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成功办理一起股票质押式回购案,为某银行挽回经济损失三亿元

隆安成功办理一起股票质押式回购案,为某银行挽回经济损失三亿元

隆安三名高级合伙人万迎军、潘修平和敬远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近期为隆安的一家银行客户办理一起通过信托而设立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场外)案件,协助银行成功收回投入的所有2亿多元本金、回购溢价款、2000多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信托费用、公证费以及银行支付的所有律师费,合计近3亿元,获得客户盛赞,亦为隆安金融业务再添佳绩。

 

本案缘起于银行通过某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债务人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融资人将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特定股数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自转让价款支付日满12个月之对应日为预期回购日。为担保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同日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信托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以信托资金支付了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2亿多元。后因出质股票的收盘价低于约定的预警线,信托公司根据银行的指令,向融资人发送了主债权提前期的通知函,要求提前支付回购基础款、回购溢价款及违约金等,但融资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履行相应义务。

 

隆安接受银行委托后,积极与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同协商,协助制定回收策略并立即实施。一方面,隆安协助客户迅速完成公证执行文书的申请,即使在春节期间亦连续工作,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公证处下发的《执行证书》,完成了所有强制执行立案的前期工作和文件准备,向债务人释放了强力收回债权的明确信息。

 

另一方面,考虑到采取平仓或强制执行方式处置对该笔债权回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例如,平仓受高管持股锁定和减持新规限制,即《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5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例如“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第五条),因此,如通过二级市场平仓减持,收回本息耗时较长,强制执行则可能引起股价大幅下跌、影响强制执行效果。

 

因此,隆安协助银行积极与债务人协商和制定解决方案,经过不懈努力、持续施压,债务人最终与银行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银行成功收回所有损失并获得可观利润。

隆安成功办理一起股票质押式回购案,为某银行挽回经济损失三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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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成功办理一起股票质押式回购案,为某银行挽回经济损失三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