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成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人格混同为由驳回被保险人全部诉讼请求

隆安成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人格混同为由驳回被保险人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隆安上海陈会平律师团队收到其代理的一起涉及火灾保险事故所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以被保险人人格混同为由驳回被保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完胜,委托人对此予以高度评价。根据大数据检索结果,这是目前我国第一起法院以被保险人人格混同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隆安成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人格混同为由驳回被保险人全部诉讼请求

隆安成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人格混同为由驳回被保险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波三折”,先后经历仲裁、撤销仲裁、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历时近三年,案件涉及保险法、公司法、婚姻法、民法、银行法、会计法、刑法、土地管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多部法律,案件疑难复杂。在本案商事仲裁阶段,委托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及其最初的代理人预期仲裁结果不利且无计可施,基于对隆安律师的信任,决定终止与原代理人的委托关系,委托陈会平律师团队中途介入代理该案。隆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委托人的配合下,深入办案一线,行程上千公里,前往山东多个地市,访谈案件有关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最终形成证据,先后累计向仲裁庭提交证据29份,论证了被保险人与火灾所焚毁厂房、机器设备承租人之间人格混同。然而,在隆安律师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与承租人之间人格混同,承租人已经获得其他保险公司足额赔偿,其损失已经获得填补,其不应再获得另一份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仲裁庭仍然裁决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400余万元。

 

隆安律师在仲裁审理阶段调查取证中发现:火灾发生前,被保险人已经办理了税务注销。在代理律师无法调取税务注销材料的情况下,遂向仲裁庭申请由其调取或者由仲裁庭责令申请人提供,但是,仲裁庭既没有调取,又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还未对被申请人进行答复。考虑到仲裁庭的做法违反了仲裁规则,于是,在本案仲裁裁决后,隆安律师建议委托人以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同时,隆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类似于陈情书的法律意见,意见书根据律师调查的案件事实,层层分析梳理,认为不论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等各方面论证该仲裁裁决于情于法于理都应当予以撤销。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中止了被保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对委托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部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确认仲裁庭违反了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被保险人在法院撤销了仲裁裁决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即保险人进行赔偿,但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被保险人及其承租人经营范围类似、管理人员交叉、经营地址相同、联系人相同、财务没有独立性,它们之间构成人格混同,在保险人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承租人之间确实系独立经营、双方经营收益各自收支、双方之间经济往来具有完整的独立性,因而它们之间人格混同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承租人已经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获得本案保险人的赔偿。因而,一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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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成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人格混同为由驳回被保险人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