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特定补贴之商业贿赂合规风险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作为目前最为普遍和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因其形式灵活,被广泛应用于越来越多行业的产品销售中。由于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销售双重功能的特性,以及不同制造商、销售商具有不同的特定需求,所以在融资租赁销售模式设计中,需要特别关注其中的商业贿赂合规风险。笔者团队近期对于某外资制造商的相关咨询,涉及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特定补贴的商业贿赂合规风险,特整理为本案例分析,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案情概要

A公司作为制造商,在全国各地有诸多经销商。(一)A公司经销商向A公司购买产品,然后将相关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终端客户希望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产品,且希望获得更低的租赁费率。(二)为促进产品销售,A公司拟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一定的补贴,以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终端客户提供更低的租赁费率。(三)终端客户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将向经销商购买产品。

隆安法言|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特定补贴之商业贿赂合规风险

销售模式结构图

 

但是,此种销售模式下,A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上述补贴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贿赂行为,很有必要进行合规风险分析。

 

二、合规分析

(一)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中国合同法下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合规风险

1.一方面,融资租赁可以视为促进制造商产品销售的一种销售方式,同时具有为终端客户融资的功能。按照这种理解,A公司经销商的实际交易相对方应该为终端客户。此种情况下,A公司经销商及A公司未向终端客户或其工作人员提供补贴,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相对独立的一方,一般也不应理解为受终端客户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且一般也不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按照这种理解,此种情况下提供补贴的行为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

 

2.但是,另一方面,(1)由于融资租赁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虽然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但由于经销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事实上签订有买卖合同,所以经销商的交易相对方在形式上可认定为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这种理解,补贴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虽然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受贿主体中已不包括交易相对方单位,但《暂行规定》规定的受贿主体仍包括对方单位或个人。虽然《暂行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低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暂行规定》目前未修改仍然有效。所以,补贴仍有被相关市场监管机关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可能。

 

公开网络上能够查询到的涉及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的商业贿赂处罚的案例非常少,仅查询到2005年的一起处罚案例(载于《中国工商报》(2009年9月1日3-4版)。虽然该案例发生的时间距离现在较久远,且仅是某地方市场监管机关的观点,但也能用于参考说明存在上述情况的可能性。该案例中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认定一家医疗设备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是买卖关系,其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佣金名义的费用为商业贿赂行为。

 

(2)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与终端客户之间也可认定为一种独立的交易关系,A公司向作为第三方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补贴,也可能为融资租赁公司向终端客户谋取了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虽然A公司没有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财物,但也具有通过第三方进行商业贿赂的嫌疑,不排除市场监管机关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可能。

 

三、案例启示

(一)A公司如果能够给予经销商明示折扣,经销商也能给予融资租赁公司明示折扣,各方均如实入账,应该说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规避商业贿赂合规风险,但A公司原本的补贴政策效果也将被打折扣。

 

(二)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执法实践更多情况下依赖于市场监管机关对于具体交易行为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所以企业在确定具体销售模式前很有必要与当地市场监管机关进行事先沟通。

 

刘冰

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高级合伙人

邮箱:liubing@longanlaw.com

雷页沁

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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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特定补贴之商业贿赂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