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近日,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1年审结的3460件案件中,精选48个典型案例,提炼55条裁判要旨,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其中第19条裁判要旨来源于隆安北京与隆安苏州联合代理(2019)最高法知民终409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本案为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云白)诉苏州泰高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泰高)、吴江市宝新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宝新)侵害其专利号为“201010160845.9”名称为“内外筒型白立式钢烟囱”的发明专利侵权案。被告苏州泰高为原告苏州云白公司的离职高管创立,其利用在苏州云白工作期间掌握的行业资源及生产经验,利用包括吴江宝新等原苏州云白的加工厂与苏州云白公司开展同业低价竞争,严重干扰了苏州云白公司的市场战略及正常生产经营。

考虑到涉案产品为大型工业烟囱,均为定制式生产,且一旦安装完成,对其内部结构取证将十分困难,能否把握工厂生产完成且未安装的时间窗口完成证据保全为本案的关键。因此,隆安接受苏州云白公司委托后,组建了隆安北京付建军、郑孝军律师及隆安苏州华中箐律师为主的办案律师团队,充分发挥总所的专业优势与分所本地办案优势,在恰当的时间保全了位于吴江宝新车间内的两个工业烟囱,及部分生产图纸,为本案奠定了基础。

涉案专利是为了解决内外筒同时吊装及安装的问题,需要在吊装过程中,内筒相对外筒向下滑动,也即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下段不锈钢内筒(201)顶部和中间段不锈钢内筒(202)顶部分别通过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与碳钢外筒(1)连接”。

具体地,为了保持滑动稳定,内筒相应的滑动支点需要支顶在与内筒同轴的部件上。当烟囱为单内筒烟囱时,内筒与外筒同轴,内筒相应的滑动支点直接支顶在外筒上即可;而当外筒内部设置两根或多根内筒时,单个内筒无法与外筒同轴,需要在外筒内部通过固定板固定设置与内筒一一同轴对应的套筒,作为内筒相应的滑动支点的支撑对象。

涉案专利明确记载了可以同时适用单内筒烟囱和多内筒烟囱,但是撰写说明书的过程中,可能考虑到单内筒烟囱的内筒相应的滑动支点直接支撑在外筒上的结构较为简单,并未在具体实施例中详细记载,而仅记载了较为复杂的多内筒烟囱的“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具体结构(即在外筒内部通过固定板固定设置与内筒一一同轴对应的套筒),为本案埋下了隐患。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即体现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的理解,虽然经过多次现场勘查及审理,一审法院还是认为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为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按照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予以确定,即按照说明书记载的解释为包括与内筒对应的套筒和套筒固定板的具体结构,而被控产品为单内筒烟囱,不具有相应的套筒和固定板,从而得出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结论,导致一审判决不侵权。

一审判决后,苏州云白继续委托隆安上诉到最高人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过二审代理律师付建军及郑孝军的对涉案技术方案、单内筒烟囱和多内筒烟囱的异同的解释,充分阐述了套筒及固定板仅为多内筒烟囱时才需要的适应性结构,实现滑动的本质技术特征为内筒通过相应的滑动支点支撑在与内筒同轴的结构上。最终,二审法院接受我方代理意见,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滑动支点’系实现该横向固定纵向滑动功能效果的基本特征;而在双内筒烟囱的使用环境下,“滑动支点”的固定定位是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通过将“滑动支点”与“滑动套筒”“套筒固定板”及“外筒”的固定连接实现了“滑动支点”在双内筒环境下的固定定位,“滑动套筒”“套筒固定板”作为适应特定使用环境的适应性特征起到了固定连接“滑动支点”的作用。…双内筒环境下所需的“滑动套筒”与“套筒固定板”该两项适应特定使用环境的特征,在单内筒情况下,并非必备技术特征。”最终,认定被诉侵权烟囱的相应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特征构成相同的技术特征,从而判决被告侵权。

进而根据本案确立了:“在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多种使用环境的情况下,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区分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实现该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和因使用环境不同而产生的适应性技术特征,适应性技术特征通常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的裁判要旨。

本案充分体现了隆安总所与各分所协同办案的优势,发挥各自的专业性及便利性,有条不紊的推动案件进程,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因其经典性,亦被知产宝收录推送,参见文章:最高法改判侵权,赔偿100万!一件烟囱专利侵权案如何翻盘?

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付建军、郑孝军、华中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