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潘修平律师:通谋虚伪规则不适用于票据交易纠纷案件

隆安潘修平律师:通谋虚伪规则不适用于票据交易纠纷案件

什么是通谋虚伪规则?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原《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与此相同)。这一条规定的就是民法上的通谋虚伪规则。

所谓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典型的就是名为什么,实为什么。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至少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积极的意思联络;二是外在表示和隐匿行为的性质不同;三是外在表示与隐匿行为性质不同是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意思联络的结果。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完整的意思联络,则仅仅构成欺诈或第三人欺诈。

票据交易是一种商事交易行为,

交易一经完成,即具有不可逆性

票据交易具有文义性、无因性、标准化、定型化、独立性、要式性、连续性等特点。特别是在上海票据交易所设立后,票据交易实现了电子化,票据交易也从个别协商交易阶段发展到集体交易阶段。已经完成交易的电子票据迅速被封冻,然后作为一个标准资产进入下一个交易。为了保持电子票据交易的快速性和连续性,电子票据交易一经完成,即具有不可逆性。如果交易中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而不能认定票据交易无效。否则必然影响到电子票据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威胁到上海票交所的交易安全,是上海票交所的交易规则所不能容忍且无法实现的。

电子票据的交易规则和股票的交易规则是一样的。股票交易一旦出现错误,也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民法上的那些救济措施无法适用于股票交易,从来没有人主张撤销股票交易或者认定股票交易无效。例如,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的操作员出现失误,误将70亿元自营资金投入市场,瞬间拉升了大盘,事件公开后大盘又迅速回落,众多投资人受到损失。对于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投资人事后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从来没听说有投资人主张这一交易无效,或者主张撤销这一交易。

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中,

没有关于票据交易无效的规定

我们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急服务规则》等与票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上海票据交易所的规则,都没有找到关于票据交易无效的规定。

票据如果真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是票据交易中非常重大的事件,应当在以上票据法律中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但我们没有找到任何有关票据无效规定,也未出现“票据无效”的字样。

通谋虚伪规则适用于

民事法律关系,票据法是特别法,

票据法的效力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通谋虚伪规则是民法中的一项规则,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但票据交易更注重外观,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联络、联络了什么并不重要。通谋是一种主观的行为,而票据交易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普通法,票据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任何金融产品或金融交易行为都是资金富于方向资金需求方转移资金的行为,如果将通谋虚伪规则适用于金融产品或者金融交易行为,穿透以后所有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交易行为都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票据交易作为一种商事交易行为,本身就具有融资功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借贷关系无法替代票据的作用。

实证案例: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

琼96民初号判决书

笔者作为A农商行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

B农商行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A农商行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连续做了两手票据转贴现交易。B农商行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三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是为了实现票据的换手续做,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请求判决两次票据转贴现交易无效。

海南一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本案的当事人都是金融机构,票据转贴现是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发生的融资业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至于融资的目的或用途,与票据转贴现行为是否有效没有关联性。众所周知,电子票据交易具有快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一经交易完成,即具有不可逆性。如果交易中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只能主张损害赔偿。据此,驳回B农商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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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潘修平律师:通谋虚伪规则不适用于票据交易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