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 | 隆安成功代理某共享单车法人人格否认案件

隆安业绩 | 隆安成功代理某共享单车法人人格否认案件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宋杰律师团队代理的某自行车制造企业诉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简称“运营公司”)、 某共享单车关联公司(简称“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隆安律师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正确的诉讼策略,法院最终判决运营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就运营公司对原告的所有债务,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一家知名自行车生产企业,2017年,原告与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按约交付了全部自行车,但运营公司因资金问题未能全额支付尾款,遂产生本案争议。

隆安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对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关联公司以及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取证。隆安律师发现,虽某共享单车微博主页以及微信小程序所显示的运营主体虽系某运营公司,但对账户充值时收款商户却系关联公司。

隆安律师敏锐地察觉到了其中异常,并进一步调取了相关内地及香港公司的股权信息、收集了某共享单车官方网站、微博及公众号对外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隆安律师认为,运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边利用运营公司与原告签订采购订单欠下巨额债务,另一边利用关联公司收取运营公司所运营的某共享单车收益的过度支配与控制、利益输送、财产边界不清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否认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运营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并判决就运营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亮点回顾

本案属于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虽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谨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了“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的指导思想。

在本案中,隆安律师接受代理后发现,与原告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运营公司已负债累累,并无偿债能力。且在本案提起之前,已有运营公司债权人以关联公司与运营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要求追究关联公司的法律责任,但未获法院支持。

隆安律师以充分维护客户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严密的逻辑分析,敏锐地发觉在本案中关联公司和运营公司之间存在的人格混同情形。同时通过对小程序信息、支付记录、微博及网站信息采取了多方位取证,充分论证了上述利益输送、财产边界不清等人格混同情形的存在。本所律师的相应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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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 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隆安上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主任

擅长公司法、房地产法律、股权投资等领域的争端解决;在股权投资、项目投融资、企业并购、资产和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非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为企业并购项目、重整项目、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项目提供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谈判、起草及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和出具法律意见的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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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业绩 | 隆安成功代理某共享单车法人人格否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