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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涉外委与隆安深圳分所联合举办 《香港法院庭审诉讼实务》专题讲座

隆安涉外委与隆安深圳分所联合举办 《香港法院庭审诉讼实务》专题讲座

2016年8月12日上午,隆安涉外专业委员会与隆安深圳分所于隆安深圳分所十楼新会议室联合举办《香港法院庭审诉讼实务》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香港余知行大律师主讲,隆安涉外委及隆安分所律师贾红卫主持。讲座吸引了包括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兼总经理助理、深圳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乐逗游戏)法务经理等在内近40名律师、法律同行参加,讲座现场座无虚席。余知行大律师主要从香港法律制度及律师制度、香港各级法院设置、普通法法制与大陆法法制的区别、香港与内地诉讼程序差别以及香港刑民案件一般庭审程序等方面对香港法庭诉讼做了全面而详尽的介绍,尤其是围绕“香港法庭证人作证及律师盘问证人技巧”做了重点讲解,现场听众兴趣盎然。在交流提问环节,大家纷纷围绕“香港法院的审级及审限、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香港律师对证人的交叉盘问技巧、香港陪审员制度”等诉讼实务问题与余知行大律师展开了热烈的现场互动,现场气氛活跃。本次讲座内容翔实,具有较好地实务指导意义,现场反响热烈,赢得在场法律同仁们的热烈好评。此次讲座是隆安律师事务所涉外专业委员会继今年6月17日联合济南律师协会举办的“律师国际化发展暨服务‘一带一路’论坛”后又一次专业交流活动。未来隆安涉外专业委员会将继续致力于加强隆安律师对外交流合作,提升隆安律师涉外业务水平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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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深圳获深圳市 “律政菁英•法治先锋”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优秀组织奖,王慧杰律师获一等奖、张弛律师获三等奖

隆安深圳获深圳市 “律政菁英•法治先锋”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优秀组织奖,王慧杰律师获一等奖、张弛律师获三等奖

2016年8 月 9 日,深圳市第二届 " 律政菁英·法治先锋 " 青年律师演讲比赛颁奖仪式在福田区委举行。本届演讲比赛共有来自全市 24 家律师事务所的 50 余名青年律师参赛,共 16 名选手突出重围进入决赛。来自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王慧杰律师获得一等奖,张弛律师获得三等奖,同时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也获得此次比赛的优秀组织奖。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获优秀组织奖隆安深圳王慧杰律师获得一等奖深圳市青年律师约占全市律师的 67%,“律政菁英·法治先锋”青年律师演讲比赛是探索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打造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创新尝试。本届演讲比赛成为全市青年律师展示青春风采、激发理念共鸣、讲述心路历程、传导法治愿景的崭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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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入选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备选库

北京隆安入选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备选库

为了更好地贯彻山东省政府《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全力服务山东省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挂牌,做好省直投基金股权投资落地工作,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会同多家投资公司面向全社会遴选具有一定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继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备选库申报以来,隆安北京与隆安济南秉承“同兴隆、共平安”的发展理念,再次联合申报省级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资质,并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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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CCTV 12 《我是大律师》节目播出《户口本上的陌生人》隆安律师解读

央视CCTV 12 《我是大律师》节目播出《户口本上的陌生人》隆安律师解读

8月7日20:49时,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播出新一期《我是大律师》节目。节目组邀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付忠文律师担任嘉宾,并就房屋拆迁款被他人冒领一案进行现场法律分析及点评。 案情简介1992年,王先生因为工作原因从上海全家般到无锡,委托一个朋友照看上海政旦东路的房子。临走时王先生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居住证等重要证件都放在了这栋老房子里。1995年,看房朋友经人介绍朋友找到一位住户,王某入住王先生政旦东路的房子。2005年,王先生在接到派出所通知其办理二代身份证时获悉,自己的房子早在2003年时已被拆迁,拆迁款被1995年入住的王某用假委托书和自己留在房子里的证件领走。现在王先生不止拆迁款被领走,户口里还多了“堂妹”王某及其女儿这两个不速之客。王先生与“堂妹”王某从未谋面。 关于户口问题,王某母女户口登记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如果户口登记不符合规定,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户口登记行政行为?王先生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母女迁移户口?关于拆迁款返还问题:拆迁款的所有权属于谁?如果全部或部分属于王先生,那么王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或分割?王先生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受邀出席节目的五位律师分别作了现场陈述。最终,付忠文律师凭借现场专业的法律分析及表现,获得了全场公众的最高票数,当选观众心目中最佳代理律师。律师观点关于户口问题的律师观点:本案中涉及王某母女户口迁移、登记是否符合法律及上海市关于户口迁移及登记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户籍法》现行有效的是1958年1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该规定因当时立法背景的原因并未详细登记,同时上海市90年代以及2003年之前对于户口迁移时办理手续并未严格规定需要户主本人到场方可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现在上海规定“迁(移)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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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北京黄永庆律师出席中国西部企业信息化峰会

隆安北京黄永庆律师出席中国西部企业信息化峰会

近日,应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的邀请,本所高级合伙人黄永庆在成都金牛宾馆出席了中国西部企业信息化峰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驻会副会长黄海嵩到会讲话。四川省经信委、国资委等领导和各大企业数百人参加会议并分享了相关信息和发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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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蝉联《The Lawyer》亚太地区100强律所

隆安蝉联《The Lawyer》亚太地区100强律所

近日,世界著名法律杂志英国《The Lawyer》公布了“2016年度亚太地区100强律师事务所”榜单,隆安凭借其全球化的视野、出色的专业能力以及强大的专业服务团队,再次入选,位列亚太地区第14位。隆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隆安已成为一个拥有执业律师700余人,在中国北京设有总所,在上海、深圳、沈阳、广州、南京、天津、苏州、济南、南通、株洲、大连、香港、太原、杭州、武汉、贵阳、成都和重庆设有分所,在美国和欧洲国家拥有战略合作联盟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并且隆安仍在不断发展壮大之中,以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The Lawyer》于1987年在英国伦敦创刊,是英国上市公司Centaur传媒的下属刊物,发展至今已成为欧洲乃至全球最知名且历史最悠久的法律行业专业刊物之一。近年来,《The Lawyer》杂志的编辑团队每年就亚太地区150强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调查、分析,并就调研结果发布调研报告及亚太地区100强榜单,隆安律师事务所从2014年起连续入选该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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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北京陈旭律师被中宣部和司法部评为 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模范个人

隆安北京陈旭律师被中宣部和司法部评为 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模范个人

近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全国“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经各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和逐级审查审核,本所高级合伙人陈旭律师作为唯一的律师代表被评为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模范个人,受到中宣部、司法部表彰。 陈旭律师自执业以来,勤奋钻研律师业务,代理过的宋庄画家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侯耀文遗产纠纷案、著名演员方子哥房屋买卖纠纷案等,在业界和社会上均引起了广泛影响。与此同时,陈旭律师利用业余时间,录制了多档电视节目,协助解决到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并且多次参加全国妇联、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的市民普法活动,在首都图书馆和社区进行普法讲座。通过这种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观念,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陈旭律师的不断努力也获得了大家的肯定,此前曾先后被聘/评为“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形象大使”、“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北京市人民调解和谐之星”、“北京市优秀公益法律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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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连续蝉联《The Lawyer》亚太地区100强律所

隆安连续蝉联《The Lawyer》亚太地区100强律所

近日,世界著名法律杂志英国《The Lawyer》公布了“2016年度亚太地区100强律师事务所”榜单,隆安凭借其全球化的视野、出色的专业能力以及强大的专业服务团队,再次入选,位列亚太地区第14位。隆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隆安已成为一个拥有执业律师700余人,在中国北京设有总所,在上海、深圳、沈阳、广州、南京、天津、苏州、济南、南通、株洲、大连、香港、太原、杭州、武汉、贵阳、成都和重庆设有分所,在美国和欧洲国家拥有战略合作联盟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并且隆安仍在不断发展壮大之中,以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The Lawyer》于1987年在英国伦敦创刊,是英国上市公司Centaur传媒的下属刊物,发展至今已成为欧洲乃至全球最知名且历史最悠久的法律行业专业刊物之一。近年来,《The Lawyer》杂志的编辑团队每年就亚太地区150强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调查、分析,并就调研结果发布调研报告及亚太地区100强榜单,隆安律师事务所从2014年起连续入选该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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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上海王志峰律师参加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之声”公司法研讨会

隆安上海王志峰律师参加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之声”公司法研讨会

2016年8月2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第12期会员之声研讨会成功举行。研讨会上,来自各高校、法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法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围绕“新常态下公司面临的新法律问题”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和交流。隆安上海合伙人王志峰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之民事责任承担”为题作了交流发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之责任承担——对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理解分析一、司法解释条文及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一款构成要件:主体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期限:主要是指法定事由出现之后的规定期限,比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果方面:上述义务主体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责任承担: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构成要件:主体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观要件:怠于履行义务。首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可归于怠于履行义务一类。其次,未妥善保管财务账册、财产等行为,也是怠于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后果方面:上述义务主体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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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规速递

8月新规速递

从2016年8月1日起,全国将有多项政策法规相继实施,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全国1、APP用户注册8月起要实名认证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和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该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该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领域的第一部部门规章。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同时,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3、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行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除对旧版作调整外,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据悉,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新增117种)。新增的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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