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隆安权鲜枝、赵成艳、陈奎良律师代理彪马欧洲公司(下称“彪马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一审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二审维持了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PUMANCHI普幔驰”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虽然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彪马公司的“PUMA”商标,但诉争商标中“PUMANCHI”是对汉字“普幔驰”的汉语拼音,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和无效宣告阶段均未认定诉争商标与“PUMA”商标构成近似。因此,本案难点在于诉争商标中文对应的汉语拼音中完整包含“PUMA”能否被认定与彪马公司“PUMA”商标构成近似。

庭审前,我方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他异议、无效宣告裁定,以及彪马公司的“彪马”“PUMA”“PUMA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先裁定和判决。

庭审中,我方律师从商标标识本身、类似裁定、引证商标知名度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论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PUMA”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成功翻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认为原审判决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本案通过隆安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努力,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隆安商标团队的专业实力。

关于隆安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彪马欧洲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胜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