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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七)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七)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七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泰国无效恶意抢注商标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泰国企业Royale 50R Group Company Limited,在泰国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批量恶意抢注客户核心主标,其申请意图明显存在摹仿抄袭、搭靠客户品牌影响力、攀附固有商誉的主观恶意。隆安知产团队协助客户成功无效恶意商标。案件典型性客户在泰国核心类别已持有在先商标,但恶意申请人在关联类别申请客户核心主标。我们提交国内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效佐证客户对该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及合法在先权利。同时,隆安团队充分梳理并提交了客户全球商标保护布局记录、长期市场运营及品牌知名度佐证材料,同时补充举证恶意申请人不仅跨类别恶意抢注客户核心商标,还存在大批量恶意抢注其他中国企业知名商标的一贯抢注行径,充分证实其注册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纯属恶意囤积、攀附商誉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隆安律师凭借扎实的涉外商标专业功底、丰富的泰国商标实务经验,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严谨组织证据链条、逻辑完整阐述法律抗辩理由,和泰国律师进行专业高效的合作,为赢得案件提供了关键专业支撑。最终,泰国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认定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构成恶意抢注,全面支持我方主张。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关于隆安
2026-09-21
隆安法言丨隆安知识产权月报(8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知识产权月报(8月刊)

隆安知识产权月报(2026年8月刊)01隆安新闻PART 01隆安创始人徐家力律师受访央视:青海拉面“正名”折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升级主要内容2026年,风靡全国数十年的“兰州拉面”陆续更名“青海拉面”,这场品牌正名风波,揭开了国内地理标志品牌“借名发展、正本清源”的行业变革。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地标专委会主任徐家力受邀接受央视采访,深度解读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现存痛点与改革发展方向。据了解,全国3.1万家青海拉面门店长期借用“兰州拉面”名号经营,如今逐步完成品牌更名,同时青海出台地方品质标准、推进集体商标注册,正式开启品牌标准化、正规化发展之路。这一案例,也是我国万千地理标志品牌从“有名无实”向“有质有据”转型的缩影。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产业规模近万亿元,但多数品牌仅为简单地名标签,还存在仿冒泛滥、标准混乱、维权困难等诸多问题。谈及地理标志国际化保护,徐家力表示,中欧地理标志互认协定意义重大。欧盟拥有全球顶尖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通过互认的国产地标产品,可在欧盟27国获得全面法律保护,杜绝“搭便车”侵权行为,大幅提升国产特色农产品的国际口碑与市场份额。以百色芒果等地标产品为例,规范化的地标保护可实现品牌溢价,切实带动农户增收、产业提质。徐家力指出,我国地理标志存在产品保护与商标保护两套并行体系,标准不一、执法分散,行业协会维权能力不足,致使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等地标屡遭冒用,品牌商誉受损。他认为专门立法是破局关键,明确其独立知识产权地位,通过标准化、法治化保护,助力特色产业发展,赋能乡村振兴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G6gVYg2o9ixqMZrKawP3wPART 02 隆安荣登2026 ALB“西部地区非本地律所”榜单主要内容2026年7月24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
2026-09-16
隆安法言丨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十四年来首次修改 ——2026年新规的规则修正与辩护应对

隆安法言丨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十四年来首次修改 ——2026年新规的规则修正与辩护应对

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这是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改。近年来,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形态持续迭代,隐蔽化、前置化、圈层化特征凸显。2012年旧版司法解释规则粗放、约束宽松,难以适配新型违规模式,存在明显司法适用短板。本次修订聚焦实操痛点,核心落地三项改动:前移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时间节点、细化收紧免责抗辩事由、重构分层量刑追责的量化标准。一旧规则体系下的实践困境与制度缺陷2012年《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十四年来,对惩治内幕交易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修改以及新型违规形态不断涌现,旧规则逐渐暴露出若干制度性缺陷。1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存在追责盲区旧版司法解释虽已涵盖“动议、筹划”等形成时点,但未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主体向关系密切人员传递“初步意向”的时点单独纳入认定范围。这导致大量隐蔽内幕交易并未发生在信息公示前夕,反而集中于企业并购、资产整合、重大项目推进的筹划初期。部分核心决策人员利用旧规时间认定漏洞,在事项决策未定、信息未成形的阶段,通过圈层私下传递初步意向,关联方提前布局交易套利,此类行为长期难以追责。实践中,内幕信息形成的认定通常以交易双方接洽过程中的某次事件作为形成时点。但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方面酝酿意向的阶段,缺乏明确的规制依据,形成了司法追责的灰色地带。2内幕交易阻却事由条件宽松,抗辩门槛过低旧版司法解释设置的四类免责情形(上市公司收购、预定交易计划、依据已披露信息交易、其他正当理由)条件宽松、约束薄弱,成为市场主体规避刑事追责的主要途径。尤...
2026-09-15
隆安法言丨多次盗窃案件的出罪路径——以“但书”条款的司法适用为视角

隆安法言丨多次盗窃案件的出罪路径——以“但书”条款的司法适用为视角

摘要“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入罪类型之一,其行为犯属性使得数额极小的案件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入罪标准,但机械适用则可能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宽。本文以一起55次盗窃、涉案金额仅300余元获不起诉的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多次盗窃”案件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出罪路径,分析自首认定、入罪与追诉的界限等核心问题,为同类轻微盗窃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01问题的提出:当“多次盗窃”遇上“数额极小”《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为盗窃罪的入罪类型。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系行为犯,其入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这一立法设计的初衷在于打击以盗窃为业、屡教不改的惯犯,具有强烈的预防性刑法色彩。然而,当行为次数较多但单次数额极小、总额极为有限时,机械适用该标准可能得出与公众朴素正义感相悖的结论。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即属此列:当事人在某超市以漏扫方式实施盗窃55次,商品进价总额仅300余元,单次价值不过数元。从形式上看,55次远超“三次以上”的入罪门槛;但从实质上看,其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一般盗窃犯罪。这引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符合“多次盗窃”形式要件的行为,是否必然应当被追诉?02案例分析:55次盗窃、300元,如何实现不起诉(一)基本案情2026年7月,张某(化名)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某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其在某超市多次以漏扫方式实施盗窃,次数约为55次,商品进价总额约300余元。案发后,家属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二)辩护策略与阶段性成果第一阶段: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重点核实到案经过、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关键情节。经了解,当事人系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在原地等待配合到案...
2026-09-14
隆安法言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涉人工智能纠纷司法指导意见

隆安法言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涉人工智能纠纷司法指导意见

作者:权鲜枝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 。该文件共计24条,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人工智能相关案件审理的综合性司法指导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AI纠纷案件 。文件聚焦AI生成内容著作权、模型训练侵权、AI换脸拟声、AI幻觉、平台主体责任等实践中的突出争议,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兼顾产业创新发展与民事权益保护。这份意见明确,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著作权、人格权等法律权利的享有主体,AI只是工具,使用、开发人工智能的人类主体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方面,意见划定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边界。只有自然人经过构思设计、反复调试指令、筛选输出结果、进行创造性修改编排,最终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该AI生成成果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归实际投入智力创作的主体。仅仅输入简单提示词一键生成的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针对AI侵权举证难的痛点,意见调整了举证分配规则。权利人只需初步证明被控侵权内容由案涉人工智能生成,且与在先原创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即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如果AI开发者主张不构成侵权,则需要自行举证证明训练数据来源合法、训练过程合规,不能仅以模型自动生成作为抗辩理由。对于商用场景下,使用者明知存在在先作品,仍利用AI生成实质相似内容进行商业使用,没有合理使用情形的,应当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文件强化人格权保护,明确未经许可,利用AI生成可识别他人的人脸、合成他人声音并对外公开使用,将构成肖像权、声音权侵权;借助人工智能非法扒取他人隐私信息,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针对实践中多发的AI幻觉问题,意见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AI生成的文书、案例、证据材料,使用者必须对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不得以AI产生幻觉作为免责理由,利用AI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可...
2026-09-09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9月刊

隆安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9月刊

国企改革法讯(2026年9月刊)01政策法规PART 01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概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以来,对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面临新的形势,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就业结构变化,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住房消费场景日益多样化,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灵活就业群体规模快速增长,需要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因此,国务院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拓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包括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同时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性规定,为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留出了制度空间。(二)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一是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无需再由所在单位核实和出具提取证明。二是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查时限,由15日缩短到10日。三是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四是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足额缴存等义务,并对未督促单位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三)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控。一是强化信用约束,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完善处罚规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
2026-09-09
隆安法言丨宠物克隆投资中国:外资准入的合规路径

隆安法言丨宠物克隆投资中国:外资准入的合规路径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3号,2024年11月1日施行)共29条[1],农林牧渔类只有两条红线: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含繁殖材料),转基因品种选育(含种畜禽、水产苗种)。逐条读完,找不到四个字——“宠物克隆”。与此同时,中国目前没有针对宠物或动物商业克隆的专门法律法规。两个事实放在一起,本文的核心结论可以直接给出。核心结论宠物克隆不在负面清单之内,外资可以依法进入——准入方向明确,不存在清单层面的障碍。没有专门法需要绕行,但现行许可制度必须逐一衔接——进入方式需要规划,许可接口、过程义务、地方差异都要在进场之前锚定。关键问题不是“能不能进”,而是“怎么进”——路径是清晰的,专业规划是前提。本文以犬业为重点例证(宠物克隆技术同源、监管逻辑相同,犬业实践最成熟),把这条路径一段一段标出来。本文结构市场与产业:三千亿市场与已验证的克隆产业实践准入定性:犬非畜禽,克隆非转基因监管接口:没有专门法,但接口与原则都已明确合规节点:门槛在准入端,义务贯穿全程规范化窗口:消费纠纷证明行业需要标准穿透审查与安全审查:结论必须被论证结语:规则还在书写,把路径完整走一遍一、市场与产业:三千亿市场与已验证的克隆产业实践宠物克隆不是实验室概念。它坐落在一个持续增长的宠物消费市场之上,克隆技术本身在中国已有产业实践——外资进入的,是一个需求真实存在、技术已经过验证、规则尚在形成中的领域。三千亿与一点二亿:两个数据锚点宠物经济的体量可以用两个数字锚定。据行业白皮书统计[9],中国城镇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2021年为2490亿元,2023年为2793亿元,2024年突破3000亿元,预计2026年达到3613亿元;城镇宠物犬猫数量2020年突破1亿只,2024年超过1.2亿只。3000亿元+1.2亿只+99.9%20余只2024年城...
2026-08-25
隆安法言丨从2026年审计署1号公告看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审计争议与实践边界

隆安法言丨从2026年审计署1号公告看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审计争议与实践边界

作者:高级合伙人 魏云律师2026年6月23日,审计署公告点名国家信息中心所属北京国信中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中数”):在36家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中8家未经批准违规设立[1]。该问题存在三个长期争议:其一,《合伙企业法》[2]第三条禁止条款与中基协登记备案的强关联要求相撞;其二,“国有企业”三套口径并存,无统一裁断;其三,国资主体担任GP的实践公开可查,而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现行有效。因此,可以说明:基金备案通过不等于主体适格;同一公告未对“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中合供销(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类事实作GP定性,既不能证明选择性执法,也不能证明口径完全统一;管理公司/基金设立审批、中基协基金备案、审计部门审计整改、相关机构问责各自独立。合规重心不在于“国有企业”的口径之争,而在于相关程序的履行、责任边界。1审计署1号公告认定的违规事实1.1公告事实2026年6月23日,审计署官网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中央部门单位202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审计署于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对39个部门及所属229家单位2025年度财政预算拨款6205.88亿元审计,发现问题金额170.01亿元,并以35页附件列示“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是清单序号25(国家信息中心)项下一句话:【公告原文摘录】“至2025年底,所属北京国信中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在其成立的36家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中8家系未经中心批准违规设立。”另外,在公告全文中“普通合伙人”在39个序号中仅出现于此处。并且,原文未注明“规定”的名称、文号或出处,未载金额及整改表述。“8家未经批准违规设立”属内部审批事实,名单公开渠道无法识别,本文不作猜测。1.2两类违规定性这...
2026-08-11 魏云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六)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六)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六大连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就客户产品提起了侵权诉讼。本所接受客户委托后,对案件情况展开全面了解,提出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作为优先应对建议。同时,结合对涉案专利及相关领域现有技术的深入研究与分析,制定了详细且可行的专利无效宣告策略。以“三步法”的论证方式,成功基于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宣告该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且一审判决维持此结果。然而,本案进入二审阶段后,专利权人提出新的上诉理由,主张涉案专利因克服技术偏见、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实现商业成功而具备创造性。针对此情况,本所积极应对,从技术偏见的认定、预料不到效果的认定以及商业成功与专利技术方案之间关系的举证证明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观点,认定涉案专利未产生“质”或“量”上的突破性效果,且专利权人提交的销售数据及民事判决书无法证明商业成功直接源于专利技术特征,终审维持了无效决定。由此,成功为客户化解了侵权诉讼风险。案件典型性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按照“三步法”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然而,若发明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克服技术偏见”“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实现商业成功”,则该发明有可能基于这些情况而具备创造性。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二审阶段提出了上述特殊情况的主张,试图以“另辟蹊径”的方式维持专利的有效性。鉴于涉及此类特殊情况的案例数量较少,本所从法律规定、立法目的以及举证证明关系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述,全面否定了对方的上诉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判定涉案专利在“质”或“量”方面均未产生突破性效果,专利权人提交的销售数据及民事判决书无法证明商业成功直接源于专利技术特征,这为创造性判断中的此类特殊情形提供了最新的法律实务指引。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6-08-06
隆安法言丨AI Agent抓数据-用户授权能穿透平台访问控制吗?

隆安法言丨AI Agent抓数据-用户授权能穿透平台访问控制吗?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搭载豆包手机助手的努比亚工程样机发售。比价、领券、下单,过去需要在多个应用之间来回切换的操作,一句话就能完成。它的实现方式很直接:读屏、模拟点击、系统级权限。两天之后,部分用户的微信开始提示"登录环境异常",淘宝、支付宝和多家银行的App相继跟进。平台的动作很一致,理由也很一致:安全。几乎同一时间,太平洋另一侧,亚马逊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Perplexity。对象是后者的Comet浏览器——这款产品能用用户存储的凭据登录用户的亚马逊账户,代为浏览商品、完成结账。亚马逊说,这是未经授权访问;Perplexity的抗辩同样清楚:所有访问的意图都来自用户,用户已经授权。二〇二六年三月,法院批准了亚马逊的初步禁令申请,案件因Perplexity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两件事,隔着太平洋,问的是同一个问题:用户授权,能不能穿透平台的访问控制?对中国企业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必去域外寻找。部署Agent追踪招标信息、监控竞品价格、汇总行业动态的企业,每一天都走在这条边界上;而中国法在二〇二五年秋到二〇二六年夏的八个月里,给出了一组密集的答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款施行,首例适用该专款的案件审结,第一份涉AI智能体的行为保全裁定作出。本文以中国法为主轴。框架、场景、攻防,逐一展开。PART 01–02四层法律评价竞争秩序 → 收集边界 → 刑事红线 → 官方通道PART 03六个典型案件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二六年,一条判例线画清边界PART 04四个部署场景公开页面 / 登录域代理 / 企业自动化 / 数据迁移PART 05争议攻防被诉方四层抗辩,平台方三步进攻01授权是派生的,不是创造的回答这个问题,得先弄清授权能转让什么。授权在逻辑上是派生的。一个人能转让给另一个人的,只能是自己已经享有的权利,而且只能以自己被允许行使的方式行使...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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