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刘晓明律师《大律师谈我国民间资本的宪法地位及其保护》被北青社区报刊载
【摘要】我国民间资本外流现象日趋严重,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民间资本缺乏应有的市场地位和宪法地位,导致民间资本所有者心理上的怀疑与恐慌,产生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心缺失,致使社会经济越发展,民间资本外流越严重。我国宪法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进行区分,强调市场一方主体为主导其他主体为辅助,使得市场主体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不平等、从而产生不平等竞争关系。从法律性质来看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或者个人所有,国有资本为国家所有,国家所有体现为全体国民所有,在此基础上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宪法地位上应当平等。给予民间资本平等的宪法地位要求国家权力自身不得侵犯民间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并且应当通过排斥其他公民或者政府对财产所有人的侵犯来保护民间资本。赋予民间资本应有宪法地位的同时,还应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使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愿望与渴求有相应的渠道得以发挥,政府应当因势利导而非限制。民间资本在社会认可度上的诉求,是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属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体现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本质特征。只有赋予民间资本以平等的宪法地位,在部门法中对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赋予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经济,防止国有资本利用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等优势对民间资本予以排挤和不当竞争,使各方经济主体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健康发展,使成本低、效益高的优秀企业在竞争中获益,从而真正解决民间资本外流问题。【关键词】民间资本外流;国有资本;宪法地位;财产权;一、 民间资本的定义及其宪法属性(一)民间资本的定义民间资本是中国的特有概念,尚未有统一定义。《浙江统计年鉴2004》将民间资本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资本,具体而言,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本文认为,民间资本是私人所有的民营企业和股份制公司中的股份及其他形式资产的统称,主要指私营企业和个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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