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

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

由隆安合伙人付建军赵成艳律师代理的彪马欧洲公司关于“蜀豹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近日传来喜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杰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杰豹”)的第1660241号“蜀豹及图”商标(“诉争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予以撤销。
我方客户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是全球著名的运动品牌经营者,一直引领运动品牌的潮流。客户的第76559号“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商标、第G582886号“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等系列商标长期广泛使用在运动服饰商品上,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在中国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杰豹实际使用的商标“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并未改变诉争商标“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的显著部分,仍可视为是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进而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杰豹授权案外主体生产、销售的品牌产品的标志,与诉争商标的标志在设计细节、形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性使用,进而撤销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本案诉争商标与客户“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系列商标比较接近,其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撤销该商标对客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对核准商标标识的使用是审查的要点之一。《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核准的商标标识使用,不得自行改变。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庭审中,我方强调,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标识“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已经与英国知名豪华汽车品牌捷豹“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存在被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捷豹品牌的可能性,即当商标标识已经被改变到令消费者可能误认的程度,已经属于“改变显著特征”,不能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最终,隆安知识产权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实力,成功地撤销了对方的商标,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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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助力客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