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

中文 
  •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
 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领域
  • 专业人员
  • 办公机构
  • 新闻资讯
  • 隆安法言
  • 隆安论著
  • 招贤纳士


隆安法言

  • 隆安法言
  • NewsLetter
  • 隆安大讲堂
隆安法言丨宠物克隆投资中国:外资准入的合规路径

隆安法言丨宠物克隆投资中国:外资准入的合规路径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3号,2024年11月1日施行)共29条[1],农林牧渔类只有两条红线: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含繁殖材料),转基因品种选育(含种畜禽、水产苗种)。逐条读完,找不到四个字——“宠物克隆”。与此同时,中国目前没有针对宠物或动物商业克隆的专门法律法规。两个事实放在一起,本文的核心结论可以直接给出。核心结论宠物克隆不在负面清单之内,外资可以依法进入——准入方向明确,不存在清单层面的障碍。没有专门法需要绕行,但现行许可制度必须逐一衔接——进入方式需要规划,许可接口、过程义务、地方差异都要在进场之前锚定。关键问题不是“能不能进”,而是“怎么进”——路径是清晰的,专业规划是前提。本文以犬业为重点例证(宠物克隆技术同源、监管逻辑相同,犬业实践最成熟),把这条路径一段一段标出来。本文结构市场与产业:三千亿市场与已验证的克隆产业实践准入定性:犬非畜禽,克隆非转基因监管接口:没有专门法,但接口与原则都已明确合规节点:门槛在准入端,义务贯穿全程规范化窗口:消费纠纷证明行业需要标准穿透审查与安全审查:结论必须被论证结语:规则还在书写,把路径完整走一遍一、市场与产业:三千亿市场与已验证的克隆产业实践宠物克隆不是实验室概念。它坐落在一个持续增长的宠物消费市场之上,克隆技术本身在中国已有产业实践——外资进入的,是一个需求真实存在、技术已经过验证、规则尚在形成中的领域。三千亿与一点二亿:两个数据锚点宠物经济的体量可以用两个数字锚定。据行业白皮书统计[9],中国城镇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2021年为2490亿元,2023年为2793亿元,2024年突破3000亿元,预计2026年达到3613亿元;城镇宠物犬猫数量2020年突破1亿只,2024年超过1.2亿只。3000亿元+1.2亿只+99.9%20余只2024年城...
2026-08-25
隆安法言丨从2026年审计署1号公告看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审计争议与实践边界

隆安法言丨从2026年审计署1号公告看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审计争议与实践边界

作者:高级合伙人 魏云律师2026年6月23日,审计署公告点名国家信息中心所属北京国信中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中数”):在36家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中8家未经批准违规设立[1]。该问题存在三个长期争议:其一,《合伙企业法》[2]第三条禁止条款与中基协登记备案的强关联要求相撞;其二,“国有企业”三套口径并存,无统一裁断;其三,国资主体担任GP的实践公开可查,而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现行有效。因此,可以说明:基金备案通过不等于主体适格;同一公告未对“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中合供销(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类事实作GP定性,既不能证明选择性执法,也不能证明口径完全统一;管理公司/基金设立审批、中基协基金备案、审计部门审计整改、相关机构问责各自独立。合规重心不在于“国有企业”的口径之争,而在于相关程序的履行、责任边界。1审计署1号公告认定的违规事实1.1公告事实2026年6月23日,审计署官网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中央部门单位202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审计署于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对39个部门及所属229家单位2025年度财政预算拨款6205.88亿元审计,发现问题金额170.01亿元,并以35页附件列示“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是清单序号25(国家信息中心)项下一句话:【公告原文摘录】“至2025年底,所属北京国信中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在其成立的36家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中8家系未经中心批准违规设立。”另外,在公告全文中“普通合伙人”在39个序号中仅出现于此处。并且,原文未注明“规定”的名称、文号或出处,未载金额及整改表述。“8家未经批准违规设立”属内部审批事实,名单公开渠道无法识别,本文不作猜测。1.2两类违规定性这...
2026-08-11 魏云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六)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六)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六大连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就客户产品提起了侵权诉讼。本所接受客户委托后,对案件情况展开全面了解,提出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作为优先应对建议。同时,结合对涉案专利及相关领域现有技术的深入研究与分析,制定了详细且可行的专利无效宣告策略。以“三步法”的论证方式,成功基于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宣告该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且一审判决维持此结果。然而,本案进入二审阶段后,专利权人提出新的上诉理由,主张涉案专利因克服技术偏见、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实现商业成功而具备创造性。针对此情况,本所积极应对,从技术偏见的认定、预料不到效果的认定以及商业成功与专利技术方案之间关系的举证证明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观点,认定涉案专利未产生“质”或“量”上的突破性效果,且专利权人提交的销售数据及民事判决书无法证明商业成功直接源于专利技术特征,终审维持了无效决定。由此,成功为客户化解了侵权诉讼风险。案件典型性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按照“三步法”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然而,若发明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克服技术偏见”“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实现商业成功”,则该发明有可能基于这些情况而具备创造性。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二审阶段提出了上述特殊情况的主张,试图以“另辟蹊径”的方式维持专利的有效性。鉴于涉及此类特殊情况的案例数量较少,本所从法律规定、立法目的以及举证证明关系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述,全面否定了对方的上诉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判定涉案专利在“质”或“量”方面均未产生突破性效果,专利权人提交的销售数据及民事判决书无法证明商业成功直接源于专利技术特征,这为创造性判断中的此类特殊情形提供了最新的法律实务指引。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6-08-06
隆安法言丨AI Agent抓数据-用户授权能穿透平台访问控制吗?

隆安法言丨AI Agent抓数据-用户授权能穿透平台访问控制吗?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搭载豆包手机助手的努比亚工程样机发售。比价、领券、下单,过去需要在多个应用之间来回切换的操作,一句话就能完成。它的实现方式很直接:读屏、模拟点击、系统级权限。两天之后,部分用户的微信开始提示"登录环境异常",淘宝、支付宝和多家银行的App相继跟进。平台的动作很一致,理由也很一致:安全。几乎同一时间,太平洋另一侧,亚马逊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Perplexity。对象是后者的Comet浏览器——这款产品能用用户存储的凭据登录用户的亚马逊账户,代为浏览商品、完成结账。亚马逊说,这是未经授权访问;Perplexity的抗辩同样清楚:所有访问的意图都来自用户,用户已经授权。二〇二六年三月,法院批准了亚马逊的初步禁令申请,案件因Perplexity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两件事,隔着太平洋,问的是同一个问题:用户授权,能不能穿透平台的访问控制?对中国企业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必去域外寻找。部署Agent追踪招标信息、监控竞品价格、汇总行业动态的企业,每一天都走在这条边界上;而中国法在二〇二五年秋到二〇二六年夏的八个月里,给出了一组密集的答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款施行,首例适用该专款的案件审结,第一份涉AI智能体的行为保全裁定作出。本文以中国法为主轴。框架、场景、攻防,逐一展开。PART 01–02四层法律评价竞争秩序 → 收集边界 → 刑事红线 → 官方通道PART 03六个典型案件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二六年,一条判例线画清边界PART 04四个部署场景公开页面 / 登录域代理 / 企业自动化 / 数据迁移PART 05争议攻防被诉方四层抗辩,平台方三步进攻01授权是派生的,不是创造的回答这个问题,得先弄清授权能转让什么。授权在逻辑上是派生的。一个人能转让给另一个人的,只能是自己已经享有的权利,而且只能以自己被允许行使的方式行使...
2026-08-06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五)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五)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五达**专利侵权诉讼应对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2020年5月,首*金属科技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达**机械设备股份公司、达**冶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DUE无头轧制技术,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涉案产线侵犯其两件专利权。苏州中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石家庄中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面对一审不利局面,隆安律师团队深入剖析判决文书,针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精准抗辩策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隆安律师关于"原告诉讼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成立"的核心主张,并结合现场勘验结果,最终认定涉案轧制产线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终审判决二被告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案件典型性原告与被告均为全球冶金设备与技术服务领域领军企业。涉案轧制产线作为我国乃至全球首条具备无头轧制、半无头轧制、单坯轧制三种灵活生产模式的先进生产线,其技术争议备受行业关注。此次胜诉不仅为达**在华业务拓展清除法律障碍,更彰显了隆安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技术密集型重大专利纠纷案件中的卓越专业能力。特别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关于隆安
2026-08-03
隆安法言丨何以认罪认罚:新司法解释的规则修正与辩护延展

隆安法言丨何以认罪认罚:新司法解释的规则修正与辩护延展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26年新解释”),同步废除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规则作出的一次系统性修正。新解释直面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回应制度适用偏差,规范自由裁量空间,勾勒辩护实践新蓝图。一旧规则体系下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困境与规则缺陷(一)“认罪”的标准模糊,概括性认罪未获认可的现象突出。旧规则仅概括性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未对以下情形作出明确规范:概括性认罪——认可核心犯罪事实,但对个别细节无法准确记忆或表述;行为定性存异——认可客观事实,但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法律上的不同认识;事实细节存疑——对个别事实细节提出异议,但认可基本犯罪事实。当供述事实与指控事实不完全一致时,办案机关如何处理?被告人对个别事实细节的异议、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必然等同于“不认罪”?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将被告人对个别事实细节的异议、对行为性质的辩解直接认定为“不认罪”,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敢对指控事实提出任何不同意见,即便是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也不敢提出异议。认罪的本质被架空,“认罪”异化为“立正挨打”,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实际上,认罪的核心是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个别事实细节的异议、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等同于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否认,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保障被告人的辩解权利,不仅不损害制度功能,反而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实现,促进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二)“认罚”的规则设计异化,量刑协商实质虚化。旧规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但实践中普遍存在“合意不足、强制有余”的问题:其一,旧规则未明确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的法定义务和工作程序。过去一段时期,部分办案机关片面追求认罪认罚...
2026-08-03
隆安法言丨隆安知识产权月报(6-7月刊)

隆安法言丨隆安知识产权月报(6-7月刊)

隆安知识产权月报(2026年6-7月刊)01隆安新闻PART 01 ALB China 海外业务榜单2026首发:隆安上榜!主要内容2026年,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首次推出律师事务所海外业务排名,聚焦中国律所在企业出海浪潮中的专业表现与全球化能力。“随着中企海外投资、跨境并购、全球合规、国际争议解决等需求持续增长,海外法律服务已从传统涉外业务延伸为贯穿企业国际化全周期的关键支撑。”2026年7月20日,隆安律师事务所凭借深厚的跨境服务积淀与卓越的国际化实践,跻身39家精英律所之列,荣登“2026 ALB China律师事务所海外业务排名”。这是继“知识产权业务排名”、“争议解决业务排名”后,隆安在2026年荣登的第三个ALB China榜单,充分体现了隆安律师事务所多领域专业能力的行业领先地位。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KXe4mhlzY4jJuaR2dD-9gPART 02 隆安荣获2026 ALB中国区域法律大奖:华东地区多项提名主要内容2026年,2025年7月16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宣布了2026 ALB中国区域法律大奖:华东地区入围名单。隆安律师事务所凭借在各专业领域的卓越表现、雄厚的团队力量以及高品质的服务质量脱颖而出,以强劲的实力和突出的成绩荣获三项重大提名。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7t-JotNDILt2umYUGpT4wPART 03 隆安发布“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主要内容近日,为对外展示隆安知识产权实力,提高隆安品牌影响力,隆安律师事务所从本所2025年承办的100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中,根据案件的种类、复杂度、影响度以及诉讼标的等要素,精选出“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来源https://...
2026-07-31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四)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四)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四原告腾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原告方系国民级手机游戏的权利人,享有该游戏的合法权益。被告郑某某自2023年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该游戏未公开的游戏内皮肤及运营信息,在抖音、快手、小红书、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以此博取流量、牟取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公开的游戏内皮肤设计构成商业秘密,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了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方未发布公开运营活动信息时即公开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在原告方发布资讯后继续发布信息称系原告方临时更改运营活动,前述行为误导大量用户,构成商业诋毁。在赔偿计算上,原告方提供了多种算法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张,最终认定损失超千万,叠加惩罚性赔偿后全额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消除影响。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按照判决发布道歉声明。案件典型性本案系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侵权与商业诋毁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合计赔偿900万元,系游戏领域目前公开的同类案件中最高判赔额,对游戏内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涉案游戏为国内头部手游产品,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与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其未公开的游戏皮肤设计及运营活动方案是维持玩家新鲜感与付费意愿的核心商业资产。法院认定,被告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并获取原告尚未公开的皮肤设计、运营方案等经营信息,并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认定被告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引发负面舆情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明显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依法支持了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决论证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与倍数计算逻辑,在游戏内容泄密领域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范...
2026-07-27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三)

隆安法言丨隆安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案例三)

隆安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三“摆针机专有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确权与协同保护案承办律师案情介绍“委托人”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 “磨抛一体机”、“摆针机” 等核心专有技术(Know-How)。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下,委托人面临 “举证难、维权难、资产化难” 三大痛点:1)核心技术 “看不见、摸不着”,在发生侵权或员工离职时难以提供完整、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证明其采取了 “合理的保密措施”;2)由于秘密性要求,无法像专利一样主动对外展示权利边界,导致在对外合作、许可、融资时缺乏权威的权利凭证;3)“不敢登记” 核心数据,担心在确权过程中发生二次泄露。本所接受委托后,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的专业指导下,创造性地提出 “专有技术数据知识产权化” 的解决方案。通过自研的 “大数据法律区块链系统平台”,指导企业对摆针机专有技术相关的研发记录、保密协议签署、涉密人员访问、竞业限制管理等全要素管理数据进行系统性梳理,严格对标GB/T 29490《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在确保专有技术原文“不上链、不出域”的前提下,仅将数据指纹(哈希值)广播至由公证处等司法机构共同组成的联盟链进行固化存证。最终,依据《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成功为委托人申请的“施莱摆针机专有技术全要素动态保护数据”数据集获得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试点,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颁发的全国首例专有技术全要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基于该证书,委托人已成功向多家供应链企业进行技术许可,实现了从确权到许可应用的闭环。案件典型性1、理论创新与模式重构(从“裸奔”到“铠甲”):本案系全国首次将动态、抽象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管理证据链,成功转化为可登记、可公示、可交易的数据知识产权客体,彻底颠覆了此前业界“技术数据本身”登记的“裸奔”模式(该模式要求企业公开核心敏感算法)。通过将登记客体从“高敏感技术数据”...
2026-07-20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法言丨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继承——放弃继承权的理论与实践盲点

隆安法言丨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继承——放弃继承权的理论与实践盲点

引 言 “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股权是负资产,继承人可以直接放弃继承,这有什么问题吗?”这是绝大多数法律人在面对“股东去世、公司负债累累、继承人不想接手”这类问题时,本能的第一反应。逻辑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后,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公司资不抵债,股权毫无价值,放弃继承是多么自然的选择。但当我们真正办理这样一个案子,从法理到实践一步步往下走的时候,才发现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我们从一宗真实案件说起。一、案件背景:一个典型的“烫手山芋”2026年5月,笔者接受了一起股权继承法律咨询。基本情况如下: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持有深圳市某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另外60%由李某某持有)。王某某于2025年因工死亡,无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母亲吴某、配偶郝某,以及两个年仅8岁的女儿王某甲、王某乙。该公司的情况如下:出资情况:王某某认缴出资40万元,实缴30万元,尚有10万元未实缴,出资期限为2030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根据公司财务报表,2025年末公司总资产约139.74万元,总负债约200.8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61.13万元;2026年3月末,所有者权益进一步恶化为 -72.13万元。对外债务:公司尚有一笔某银行小微快贷余额约143.26万元,王某某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章程约定: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简单来说:这是一家账面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大股东已经去世,股权实质上是“负资产”。继承人面临的两难是:如果不继承,似乎可以一身轻松;但如果想正式走完放弃继承的法律程序,却发现根本走不通。二、理论层面的初步判断:放弃继承,逻辑成立从法条文本出发,放弃继承权的路径看起来清晰明确:《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2026-07-20 隆安律师事务所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
  • 112
  • 下一页
隆安律师事务所 内部邮箱 办公系统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电话:010-85328000/010-65325588
    • 邮箱:beijing@longanlaw.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 8层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 1992- 隆安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090426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