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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demark Law Article 30 is not just about the issue of likeness

Chinese Trademark Law Article 30 is not just about the issue of likeness

Chinese Trademark Law Article 30 is not just about the issue of "likeness"— Appellant PUMA SE (original plaintiff) vs. Appelle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original defendant), Third Party in the Original Trial Zuo Rujun Trademark Invalidity Declaration Administrative Dispute Case Article 30 of the Trademark Law stipulates, "For trademark applications, if they do not conform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is law or are identical or similar to trademarks already registered or preliminarily approved for identical or similar goods by others, the Trademark Office shall reject the application and not publish it." This provision is a necessary clause in the trademark refusal notice and is also the most common clause in trademark opposition and invalidation request cases...
2023-12-19
欧盟FDI筛查新机制将对中资欧洲并购产生重大影响

欧盟FDI筛查新机制将对中资欧洲并购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隆安北京 敬远根据欧洲议会的最新消息,11月20日各成员国谈判代表已就欧盟针对外国直接投资(FDI)设立筛查机制的框架草案达成一致,以确保欧盟安全。一、欧盟FDI筛查新机制的出台背景随着过去几年大规模外国资本涌入欧盟,欧盟国家对国家安全的担忧在不断加剧。自2017年起,欧盟就在考虑加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并于2017年9月提出了一个框架草案。目前,欧盟成员国中,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至少12个欧洲国家均拥有成熟的外资投资审查制度,而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要求各成员国对国家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汇报。2017年7月和9月,德国和意大利分别对其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机制进行了修订;同年,英国也将其外国投资审查范围扩展至双重和军事用途的小型外国收购及部分先进技术行业;荷兰也于2017年开始考虑制定有关电信行业的法案,以阻止不良收购。总之,过去欧盟相较于美国等国而言,对外国投资是相当宽松的,而现在正逐步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和筛选。二、欧盟FDI筛查新机制将影响哪些行业据欧盟委员会的说法,FDI筛查机制是为了限制外国对欧盟的“关键基础设施”造成威胁,其中包括能源、运输、通信、数据、空间和金融行业,以及半导体、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在内的“关键技术”。另据彭博社消息,欧盟各国的谈判代表也已经同意将水务、国防、医疗、媒体、生物技术和食品安全等领域补充到投资审查的范围当中。三、中资对欧投资的现状及未来Phodium Group公布的数据显示,欧洲仍是中国资本最青睐的投资目的地。自2013年起到2016年,涌向欧洲的中资几乎成垂直上升态势,2017年有所下降,但也达到350亿欧元,其中英、德、法三国便占据了中资对欧投资的75%,创下十年来的新高。重要交易包括CIC以123亿欧元收购Logicor、CIC收购英国国家电网天然气、海航投资Glencore石油产品储存和物流部门、国家电网收购希腊ADMIE股...
2018-12-26 隆安北京 敬远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作者:隆安北京 徐家力;隆安天津 赵威内容提要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但是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或则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作品、约定主义一、问题及其意义“快把光明的灯擎起来了/那里有美丽的天/问着村里的水流的声音/我的爱人在哪/因为我的红灯是这样的幻变/像是美丽的秘密/她是一个小孩子的歌唱/那时间的距离”。不管你相不相信,这些美丽的诗句不是出自人类之手,而是出自人工智能——微软“小冰”。微软“小冰”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在2017年正式出版。[1]事实上,从2015年开始,在新闻采编领域,《南方都市报》写稿机器人“小南”、今日头条的写稿机器人“张小明”、《华西都市报》的写稿机器人“小冰”等都开始“撰写”新闻稿件,稿件字数可以多达数百甚至上千字,并且这些稿件在时效性、准确性方面,完全不输于专业的新闻采编工作人员。其实,早在2009年,就有一款名为Stats Monkey的人工软件完成了一篇关于美国的职业棒球大联盟季后赛的新闻稿,“撰稿”速度完胜了人类记者。此后,写稿机器人就陆续出现在大众视野,世界知名媒体《福布斯》《洛杉矶时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都用了机器人写稿。[2]在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包括新闻采编在内的文字“创作”领域,而且开...
2018-12-26 隆安北京 徐家力 隆安天津 赵威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平台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平台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

作者:隆安上海 张书慧近年来,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平台的犯罪案件大量出现,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蔓延极快,给广大群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是诈骗,有的认为是非法经营。这个争议的实质在于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笔者藉以下两个案例,对此作简要分析。【案例一】F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股东两人,为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有三个自然人,分别为X,W,S。2017年,X提议经营期货。X找到Y公司,Y公司持有期货交易平台J。J平台经营黄金、原油期货,J平台的行情数据与期货市场一直,客户出入金自由。但是没有期货经营资质。F公司与Y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F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市场推广,即发现投资者,发布交易信息(俗称“喊单”);Y公司收取投资者交易手续费和客损。F公司与Y公司将前述“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2018年4月,W、S、X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例二】2016年5月,甲乙丙三人注册A公司,开展原油期货业务。其出资购买了平台软件APP,并制作了虚假网站。客户可以通过该网站提供的二维码下载平台软件APP,甲乙丙可以修改平台的行情数据,对客户出金也有严格限制。甲乙丙以A公司的名义与多家投资咨询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招揽投资者进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2017年11月,甲乙丙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前述两个案例,到底涉嫌什么犯罪呢?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常见的罪名是诈骗犯罪和非法经营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犯罪作出了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2018-12-26 隆安上海 张书慧
商业保理业务法律浅析及其诉讼实务(二)

商业保理业务法律浅析及其诉讼实务(二)

作者:隆安北京 陈雯雯三、 保理合同纠纷诉讼实务中的几个问题(一) 诉讼案由通过查询一些商业保理业务纠纷的案例可以发现,关于商业保理业务诉讼的案由,各地法院并未统一,有“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下称“《民事案由规定》”)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而在其确定的第十类“合同纠纷”案由中,由于保理合同并非《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故在该类别项下并无“保理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因此,作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可直接采用“合同纠纷”来作为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最高法商事审判具体问题》对此规定为:“在保理合同纠纷对应的案由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此纳入到新修订的案由规定中予以考虑,在新的案由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可将其归入“其他合同纠纷”中。”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一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与作者意见一致,将其归入“合同纠纷”,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则直接将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案由确定为“保理合同纠纷”,但作者认为其似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不符。总之,在商业保理纠纷诉讼实务中,应注意各地所出台的审判指引和意见,相应地确定案由。(二) 管辖由于商业保理业务涉及至少两个合同,即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有些情况下,还存在保证合同,因此,原则上应当根据起诉所选择的法律关系及其对象来确定管辖。若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中的追索权起诉债权人(应收账款转让方)的,则应首先根据保理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来确定受理法院,若保理商系根据债权转让行为起诉债务人(应收...
2018-12-26 隆安北京 陈雯雯
商业保理业务法律浅析及其诉讼实务(一)

商业保理业务法律浅析及其诉讼实务(一)

作者:隆安北京 陈雯雯一、 中国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现状目前我国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另一类是商业保理公司,前者从事的保理业务为银行保理,后者从事的保理业务为商业保理。银行保理业务有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予以规范,但对于商业保理业务,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2018年4月20日前,我国系由商务部负责制定商业保理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在2018年4月20日后,该职能被划转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自2012年以来,商务部出具了一些关于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内容仅限于商业保理公司准入、经营的原则,缺乏细则,而一些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试点地区自行制定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相对详细的规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出台的《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涉及到上海地区的保理纠纷管辖规定外,目前没有出台过关于商业保理业务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工作文件及一些地方法院的地方司法文件中,有一些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司法意见。以下为本文作者搜集的目前我国关于商业保理的主要规范: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于2012年正式开始在国内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当时系由商务部负责制定商业保理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监管职能。2012年,我国率先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试点,自2013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广州市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同年,又增加了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试点。2015年,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
2018-12-26 隆安北京 陈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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