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北京知产法院认定PUMA彪马系列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隆安业绩|北京知产法院认定PUMA彪马系列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赵成艳律师承办的关于彪马欧洲公司针对山东彪马啤酒有限公司(第三人)申请的第31772788号“隆安业绩|北京知产法院认定PUMA彪马系列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商标(32类、指定服务:啤酒;姜汁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及第28835494号“隆安业绩|北京知产法院认定PUMA彪马系列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商标(32类、指定服务: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的两件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收到了胜诉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判令撤销国知局裁定,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本系列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方通过充分举证,证明PUMA彪马系列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在鞋、衣服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鞋、衣服等商品存在差异,但啤酒与鞋、衣服等商品均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消费品,其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使用场景等较为广泛,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鞋、衣服等的相关公众存在一定重合度。在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不正当借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彪马公司利益可能受损。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被无效宣告。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事实并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再次认定PUMA彪马系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隆安代理客户取得本次系列案的胜诉,成功将PUMA彪马系列商标继续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隆安

知识产权团队

隆安拥有一支实力和业绩突出、专业人员逾200人的知识产权团队,其中专职律师125人以上、专利及商标代理人70人,麾下云集了包括最高院知识产权专家、原法官、原检察官、原审查员、仲裁员、司法鉴定员等各路英才,能用中英日德等语种为客户提供从知识产权的获权、战略、管理、确权、许可转让直至维权、纠纷解决的一站式专业服务。

截至目前,隆安知产团队代理的专利商标申请逾2万件,知产诉讼代理经验1万多件。隆安代理的知产案件每年都有被入选各级法院、各专业团体协会及评估机构评定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典型案例等,彰显了隆安作为一流大所的品牌影响力。


隆安业绩|北京知产法院认定PUMA彪马系列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业绩|北京知产法院认定PUMA彪马系列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