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外观设计中使用了与请求人在先商标近似的争议图案,隆安团队在无效过程中充分阐述了该争议图案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并例举了大量专利案例以及商标案例,佐证争议图案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
最终经国知局审查,支撑了隆安团队观点,认为本案外观设计中的争议图案与在先商标属于近似图案,容易造成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和误认,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本案外观设计产品与在先商标有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在先商标的商誉造成影响,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知局以涉案专利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商标权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3 款的规定,宣告该系列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通过此系列无效宣告案件,成功打击了部分市场上模仿客户在先注册商标的外观设计专利人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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