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投资方知名旅游公司某牛诉北京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公司”)之原股东刘某、吉某、王某对赌协议争议案[(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1号]裁决,接受隆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三名原股东,取得胜裁结果。
2015年,投资人(申请人)入资、控股目标公司时,与三名原股东(被申请人)约定,如2017、2018年度目标公司经营亏损,则三名原股东按亏损额连带补偿投资人。据此,投资人依目标公司2017、2018两年度经审计财报提告本案,诉求三名原股东向投资人连带偿付目标公司2017、2018年度经营亏损6000余万元。
谨承三名原股东委托后,隆安律师经研判确定抗辩思路、方案——鉴于目标公司于增资后受投资人不当、过度控制,故转依《公司法》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寻求救济。具体而言,在延宕申请人预期程序进展同时,提起两年度财报中影响当年损益数据(利益表数据)之关联交易不当/无效诉讼,以为反制。
前谓反制经三年,历四案,终胜诉。(在投资人发动仲裁前,隆安律师已预判并行动,故有在先诉讼案的初步胜果。)
至此仲裁案进程中,隆安律师先后因应设计、预期效果频出,终至仲裁庭内心确信目标公司受控于投资人时期所具财报无证据效力,进而认定对赌所约亏损无法证实,裁判驳回申请人诉求。隆安律师以突出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判断为创始股东避免了巨额损失。
服务律师团队
戴威、初成曦、王长福、吕相、张星慧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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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业绩丨破解财报诈欺陷阱,助力创始股东摆脱对赌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