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

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

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张晏、闵肃迪律师代理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了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

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是否违反英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b项和c项,即: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和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英国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是未经任何设计的纯英文商标,且该商标是现有英文词汇。根据牛津辞典,该商标含义直接描述了指定商品的质量、尺寸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常情况下,若商标标志在英国被认定自身缺乏显著性,则需要提交大量的实际使用证据,甚至进行消费者市场调查,从而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本案中,我方积极复审,争辩申请商标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并非直接具有描述性。首先,对于申请商标直接描述商品尺寸的观点,我方争辩:一方面,我方产品目标消费群体是对汽车尺寸有一定了解的专业消费者,他们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不会联想到是对汽车尺寸的描述。另一方面,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汽车轮毂等配件商品为了和车辆匹配,都有固定尺寸。

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描述指定商品的尺寸特点。其次,对于申请商标直接描述商品质量的观点,我方争辩:申请商标和其他英文词汇搭配使用时才会直接凸显其积极的含义,单独使用时,具有多种不同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直接联想到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综上,我们认为审查员是经过逐步联想才得出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经过我方律师的不懈努力,英国审查员认定,申请商标未违反英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b项和c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们认为在英国这样母语为英文的国家,申请商标被认定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是一次重要的突破,为其它国家克服缺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本案通过隆安商标团队的努力,为客户争取到了完美的结果,也彰显了隆安商标团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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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业绩丨隆安助力某知名新能源车企在英国驳回复审程序中克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