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赵彦雄团队两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实用手册》

隆安赵彦雄团队两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实用手册》

隆安高级合伙人赵彦雄律师团队代理的(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和(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实用手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实用手册》是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集法学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为一体的辅助参考书籍,包含“办案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三部分内容。其中第三部分“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解析了100件典型案例(案例来源于2008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部分入选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隆安赵彦雄团队两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实用手册》

隆安赵彦雄团队两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实用手册》

案例一:曹桂兰、胡美玲等与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

【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种用于车载信号接收的“鲨鱼鳍天线”发明专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力帆公司制造、销售的天线产品侵权成立,被告力帆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16〕1号]《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二审法院据此分析论证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相关技术特征的陈述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否定”,因此符合禁止反悔的适用情形,判决不构成等同侵权,撤销了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该二审判决,委托赵彦雄律师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纠正了二审的错误认定,作出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由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对于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连续性,权利人作出的陈述是否被“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

根据本案的上述相关事实,在授权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对专利权人关于技术特征a、b的陈述意见不予认可,持明确否定意见。而且,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并非基于对特征a、b作出的限缩性陈述。在后续的无效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推翻实质审查阶段所持的否定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存在专利权人的限缩性陈述已被明确否定的事实。这与所作的限缩性陈述并未带来专利权的获得和专利权的维持的事实相符,与“禁止反悔”原则防止权利人“两头得利”的目的不相悖。因此,专利权人关于特征a、b的意见陈述,不发生技术方案被放弃的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 [法释〔2016〕1号] 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对第十三条中“明确否定”的含义予以解释和阐明,进一步厘清了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条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 》。

案例二: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

【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种用于肝脏无创检测的“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一审北京知产法院认定被告海斯凯尔公司的“Fibro touch”系列产品侵权,判赔额超3000万元。海斯凯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赵彦雄律师团队作为海斯凯尔公司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就涉案专利“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方案和被控侵权产品“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方案进行深挖,搜集补充了大量技术资料和关联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作为佐证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新证据提交,并辅以可视化的庭审手段,帮助二审法官理解技术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接受了我方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认定海斯凯尔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以及作用来看,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所要保护的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害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通过其他方式创新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

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所记载的内容。在解释时不能脱离上述内部证据而进行,并且解释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本案中)如果将“同时观察”的概念解释为“观察”的概念,将直接导致“同时”一词起不到任何限定作用,使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了“同时观察”也包括了“延后观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被不当扩大。……

综上,通过涉案专利要求与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其他证据的佐证,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观察”应指超声波对切变波观察时机的限定,即发出切变波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进行观察;“全部接收”是指对发出的每一束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束回波。海斯凯尔公司关于涉案专利“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解释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原审判决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分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最高法知产法庭在“2019年集中宣判周”公开宣判的6件典型案例中唯一改判的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并被评选为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位居民事裁判文书首位。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确立和继续强化了三个裁判规则:一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二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三是专利侵权相同和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其中,本案尤其对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产业升级转向高质量发展大背景下,无论是引进技术还是再创新技术都要给予平等的保护。在这一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愈发强调精准把握现有技术的发展脉络,准确判断不同发明人、专利权人的创新点,准确解释权利要求,从而能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激发更多的自主创新。

本案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司法服务创新,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体现了司法保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为不同主体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海斯凯尔公司取得最终胜利也激励着众多本土科技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突破行业寡头的“围剿”,进入国际舞台。

小结

专利侵权纠纷作为一类典型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方案与法律问题交织的情况。因此,在处理这一类疑难案件时,必须立足于对技术方案的深刻理解以及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熟练运用,二者缺一不可。在上述两起典型案例中,代理律师团队均是在局势极不乐观的情况下介入案件,通过深入挖掘案件寻找突破口,组织新证据以说服法官认可我方观点,最终成功的实现二审或者再审突围。两起案件中所树立以及再次强调的审判规则更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隆安团队将继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开拓办案思维和方法,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隆安相信能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为我国科研创新企业的腾飞发展提供助力。

 

 

隆安赵彦雄团队两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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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赵彦雄团队两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实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