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就“圣泉集团‘三类股东’问题”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

隆安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就“圣泉集团‘三类股东’问题”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

近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邱琳律师就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集团”)第五次冲刺IPO是否会因“三类股东”问题受阻,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并发表专业意见。

热点采访

 

圣泉集团成立于1994年1月,以合成树脂及复合材料、生物质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酚醛树脂、呋喃树脂产销量规模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

自2000年启动首次IPO以来,圣泉集团筹划A股上市之路可谓一波三折,分别于2007年、2009年、2012年、2017年先后4次冲击IPO,均以失败告终。

直到2021年1月7日,圣泉集团第五次冲刺IPO ,终于申请获批。尽管IPO已经获批,但圣泉集团却仍未进入发行流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三类股东核查”。

在目前证券法律语境下,“三类股东”指的是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因其作为企业股东均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故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

由于“三类股东”的出资人和资金来源核查难度大,存续期较短、份额或收益权会发生转让等问题使得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因此,监管对三类股东的核查较为关注。从2015年的“三类股东”不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资格到2018年的“三类股东”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资格但需层层穿透核查,再到现在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不穿透核查。

那么,圣泉集团第五次冲刺IPO是否会因“三类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受阻?

就上述问题,新华社《经济参考报》2021年7月14日报道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邱琳律师的观点:

根据最新监管政策,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IPO时需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如果“三类股东”满足“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可能无需进行层层穿透核查,但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因此,圣泉集团满足上述条件时可无需进行层层穿透核查,但应当披露其“三类股东”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是新中国第一份专门从事经济和财经报道的日报,是主流权威专业财经报道的提供者,是7家法披媒体之一,成为各类上市企业法定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新华社该篇采访报道发布后反响强烈,截止本文发布时,浏览量已达近100万。

隆安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就“圣泉集团‘三类股东’问题”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

隆安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就“圣泉集团‘三类股东’问题”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就“圣泉集团‘三类股东’问题”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