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 | 隆安代理的锅炉制造业骨干企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全面改判

隆安业绩 | 隆安代理的锅炉制造业骨干企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全面改判

近日,隆安总所高级合伙人金路循律师团队代理的“锅炉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到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胜诉判决。在历经第一次一审败诉、每年高达千万元的持续性赔偿判决下,隆安律师作为二审阶段及后续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与二审法院的充分说理,对法理和证据的不懈钻研和细致挖掘,实现对原审判决的颠覆性改判,成功为委托人挽回千万元损失。
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下称“鞍山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公司(下称: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时多年,经过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败诉再上诉并反诉,且涉及锅炉与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较强的技术性问题,事实认定难度大,又因涉案多方其他主体与本案原告B公司的系列类案均败诉,故广泛受到当地多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胜诉难度大。隆安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准备,最终不负客户所托,促成本案二审全面扭转判决,也彰显了该案例在类案中的指引作用和典型示范效应。

案情简介

隆安业绩 | 隆安代理的锅炉制造业骨干企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全面改判
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工业锅炉生产企业,是国家锅炉制造业传统骨干企业,拥有60余年锅炉生产历史,现为国家工业锅炉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持有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1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等,并获得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认证的“U”、“S”钢印。公司与中科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科研院所、高校建立了长期良好的技术合作关系,共同开发研制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余热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锅炉辅机等六大系列460余类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化工、建材、石油等领域。
  • 2012年1月6日,B公司与鞍山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并支付首批货款后,鞍山公司开始陆续向B公司发送案涉锅炉部件。
  • 2012年4月20日,B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锅炉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负责安装案涉锅炉本体。
  • 2013年1月2日,案涉锅炉安装完毕,开始启动试运行。
  • 2013年12月7日,B公司、鞍山公司和安装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对锅炉质量和安装存在问题达成共识,要求鞍山公司对缺少的个别配件无偿再供,并负责制定修复方案,由安装公司负责施工,后期发生的费用由三方另行商定。后三方对于会议纪要内容未予以全面履行,B公司将鞍山公司、安装公司共同诉至法院,并主张因锅炉质量问题导致的燃煤差价等损失。

裁判要旨

关于燃煤差价损失原因问题
由于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进行鉴定,所以对于安装公司的上述过错与锅炉不能使用设计煤质无烟煤矸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相关参与度没有明显的证据来确定或者排除,一审法院适用《证据规则》第九十五条认定锅炉不能使用设计煤质无烟煤矸石系锅炉质量存在问题这一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关于B公司能否主张燃煤差价损失问题
案涉《锅炉技术指导及调试合同》的双方并非鞍山公司,B公司与鞍山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鞍山公司仅提供技术服务而非提供安装服务,故一审判决由鞍山公司给付B公司的指导调试费用无事实依据。
关于B公司主张的燃煤差价损失是否合理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案涉锅炉没有被正确安装,安装公司的安装过错导致锅炉出现故障并进行修理,且燃煤差价损失不在供货合同约定的索赔范围之内,故鞍山公司主张燃煤差价损失超出了其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本院予以采信。一审判决鞍山公司向B公司支付燃煤差价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代理亮点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特种设备技术专业性较强,隆安律师经过大量基础材料梳理与法律分析,厘清合同签订到履行的全部情况,为后续案件推进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本案历经较为完整的诉讼流程,隆安律师本着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准确性的不断追求,并针对特种设备安装和运行合规性问题提起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详细论证了诉讼主体适格性、案涉产品质量损害原因、锅炉试运行和启动的资质欠缺问题,并精准破解热力计算及热能燃烧损失等关键信息的漏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击破,且精准切中“合同的可预见风险”这一争议焦点进行论述并被终审法院采纳。
《合同法》对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遵循着责任相当原则,隆安律师团队从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出发,坚持要求合议庭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相抵”“减损规则”“责任相当原则”等条款的规定,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可预见性限制”的规定,向合议庭强调B公司诉请赔偿损失额超过了鞍山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主张我方当事人无义务承担因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与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部分的损害赔偿,将损害赔偿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加以限缩。
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认为B公司的主张不仅没有正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过渡到《民法典》后一脉相承的对于损失赔偿范围认定的原则。
本案一审全盘败诉,隆安律师接受上诉人鞍山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原审卷宗,精准把握案件脉络,提炼案件核心焦点,将原本纷繁复杂的案情和关键技术信息进行系统梳理,将一审判决中对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使用错误的情况充分的向法庭表达,最终促成本案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一审、二审中,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类案判决等多方面全面展开论证,成功促使二审法院全面推翻一审判决,对隆安律师的代理意见进行了详细吸收,亦成功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该案二审的全面改判,不仅体现了隆安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扎实的专业知识及在各级法院积累的丰富诉讼经验,更得益于承办律师周全的方案准备、严密的逻辑论证及与法官的有效沟通。隆安律师以一个漂亮的“二审全面改判”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博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许。

隆安业绩 | 隆安代理的锅炉制造业骨干企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全面改判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业绩 | 隆安代理的锅炉制造业骨干企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全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