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法言丨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定义和业务发展模式分析

隆安法言丨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定义和业务发展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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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2023年3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通知》”)对保险金信托作出了定义。保险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保险金信托本质上也是家族信托诸多财产形式中的一种,保险金信托是以人寿保单的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而家族信托除了人寿保单,家族信托可以传承各种类别的资产而不仅限于保单,还有现金、理财产品、股权、股票、债权、房产、艺术品等其他实物资产。通俗一点来说,可以把保险金信托看作是简化版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为保单受益权,信托资金来源于未来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按照《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通知》的规定,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是1000万,但保险金信托没有规定门槛,但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内部的一个业务实操中,都会对保额及保险费有一定要求。保险金信托可以通过保险的一个杠杆去撬动和降低设立信托或者家族信托门槛的一个作用。



保险金信托的模式:1.0版、2.0版、3.0版

最近几年,国内的保险金信托发展较快,运作模式也在不断创新,行业内流传有所谓的“1.0版”“2.0版”“3.0版”。可在整个行业内,还没有就此形成公认的标准。在此,为表述方便,我们也暂且采用这种说法。


1.0版

1.0版是指最早出现的保险金信托模式,现在也是主流模式。目的是为了解决保险金的再管理和个性化分配及传承的问题。该模式仅将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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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作为信托委托人,我投保了一张终身寿险,委托人同时也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之后,我把保单的受益人改成信托,那么未来委托人去世以后,保险理赔金就会直接支付到信托账户,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非常方便的,这是1.0模式。在实务中,根据不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和要求,签署信托合同和变更保单受益人的顺序,各家公司也有可能不同。1.0模式的弊端在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当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又没有第二投保人的情况下,保单可能会被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从而造成信托合同在事实上无法执行。另外,投保人退保也会导致信托因无法获得保险金而终止。


2.0版

2.0版是指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再作为委托人跟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然后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变更为信托公司,同时将续期保险费提前放入信托,约定由信托公司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这种模式的好处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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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模式是可以完全解决受益人这一端的问题和风险的,但是对于投保人来说,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只有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会信托给付保险金,除非向信托中追加资金,否则保险金信托账户是一个空的账户,是一个备用信托,也就是说对于投保人还在世期间来说,它本质上依然是个保单,所以投保人的相应的资产隔离功能并没有体现出来。

比如说投保人有些债务上的纠纷,他可能就会去把保单的现金价值去处置掉,从而信托就无从谈起了,因为他的保单已经不复存在了,那么在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财产有可能会被处置掉这种风险的情况下,我们为了追求更高的隔离功能,就会推进了一个叫做2.0模式。

2.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既解决了投被保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被分割的风险,也解决了投保人退保的风险,同时,还可以隔离自然人作投保人的债务风险。这种模式的保险金信托,应该是保险金信托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那么2.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就不是一个空信托了,就从一开始它就是一个正常的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所以它的门槛会比1.0模式更高,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的信托里面需要放一定量的资金,因为我作为投保人,我需要通过这个资金,从第二年开始的保费就需要由信托去进行支付了,这个好处就在于保单它的投保人是信托,所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它就不是委托人的个人的财产,这就彻彻底底地起到了一个隔离的功能。


 3.0版

3.0版具体是指什么模式,有多种说法。常见的一种说法是委托人先用资金设立信托,再由信托公司直接作为保单的投保人为委托人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信托财产支付,保险的受益人也是信托公司。还有一种说法,有些信托公司可以接受不同保险公司的多种保单,就不再仅限于接受这一张保单或这一家保司的保单,我可以把很多保单做一个集合,有一些比较开放信托公司是接受的,但是有些公司不叫3.0,它叫2.0plus,这个都是一个叫法上的区别,本质上来说它是利用家族信托对所有的保单进行统一的管理。


总结一下,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比较

1.0:投保后,仅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2.0:投保后,将保单受益人和投保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并约定由信托公司交纳续期保费。

3.0:先用资金成立家族信托,再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用信托财产为委托人购买保险,保单受益人为信托公司。




 本文作者 

隆安法言丨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定义和业务发展模式分析

张 媛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擅长领域: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婚姻家庭继承、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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