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本所刘晓明律师《大律师谈我国民间资本的宪法地位及其保护》被北青社区报刊载

本所刘晓明律师《大律师谈我国民间资本的宪法地位及其保护》被北青社区报刊载

【摘要】我国民间资本外流现象日趋严重,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民间资本缺乏应有的市场地位和宪法地位,导致民间资本所有者心理上的怀疑与恐慌,产生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心缺失,致使社会经济越发展,民间资本外流越严重。我国宪法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进行区分,强调市场一方主体为主导其他主体为辅助,使得市场主体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不平等、从而产生不平等竞争关系。从法律性质来看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或者个人所有,国有资本为国家所有,国家所有体现为全体国民所有,在此基础上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宪法地位上应当平等。给予民间资本平等的宪法地位要求国家权力自身不得侵犯民间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并且应当通过排斥其他公民或者政府对财产所有人的侵犯来保护民间资本。赋予民间资本应有宪法地位的同时,还应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使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愿望与渴求有相应的渠道得以发挥,政府应当因势利导而非限制。民间资本在社会认可度上的诉求,是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属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体现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本质特征。只有赋予民间资本以平等的宪法地位,在部门法中对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赋予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经济,防止国有资本利用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等优势对民间资本予以排挤和不当竞争,使各方经济主体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健康发展,使成本低、效益高的优秀企业在竞争中获益,从而真正解决民间资本外流问题。【关键词】民间资本外流;国有资本;宪法地位;财产权;一、 民间资本的定义及其宪法属性(一)民间资本的定义民间资本是中国的特有概念,尚未有统一定义。《浙江统计年鉴2004》将民间资本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资本,具体而言,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本文认为,民间资本是私人所有的民营企业和股份制公司中的股份及其他形式资产的统称,主要指私营企业和个人资产...
隆安律师事务所
本所刘晓明律师文章被《学术交流》及中国青年网刊载

本所刘晓明律师文章被《学术交流》及中国青年网刊载

作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晓明律师【摘要】我国民间资本外流现象日趋严重,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民间资本缺乏应有的市场地位和宪法地位,导致民间资本所有者心理上的怀疑与恐慌,产生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心缺失,致使社会经济越发展,民间资本外流越严重。我国宪法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进行区分,强调市场一方主体为主导其他主体为辅助,使得市场主体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不平等、从而产生不平等竞争关系。从法律性质来看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或者个人所有,国有资本为国家所有,国家所有体现为全体国民所有,在此基础上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宪法地位上应当平等。给予民间资本平等的宪法地位要求国家权力自身不得侵犯民间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并且应当通过排斥其他公民或者政府对财产所有人的侵犯来保护民间资本。赋予民间资本应有宪法地位的同时,还应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使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愿望与渴求有相应的渠道得以发挥,政府应当因势利导而非限制。民间资本在社会认可度上的诉求,是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属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体现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本质特征。只有赋予民间资本以平等的宪法地位,在部门法中对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赋予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经济,防止国有资本利用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等优势对民间资本予以排挤和不当竞争,使各方经济主体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健康发展,使成本低、效益高的优秀企业在竞争中获益,从而真正解决民间资本外流问题。 【关键词】民间资本外流;国有资本;宪法地位;财产权; 【作者】 刘晓明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一、 民间资本的定义及其宪法属性 (一)民间资本的定义 民间资本是中国的特有概念,尚未有统一定义。《浙江统计年鉴2004》将民间资本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资本,具体而言,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上海杨敏律师荣获第十二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隆安上海杨敏律师荣获第十二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此文转自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14年10月24至25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江西六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承办的第十二届华东律师论坛在安徽合肥举行。来自华东六省一市的律师代表以及受邀参加的陕西、贵州、新疆律师协会领导及专家学者共计16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经过六省一市律协的评选与推荐,华东律师论坛评选出优秀论文若干篇。其中隆安上海杨敏律师所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研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一文荣获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举行开业庆典

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举行开业庆典

2014年10月25日,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在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举行开业庆典仪式。北京总所及沈阳、上海、香港分所的高级合伙人及行政总监刘晓雪代表隆安大家庭律师与大连分所律师及其顾问单位嘉宾等50余人欢聚一堂,共同庆祝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开业。 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经过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通过了大连市司法局验收。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完成筹建工作,并能成功开业,得到司法局和隆安总部的倾力支持。 未来,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将开拓进取、不断提升业务素质,为提升隆安品牌的影响力不懈努力,为隆安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隆安律师事务所
徐家力接受『经济半小时』采访

徐家力接受『经济半小时』采访

9月28日晚上21:20,中央电视台二套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播出聚焦电信诈骗:小心网络骗局!被采访者隆安徐家力主任。
隆安律师事务所
本所与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华沙-北京大学生论坛:隆安北京会议”

本所与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华沙-北京大学生论坛:隆安北京会议”

9月24日,由本所出资赞助、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华沙-北京大学生论坛:隆安北京会议”开幕仪式在北京长富宫饭店举行,来自华沙大学师生、政法大学师生、本所合伙人及律师共计六十余人参加了开幕式,本所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律师、执行合伙人刘晓明律师、高级合伙人黄永庆律师、王丹律师、隆安深圳办公室贾红卫律师、隆安上海办公室钱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华沙大学法学院副院长Prof. Tomasz Giaro 、雅盖隆大学(克拉科夫)教授与华沙大学教授Prof. Franciszek Longchamps de Bérier 、华沙大学法学院教师dr Piotr Grzebyk等出席并参加了会议。 徐家力律师代表隆安全体同仁对华沙大学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介绍开幕仪式后,刘晓明、王丹、贾红卫律师分别就境外投融资、阿里巴巴上市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冲击、律师职业生涯的分享等问题与在场的同学互动交流。 会后,与会的师生一同参观了隆安北京办公室,师生们对隆安的办公环境及文化表示由衷的赞赏。 9月25日,本所合伙人与参与论坛的师生一同前往了波兰驻华使馆,波兰驻华大使TADEUSZ CHOMICKI及波兰教育部副部长的接见了本所合伙人一行。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基金理事会二届二次会议在上海召开

隆安律师事务所基金理事会二届二次会议在上海召开

2014年9月20日下午,隆安律师事务所发展基金理事会二届二次会议在上海建国宾馆成功举行。来自北京、上海、深圳、沈阳、广州、南京、天津、苏州、济南、南通、株洲、香港、太原、杭州等总所和各地分所的18名理事(代表)和3名监事参加了会议,共谋隆安发展。 在此次会议上,经全体参会理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基金会管理的各相关规则;增选基金会副理事长,选举新一任监事长、监事;并一致表决通过同意设立隆安品牌营销委员会、隆安战略发展规划委员会,确定了各委员会的主任人选。会上,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就隆安未来发展需要变革和努力的方向和做了重要发言,各位理事、监事也就隆安发展基金会的定位、运行和管理各抒己见,进行了诚挚的交流。 隆安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汇八方涓流、襄隆安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在北京总所和各地分所的大力支持下,隆安发展基金会必将继续为隆安律师事务所的传承和发展尽心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国十大发展迅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隆安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国十大发展迅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英国著名法律杂志《The lawyer》公布了“2014亚太地区律所150强”排行榜中,隆安律师事务所荣获发展最快的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第七位。2013年至2014年,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从490人增长为597人,增长率为21.84%。
隆安律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与前海融资租赁金融交易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深圳分所与前海融资租赁金融交易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签约仪式2014年8月14日下午,前海融资租赁金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金所”)与我所深圳分所举行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广金所秦国兵总经理一行及本所王建国、张弛、管世标律师等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在签约仪式上,秦国兵总经理向深圳分所律师详细介绍了广金所的背景、人员构成及公司营运模式。王建国、张弛律师代表深圳分所对广金所的来访表示欢迎,并就本所的基本规模及业务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双方就具体的战略合作事项进行了讨论和签约。广金所是一家由宝能集团与前海人寿集团投资成立及拥有一支优秀的投资风控团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广金所与深圳分所开启了法律服务的新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深圳分所与广金所强强联合,将有助于提高分所知名度,进一步扩大隆安品牌影响,同时为我所开辟了一个新的法律服务市场。合照留念
隆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