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隆安高级合伙人应邀参加中国科学院某研究院项目监管和合规研讨会

隆安高级合伙人应邀参加中国科学院某研究院项目监管和合规研讨会

2021年7月12日,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万迎军律师、高级合伙人刘金燕律师、高级合伙人李高来律师、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律师、沙千里律师,应中国科学院某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邀请,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监管与风险预防研讨会》,与来自研究院纪监审、基建处、财务处、园区处及兄弟单位的数十名领导员工开展研讨交流。交流期间,李高来律师、李长青律师分别作了《基建合规核心风险管理》和《基建项目刑事合规解读》主题讲座。李高来律师从工程建设全过程合规角度,围绕基建合规体系概述、建设项目立项及报建合规、建设项目招标及履约合规、建设项目验收及审结合规进行讲解,就建设工程常见合规问题,如工程发包模式选择、合同体系建立、招标投常见问题处理、验收注意事项、施工单位索赔处理、结算流程等进行了详细阐述。李长青律师则从刑事合规角度,通过对合规概念解读、刑事合规概念及要求、建设工程领域刑事合规解读、建设工程领域刑事合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层层展开,同时穿插了大量实务案例,让听众对看似距离遥远,一旦发生后果却十分严重的刑事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强化了刑事合规意识。讲座后,几位律师又与研究院领导就发包人在项目中的安全监管责任、海外项目招投标、合同合规体系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采用线上加线下的模式进行,研究院领导表示,本次交流十分契合研究院需求,讲座内容覆盖了研究院基建项目实施中大量现实问题,对研究院深化合规管理、加强合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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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呼和浩特办公室韩书宇律师入选“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

隆安呼和浩特办公室韩书宇律师入选“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开展了“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选聘工作,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选,隆安呼和浩特办公室韩书宇律师受聘为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本次“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选聘工作,意在组成一支知识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实务经验丰富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韩书宇律师作为法律咨询专家之一,将与其他入选者一起作为政府的法律“智囊团”,通过法律论证集思广益、防范风险,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推进法治进程。隆安呼和浩特办公室韩书宇律师此次入选法律咨询专家库,充分体现了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对韩书宇律师专业素养的肯定。韩书宇律师表示,将肩负法律人的责任和使命,为呼和浩特市政府推进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隆安也将全所上下群策群力,全力支持政府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为政府依法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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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就“圣泉集团‘三类股东’问题”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

隆安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就“圣泉集团‘三类股东’问题”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

近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邱琳律师就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集团”)第五次冲刺IPO是否会因“三类股东”问题受阻,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并发表专业意见。热点采访圣泉集团成立于1994年1月,以合成树脂及复合材料、生物质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酚醛树脂、呋喃树脂产销量规模位居国内第一、世界前列。自2000年启动首次IPO以来,圣泉集团筹划A股上市之路可谓一波三折,分别于2007年、2009年、2012年、2017年先后4次冲击IPO,均以失败告终。直到2021年1月7日,圣泉集团第五次冲刺IPO ,终于申请获批。尽管IPO已经获批,但圣泉集团却仍未进入发行流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三类股东核查”。在目前证券法律语境下,“三类股东”指的是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因其作为企业股东均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故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由于“三类股东”的出资人和资金来源核查难度大,存续期较短、份额或收益权会发生转让等问题使得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因此,监管对三类股东的核查较为关注。从2015年的“三类股东”不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资格到2018年的“三类股东”具有上市公司股东资格但需层层穿透核查,再到现在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不穿透核查。那么,圣泉集团第五次冲刺IPO是否会因“三类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受阻?就上述问题,新华社《经济参考报》2021年7月14日报道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邱琳律师的观点:根据最新监管政策,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IPO时需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如果“三类股东”满足“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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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律师参加商标审批标准座谈会

隆安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律师参加商标审批标准座谈会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在国家局一号楼针对商标审批标准召开意见征求座谈会,隆安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律师作为国内知名知识产权学者参加座谈会。座谈会中,徐家力指出以下几点提议:首先,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商标注册程序优化,在压缩审查周期、推广网上申请、开放数据库、推行智能检索、增强审查力量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多的进展。审查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极大地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第二,学术界关于商标注册的讨论层出不穷,如今有关商标的概念,以及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的性质界定等学术观点基本都达成了一致,所以建议在制定商标审批标准时,可以积极吸纳学术界言论,发挥学者的力量。第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有序互动,做好衔接协调,加强沟通,统一行政、司法、仲裁等程序对相关法律、规则的认识的标准统一,交流类型化案件的办理经验、做法,创造条件定期共同召开案例研讨,确保商标纠纷行政裁决能够得到司法有效支持。第四,制定针对未注册商标的审理标准,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我国针对其保护的界限和标准一直没有清晰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在商标纠纷中,未注册商标所占比例是不断增长的,因此,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第五,要积极通过司法成果、指导性案例统一执行规范的适用标准,并以此为手段强化对下指导,这是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实现执行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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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隆安大讲堂第六十八讲——《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

2021隆安大讲堂第六十八讲——《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

2021年7月8日下午四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云主任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进行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此讲座在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举办。讲座伊始,魏主任先从多头管理非监管、证监会弱行政监管时期、证监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常规监管时期三个方面讲述了私募基本管理的历史沿革,紧接着用通俗易懂,诙谐幽默的方式从投资者适当性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合适投资者,当然合格投资者5个方面讲解其概念与定义。第三部分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曾经遵循的一般性指导原则到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少涵盖的6个部分,而后魏主任结合基本募集流程解读适当性管理制度。魏主任别具一格的讲解风格,提高了大家在理解专业概念上的兴趣。最后魏主任将知识与案例相结合,通过运用大量的实例和经验来引发听者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思考和认识,促进大家对新领域的学习和探索。如果您对我们讲座感兴趣,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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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高级合伙人、成都分所主任黄永庆受邀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培训班授课

隆安高级合伙人、成都分所主任黄永庆受邀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培训班授课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为丰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形式,2021年7月12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在应急管理部北戴河培训中心举办了“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培训班,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会长赵铁锤、副会长李克方、康荣、王福存、秘书长樊代兴等协会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家等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集体学习培训。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监事会副监事长、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都分所主任黄永庆受邀,为培训班开展了主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黄永庆主任对民法典的重要性、制定过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分类以及法人制度的重要性、惩罚性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并结合近期热点问题展开分析,通过翔实的案例、生动的语言对民法典中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救灾减灾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讲解。此外,黄永庆主任还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亮点,并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企业如何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建设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黄永庆主任的讲座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同和高度评价。参与培训的人员纷纷表示,黄永庆主任的讲座主题鲜明、格局开阔、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和指导性,今后将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履行机构主体责任,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管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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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南通李培红律师应邀开展崇川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隆安南通李培红律师应邀开展崇川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从“3·21响水重大爆炸事故”到“9·27重庆能投重大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总是牵动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日渐成为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题中应有之义。7月9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培红律师应崇川区应急管理局邀请,为崇川区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区域治理中心和崇川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业务培训,解读今年年初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和即将在7月15日生效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中与安全生产工作息息相关的重点法条。李律师妙语连珠,详细讲解了证据的八大种类和三种特性、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六大情形、新《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理念方针和五位一体监督机制,深度解读了在座各位关注的行刑交叉重点问题,如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界定难点等,并对应急管理局如何应对安全生产案件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崇川区应急管理局与会人员高度认可李律师的专业解读,培训结束后现场掌声雷动。安全就是效益,进行安全生产是坚守底线思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立法工作因时而变随事而制,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筑起了安全生产的护城河。边沁有言,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为了增进全社会的福祉。隆安律师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工作者,将在未来的普法工作中与时俱进,积极学习、适用、宣传新法,为增进社会福祉不断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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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隆安大讲堂第六十七讲——《婚姻家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2021隆安大讲堂第六十七讲——《婚姻家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2021年6月30日下午4:00,隆安律师事务所香港联营所(许林律师行)的朱颖嘉律师、沈家欧实习律师,通过线上直播平台进行了题为“婚姻家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的讲座。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是从实务的角度解读香港立法会在今年5月刚刚通过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相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讲座分别就条例的立法背景、适用判决范围、判决认可条件、认可与执行程序及内地离婚证的认可作了详细的介绍。内地最高法与香港特区政府早在2017年已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签署了有关安排,经历4年的时间,香港立法会在今年通过了条例,待内地有关司法解释也颁布生效,该类案件长久以来的存在的“认可难,执行难”问题,将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办理程序。因应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条例对内地判决对应的,香港法律下的看顾、状况、赡养三大类别的命令做了衔接,并就不同类别的申请认可及执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另外,主讲嘉宾也介绍了两地律师在申请判决跨境认可与执行实务中的分工与协作,以及香港婚姻财产的基本原则。主讲嘉宾通过概念对比的方式,深入浅出地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获得了听众的高度点赞。如果您对我们的讲座感兴趣,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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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深圳赖冠能律师受投服中心委托出席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次投保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股东大会

隆安深圳赖冠能律师受投服中心委托出席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次投保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股东大会

2021年6月30日下午,赖冠能律师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简称“投服中心”)委托,出席了上市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投服中心及其公开征集的多名投资者,对中国宝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暨投服中心首单公开征集表决权议案行使表决权。最终,该项议案以同意股份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通过。本案例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投服中心作为投保机构首次启动股东表决权公开征集,且获得首战告捷良好开局。去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首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投服中心即为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此前,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中设置了多条不当反收购条款,例如:(1)董监高高额补偿条款。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2)限制董事选任条款。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每届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局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局设执行董事四至五名,董事局主席为当然执行董事,其余的执行董事,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通过。”早在2017年,投服中心就曾向中国宝安发送股东函,建议其删除公司章程中的不合理条款,但中国宝安一直未予回复,也未予修改。2021年6月14日,中国宝安公告称,作为大股东的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高创”)向公司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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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律师参加律师事务所数字化转型论坛

隆安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律师参加律师事务所数字化转型论坛

2021年6月28日,律师事务所数字化转型论坛在北京银泰中心举行,隆安创始合伙人徐家力律师作为行业专家受到邀请出席会议并作主题发言。徐家力律师围绕大数据以及律师事务所转型等主题,发言主要内容如下:大数据是一种大规模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等方面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它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数据真实性、价值密度低这五大特征。数字化就是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大数据离我们越来越近,将大数据、数字化技术融入到律所建设中也愈发重要,我曾在二十年前对律所的经营提出了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和专业化的思考,但在新技术不断更新换代的今天,我又有了新的考虑,对于律所来说,首要重点就是数字化技术的理念,第二点是知识化,每个律所在创办和发展过程中,都要有擅长或主攻的服务方向,第三点是个性化,律所要有自己的个性,不能盲目规模化,律所呈现出的个性体现了一个律所的核心价值观,前不久上海一家律所提着以创办世界上最幸福的律所的口号而建立,就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第四点是精品化,所有的理念最终将落实到精品化上,人均创收是一个指标,人均创收五万和五十万差距是很大的。循着“精品”之路走下去,不论规模大小,只要做到极致,必将做到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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