对加大惩戒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的回应,在行政罚款之外,构建起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化从严惩戒体系。二是《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针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草案中对于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的惩戒,也是落实上市公司在发行阶段和持续经营阶段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法治保障。三是《证券法》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在草案中,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加重处罚,同样是对其法律责任的强化。”

 

违法违规成本低是资本市场饱受诟病的沉疴,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是市场多年来的共同呼吁,也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工作。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了虚假陈述、信披违规方面的惩罚力度。在此基础上,联动修改《刑法》,加强刑事处罚力度,必要性更加凸显。

 

针对这一问题,李睿律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虽然新证券法极大地加重了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仅仅经济上的惩罚不足以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必须借助刑法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当前关于上市公司的刑法规制,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对证券欺诈尤其是虚假陈述行为刑罚较轻。我国1997年刑法第160条首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61条所列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行刑罚标准与上市公司造假获取的巨大收益相比,严重不相适应,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李睿表示,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实质上欺骗的是社会公众,金额特别巨大,性质极为恶劣,受损的不仅仅是股票的投资者,还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社会治理成本高企,其危害不比金融诈骗犯罪低。设置如此低的法定刑,既不足以抑制犯罪的滋生,也不利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遏制。

 

衔接新证券法注册制的施行离不开更加诚信的环境,更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驾护航。前有新证券法在基础制度层面的保障,后续跟进《刑法》修订,提高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等行为的刑罚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生态的改善,市场出清,加强监管等都能起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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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上海李睿律师就刑法修正接受《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