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就“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专访隆安上海李睿律师

东方网就“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专访隆安上海李睿律师

 

近日,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睿律师,就“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审判结果,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媒体专访,发表专业意见。

 

东方网就“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专访隆安上海李睿律师

 

就“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阳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的审理结果,李睿博士表示:

首先,在认定犯罪方面,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客观方面存在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情况,主观方面也存在一定过失,所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在量刑方面,法院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包括被告人主观恶性比较低,做了一个比较低度的判决;

最后,针对互联网平台责任,法院审理中提到,周阳春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平台运输者对乘客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互联网平台也有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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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东方网就“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专访隆安上海李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