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隆安深圳赖冠能、方俊律师代理的东方金钰案入选广东高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隆安业绩|隆安深圳赖冠能、方俊律师代理的东方金钰案入选广东高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冠能律师、高级合伙人方俊律师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指派代理的投资者诉东方金钰证券虚假陈述一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本案是新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首例民事案件判决“追首恶”案例,深圳中院及广东高院都支持了我方将上市公司实控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主张,贯彻了证券侵权“追首恶”的理念。

自1998年《证券法》以来,证券立法一直侧重于建立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模式。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的是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但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对现有中小股东造成“二次伤害”,从而出现证券违法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证券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

本案为贯彻落实《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和行政监管“追首恶”的价值追求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作出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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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业绩|隆安深圳赖冠能、方俊律师代理的东方金钰案入选广东高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